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执行人: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庭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军性别:男居民身份证321283********0213住址:海南省三亚市三亚湾中海路5号金中海蓝钻小区10号别墅。
案情介绍:关于本院执行向被执行人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祝金龙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与向被执行人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庭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祝金龙追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民初544、5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1)琼0107执1567、156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缴交(2018)琼01民初545号民事案件受理费337172元;二、缴交(2018)琼01民初544号民事案件受理费277818元;三、负担执行费9025.3元。
联系举报电话:谭法官 0898-65855836 此信息独家授权今日头条发布,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自行转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