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标准网刊出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管理标准 煤尘》的征求意见稿。
这个管理标准不同GBZ 2.1 职业接触限值,明确的指出它所提出的标准是区域空气中的定点短时间呼尘浓度C(mg/m3)。
把这个C分为4个档次:C≤2.5、2.5<C≤5、5<C≤16、C>16。
针对这4个档次的浓度提出不同的管理措施:Ⅰ级:C≤2.5,维持现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Ⅱ级:2.5<C≤5,保证现有的粉尘防护设施正常运行,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90%的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每2年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Ⅲ级:5<C≤16,优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强度,升级改造粉尘防护设施;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90%的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或电动送风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每1年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Ⅳ级:C>16,立即整改,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恢复作业。
按照我本人的理解是:如果区域空气中的定点短时间呼尘浓度C≤2.5mg/m3,不管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多大、工作时间多长,无需工程防护,也无需戴口罩,更无需职业健康检查。
如果2.5mg/m3<C≤5mg/m3,戴KN90口罩即可,两年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委托服务机构做一次检测,3年一次现状,定期培训;如果5mg/m3<C≤16mg/m3,优化,降低生产强度,改造防尘设施;戴KN90口罩;一年一次体检;一年检测一次,3年一次现状;定期培训。
只有当C>16mg/m3,停业整改,当低于16mg/m3后,可戴口罩恢复作业。
其制定依据是对2000多份现场检测结果的百分位数分布,见下表。
当前20%、50%、80%的煤矿和其他涉煤工作场所的呼吸性煤尘浓度分别为2.18、5.35、15.78,出于方便,取2.5、5、16,作为管理值。
2.5mg/m3恰好与GBZ 2.1-2007中的煤尘呼尘的PC-TWA一样。
我个人认为:这个标准的制订是划时代的,重新回到2002年之前的工作场所区域浓度,虽然没明确指出是最高容许浓度MAC,但我想其本意应该是MAC。
我本人也一直认为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其实最适合还是工作场所区域的MAC浓度,因为我国的劳动者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年,而不是西方的终生;因为我国的浓度检测并不是真的符合实际情况,是“可调节的,不可复制的“。
但该标准的制订依据中并没有提供这些分级标准下的煤工尘肺的发病情况。
目前每年新发尘肺病占了我国职业病的90%,煤工尘肺病又是最主要的尘肺病。
因此,要慎之又慎。
这个要求也跟2mg/m3差不多的,美国的尘肺病发病如下图,我们能容许这样一个发病情况吗?请大家留意,一起关心我国职业病防治关注。
全文文本如下: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管理标准 煤尘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生煤尘的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的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开采、加工、储运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煤尘的工作场所的粉尘危害控制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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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 2 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 3 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22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煤尘 coal dust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煤炭粉尘。
3.2 呼吸性粉尘 respirable dust 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GBZ2.1-2007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8]3.3 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 content of free SiO2 生产性粉尘中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
[GBZ/T 229.1-2010 术语和定义3.3]3.4 工作场所 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GBZ2.1-2007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3]3.5 工作地点 work 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作业地点。
[GBZ2.1-2007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4]3.6 采样点 sampling spot(s) 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GBZ/T 224-2010 6.2.2]3.7 定点采样 area sampling 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进行的采样。
[GBZ/T 224-2010 6.2.4]3.8 短时间采样 short-time sampling 采样时间≤15min的采样。
[GBZ/T 224-2010 6.2.8]3.9 短时间呼尘浓度concentration of respirable dust sampled by short-time area sampling methods 由定点短时间采样测得的某工作地点呼吸性粉尘浓度,以“C”表示。
4 检测方法按照GBZ/T 192.4的规定测定工作场所中煤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以明确粉尘性质。
按照GBZ 159的规定进行定点短时间呼尘采样,采样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包括煤尘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
采样点设置可参考附录A。
按照GBZ/T 192.2的规定进行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
5 分级管理要求工作地点空气中煤尘管理浓度分级及相应控制措施见表1,其中粉尘防护设施可参考附录B。
表1 分级管理措施分级:短时间呼尘浓度C(mg/m3),管理措施Ⅰ级:C≤2.5,维持现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Ⅱ级:2.5<C≤5,保证现有的粉尘防护设施正常运行,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90%的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每2年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Ⅲ级:5<C≤16,优化生产工艺,降低生产强度,升级改造粉尘防护设施;配备过滤效率不低于90%的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或电动送风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每1年做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Ⅳ级:C>16,立即整改,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恢复作业。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采样点设置示例A.1 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司机作业处,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掘进工作面:掘进机司机作业处,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场所: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
A.2 露天煤矿煤层开采及运输:挖掘机司机作业处、采煤机司机作业处、运输司机作业处、潜孔机作业处、装载机作业处、洒水车司机作业处。
