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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建设工程规费的法律规定)

发布:2024-09-23 浏览:44

核心提示: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 甘建价〔2018〕575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的通知 甘建价〔2018〕575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14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化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建设厅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转变、大提升、优服务、严落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调研,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取消核定,统一按照《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13〕585号)文件中规定的费率标准(表4-6)计取。
二、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按实际缴纳数额调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计取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管理和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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