某市政给水管道工程,采用TPEP钢管DN700-DN1200,工作压力1.2MPa,总长度约3万米,按鲁建标(2016)-40号文规定,属于市政给水工程Ⅰ类。
清单计价,合同要求无对应清单的变更项目结算采用山东省2003系列定额及配套文件。
工程管沟开挖过程中遇到了砼面、淤泥等。
是否此类伴随给水管道施工而发生的阀门井、土方、桩支护、拆除砼、恢复砼面、降水等均应视为自来水管道的附属工程,即便套取市政定额内的道路、隧道等专业的定额,也应按市政给水工程计取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注:给水工程的管理费、利润最高。
部分子目借用建筑定额,是否也应按上述市政给水工程Ⅰ类计取相关费用?关键词:借用定额第一个问题的焦点是伴随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发生的其他附属工程是否按照市政给水工程定额计取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关于到底套哪一种定额的差异,无非在于定额作为第三方成本是如何测定出来的,不同类型的工程在编制定额时测定的方法是不同的。
笔者认为这并不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该问题的本质就是某个数据库(定额)能否应用的问题,所以应该查询定额文件本身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说明。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借用定额时的借用范围的问题。
我们在借用定额时,是只借用人材机的消耗量,还是同时也要借用定额中关于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规费的取费标准?笔者认为,这需要综合考虑哪一定额中的数据更为贴近施工情况。
因为一旦发生定额的借用,借用后的数据就已经不够准确,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套用定额时必须秉持最小化原则执行,即尽可能最少改变系统本身,对于消耗量而言,无论在土建还是其他专业中的差别并不大,但是其他的费率水平就存在较大差异了。
可以参考《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若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以及江苏省《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计价的原则是:做什么专业,取什么费,当该专业计价表无对应子目,需借用其他专业计价表子目时,只借用人、材、机消耗量,其余按本专业取费。
”通过上述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实务中关于借用定额的,一般只借用缺少的人材机消耗量定额,其他费用仍按照本专业定额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