A.3 洗选煤厂卸煤场所:汽车装卸点、火车装卸点、给煤机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筛分储运场所:带式输送机、筛分、破碎、刮板机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原煤分选场所:带式输送机、刮板机、脱介筛、磁选机等生产作业处的人员活动范围内。
A.4 燃煤电厂卸煤场所:汽车装卸点、火车装卸点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输煤场所:给煤机、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筛分破碎场所:破碎机、振动筛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锅炉给煤及煤粉制备场所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
A.5 煤焦化厂卸煤场所:汽车装卸点、火车装卸点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输煤场所: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贮煤场所:给煤机、取料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筛分破碎场所:分级筛、破碎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捣固机作业场所:捣固机。
A.6 煤运码头码头作业场所:卸船机、落料机、装载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堆场作业场所:堆场装卸工、堆场理货、堆取料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输煤场所:带式输送机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
A.7 铁路集运站卸煤场所:装载机司机作业处、运输机司机处;原煤输送:给煤机、原煤筛分等生产作业处人员活动范围内;其他场所:各转载点处。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粉尘防护设施B.1 井工煤矿B.1.1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B.1.1.1 井工煤矿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 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h的用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50%。
B.1.1.2 防尘管路应当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静压供水管路管径应当满足矿井防尘用水水量的要求,强度应当满足静压水压力的要求。
B.1.1.3 防尘用水水质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3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当在6~9范围内,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3mmol/L。
B.1.2 预先湿润煤体B.1.2.1 煤层注水 B.1.2.1.1 煤矿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
对于可注水煤层应进行煤层注水。
B.1.2.1.2 长钻孔煤层注水应按照MT501的规定进行。
B.1.2.1.3 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
B.1.2.1.4 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
B.1.2.1.5 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
B.1.2.2 采空区注水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者分层开采厚煤层,可以在上层或者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对下一层或者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B.1.2.3 添加湿润剂 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湿润剂。
湿润剂应保证无毒、无腐蚀、不污染环境,并且不影响煤质。
B.1.3 采煤防尘B.1.3.1 综采工作面防尘 B.1.3.1.1 采煤机割煤防尘 采煤机应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进行喷雾降尘并满足以下要求:a) 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0MPa,喷雾流量应当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否则采煤机应停机。
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高压胶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b) 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交替使用。
B.1.3.1.2 自移式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防尘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应安装自动喷雾降尘系统,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降尘,并满足以下要求:a) 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有可靠的防止砸坏的措施,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护;b) 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进行喷雾的喷嘴;采用放顶煤工艺时,放煤口应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0MPa)或者采取压气喷雾降尘;c) 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应设置喷雾泵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应与液压支架喷雾参数相匹配。
泵站应设置两台喷雾泵,交替使用。
B.1.3.2 炮采防尘B.1.3.2.1 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耗水量不低于5L/min。
B.1.3.2.2 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充水容量应为200ml~250ml。
B.1.3.2.3 放炮过程中应采用高压喷雾或者压气喷雾等降尘措施,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措施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B.1.3.2.4 在放炮前后应冲洗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应边出煤边洒水。
B.1.4 采区巷道防尘B.1.4.1 工作面回风巷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距离工作面50m内应设置1道自动控制净化水幕。
B.1.4.2 工作面运输巷的转载点、溜煤眼放煤口及破碎机处应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B.1.5 掘进防尘B.1.5.1 机掘作业的防尘B.1.5.1.1 井工煤矿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控尘装置、除尘器等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
B.1.5.1.2 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工作水压不得低于2.0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水压不得低于4.0MPa。
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装置工作水压不得低于8.0MPa.B.1.5.1.3 除尘器的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0%,同时应对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以阻止截割粉尘向外扩散。
工作面所形成的混合式通风应符合AQ 1028的规定。
B.1.5.2 炮掘作业防尘B.1.5.2.1 钻眼应采取湿式作业,耗水量不低于2L/min。
B.1.5.2.2 炮眼内应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量应在1节及以上。
B.1.5.2.3 放炮前应对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壁进行冲洗。
B.1.5.2.4 放炮时应在距离工作面10m~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
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
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0MPa。
B.1.5.2.5 放炮后,装煤(矸)前应对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壁和装煤(矸)堆洒水。
在装煤(矸)过程中,边装边洒水,采用铲斗装煤(矸)时,铲斗装载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行装煤(矸)喷雾。
B.1.5.3 其他防尘措施B.1.5.3.1 煤矿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应采用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井壁巷帮,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0MPa)或者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B.1.5.3.2 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50m内应设置1道自动控制净化水幕。
B.1.5.3.3 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1次;20m以外的巷道每旬至少应冲洗1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B.1.6 锚喷支护的防尘 B.1.6.1 打眼防尘打锚杆眼应采取湿式钻孔作业。
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后方可采用干式钻孔。
B.1.6.2 锚喷支护作业的防尘 B.1.6.2.1 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尘除尘装置。
B.1.6.2.2 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B.1.7 转载及运输防尘B.1.7.1 转载点防尘B.1.7.1.1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应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0MPa。
B.1.7.1.2 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m,若超过0.5m,则应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B.1.7.1.3 各转载点应实施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0.7MPa),或者采取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
B.1.7.1.4 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应设置1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B.1.7.2 运输防尘 B.1.7.2.1 运输大巷500m内应至少设置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且每超过500m应增设1道。
B.1.7.2.2 井下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并定期冲刷。
B.1.8 钻孔防尘 B.1.8.1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B.1.8.2 在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能采用湿式钻眼(孔)、突出煤层或者软煤层中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作业时,可采取干式钻孔(眼),但应采取除尘器捕尘、降尘,除尘器的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除尘效率分别不得低于97%和90%。
B.2 露天煤矿B.2.1 设置有专门稳定可靠供水水源的加水站(池),加水能力满足洒水降尘所需的最大供给量。
B.2.2 采取湿式钻孔,不能实现湿式钻孔时,设置有效的孔口捕尘装置。
B.2.3 破碎作业时,密闭作业区域并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B.2.4 加强对钻机、挖掘机、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
B.2.5 挖掘机装车前,对煤(岩)洒水,卸煤(岩)时喷雾降尘。
B.2.6 对运输路面经常清理浮尘、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B.3 洗选煤厂B.3.1 储煤场厂区应当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应当设抑尘网,装卸煤炭应当喷雾降尘或者洒水车降尘,煤炭外运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B.3.2 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过程中宜密闭尘源,并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B.3.3 干选设备必须在密闭状态下进行作业。
分选过程中,禁止打开箱盖。
扬尘点必须密闭并配有除尘设施。
B.3.4 干燥车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除尘系统。
产生煤尘的设备和转载点必须密闭。
B.3.5 除尘系统与工艺设备无联锁装置时,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之前启动,在工艺设备停止5min之后关闭。
B.3.6 除尘器吸风口、风管连接处、清扫孔、密闭罩等地点应当定期检查,严防漏风损坏。
除尘管道、易积存煤尘的设备和地面必须定期清扫。
B.4 燃煤电厂B.4.1 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斗)及因简仓等扬尘点,应采用机械除尘、水喷雾降尘方式。
B.4.2 卸煤沟的地上部分,宜采用水喷雾降尘方式。
B.4.3 卸煤沟的地F部分,宜采用水喷雾降尘、机械自动跟踪除尘等方式。
B.4.4 翻车机室扬尘点,宜采用水喷雾降尘方式。
B.4.5 运煤找桥(道)、转运站、碎煤机室、圆筒仓、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拉紧装置小室及驱动站等建(构)筑物各层地面积尘的清扫,应采用水力清扫。
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不宜水冲洗部位的积尘应采用真空清扫。
对于翻车机室的地上部分,宜采用水力清扫。
B.5 煤焦化厂B.5.1 贮煤、备配煤、运煤转运系统、粉碎机室、筛焦楼、贮焦槽、运焦系统等应密闭或设置除尘装置,煤场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B.5.2 炼焦装煤应配套程序装煤工艺和无烟装煤等装煤除尘设施,大型焦炉应采用带抽吸、点火燃料洗涤装置的装煤车或设置地面站集尘系统。
B.5.3 推焦、拦焦作业应采取烟尘治理措施,应采用地面站除尘系统。
B.5.4 湿法熄焦应采取高塔排气,并在塔内设置捕集粉尘装置;干法熄焦时,应设集尘净化系统,贮存、输送、转运时应设密封装置,转运交接处应设计除尘设施。
B.5.5 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
B.6 煤运码头B.6.1 码头应采用除尘抑尘系统配备完善的装卸和输送设备,控制和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B.6.2 装卸船机、堆场堆取料机设备、翻车机、装车机等的除尘抑尘宜采用湿法除尘抑尘方式,并配备必要的配套支持系统。
B.6.3 采用湿法除尘抑尘时,装卸设备的物料转运出应设置喷嘴组。
喷嘴组应采用雾化性能和节水型好的水雾喷嘴或干雾喷嘴,干雾喷嘴的雾滴粒径宜小于10μm。
B.6.4 带式输送机转运站应结合当地的供水、供电条件,采用干法或湿法除尘抑尘方式,设置相应的除尘抑尘设施。
B.6.5 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等处应设置水力冲洗设施或真空清扫设施。
B.6.6 装卸设备配备的水箱容积应根据抑尘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B.6.7 采用水雾抑尘时,宜按不小于30min用水量计。
B.6.8 采用干雾抑尘时,宜按不小于1个工作班的用水量计算。
B.6.9 轨道式装卸船设备、堆场堆取料设备抑尘用水宜采用供水栓或供水槽供水方式。
B.6.10 粉尘控制设备应和装卸设备连锁运行自动控制。
B.7 铁路集运站B.7.1 铁路集运站装车应采用全密闭皮带式运输方式。
B.7.2 铁路集运站应安装固定或移动式煤尘抑尘剂自动喷淋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
B.7.3 站台内运输通道应及时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
起草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所。
请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佟林全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7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电话:010-56153598/18610887016传真:010-69805342E-mail:750652722@qq.com原文链接:http://wsbz.nhfpc.gov.cn/wsbzw/article/11/2019/6/40288ad46b87e857016b8ddae7540032.html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