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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西安宏府鹍翔荟售楼部买房 房没拿到首付也追不回

发布:2024-09-28 浏览:68

核心提示:买房,一直是陈女士的心愿。但她一不小心,就入了“坑”。看到对方和开发商签订了团购合同 她才相信了2023年8月,陈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广告,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上的宏府鹍翔荟有准现房销售,价格美丽,她就去看了。“就去的是售楼部,找的是里面一名姓乔的男子,乔某说他在开发商处团购了78套房子,开发商允许他们在售楼部出售,”陈女士说,是在售楼部谈的,乔某还带着去工地看了几次,看中的是A2区3单元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每平方米的单价是7418元,总价为53万多,先付9成,也就是47万元左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买房,一直是陈女士的心愿。
但她一不小心,就入了“坑”。
看到对方和开发商签订了团购合同 她才相信了2023年8月,陈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广告,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上的宏府鹍翔荟有准现房销售,价格美丽,她就去看了。
“就去的是售楼部,找的是里面一名姓乔的男子,乔某说他在开发商处团购了78套房子,开发商允许他们在售楼部出售,”陈女士说,是在售楼部谈的,乔某还带着去工地看了几次,看中的是A2区3单元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每平方米的单价是7418元,总价为53万多,先付9成,也就是47万元左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乔某承诺,10月底,和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再付尾款,“他说卖的多,等到时候,大家一起去签。
”8月31日,陈女士回忆说,她之所以相信了乔某说的,是因为看到他和开发商签订的安置房团购合同,上面的出售方就是楼盘的开发商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里还有房源汇总表,她购买的房子就在房源汇总表里,“另外,整个交易都是在售楼部进行,售楼部里有样板间,乔某带着我看,还拿了安全帽带我去楼盘里实地查看,我把钱转给了乔某,他安排人在楼上给我开了收据。
”首付款交了 拿不到房 也退不了钱陈女士怎么都没有想到的是,到了2023年10月底,她找乔某,要求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但乔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到今年1月,还是没有签合同,让退钱,乔某也不退,无奈之下,陈女士选择了报警。
李女士的情况和陈女士一摸一样,也是在宏府鹍翔荟的售楼部和乔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9成房款,也就是47万,一直没有等到和开发商签合同,也拿不到退款,随即报警。
陈女士和李女士是在报警时认识的,李女士说:“乔某后来说没钱了,然后失联,我们找不到他,就来到售楼部,但售楼部的负责人却说,他们也是受害方。
如果当初没有他们背书,我们是不会在这里买房的。
”开发商称团购合同没有生效 警方已以诈骗立案8月31日中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了陈女士和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乔某和开发商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堡子村A、D区安置房团购合同,团购合同上有开发商的印章。
合同中的甲方也就是出售方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乔某。
合同中有一条的内容是: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定金和购房款,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支付的,乙方应按照团购房源总价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及房款延迟支付超过3个工作日的,本合同不再履行。
李女士说,乔某没有给开发商转款,导致开发商不认这个合同。
乔某的电话无法打通。
记者联系上曾和乔某一起进行销售的销售人员,他说,他们几人2023年8月在售楼部待了两个星期左右,8月10日左右进场,8月底离开的,乔某是从开发商团购的房,房在乔某手上,带看时,开发商给提供钥匙,也和开发商一起开过会,“我们是自由经济人,在这里销售,用的开发商的售楼部,乔某怎么会和开发商没有关系呢?”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一赵姓负责人说,乔某不是开发商的人,他利用售楼部这个地方,对自己进行了伪装,还假借开发商的名义做了非法勾当,“他和我们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一分钱都没给开发商交,所以没有形成事实交易,我们是和他签了团购合同,但合同没有生效,他利用我们的名义去行骗,我们也是受害方。
”记者了解到,两位市民报案后,今年2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以乔某涉嫌诈骗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
目前,警方还在对此事进行调查。
华商说法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江浩:合同具有相对性 乔某利用了这一点本案中,购房者与乔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乔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团购合同,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上述的买卖合同和团购合同均对合同签署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乔某刚好利用了这点,且整个过程中看盘签约环节均在售楼部进行,因此获得了购房者的信任,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90%合同款后不按合同履行也不退款,该行为涉嫌诈骗。
在我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该案已由公安立案,更多的细节还需警方进一步调查,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擦亮双眼,在官方渠道进行购房,必要时可咨询监管部门和法律人士提供必要的帮助。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竞之:如果开发商未尽注意义务则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中,乔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非法占有陈女士、李女士等人钱财之实的情况,则乔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但是诈骗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还需要客观证据对乔某的主观意思进行证明。
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是,陈女士、李女士等受害者能否向开发商主张民事赔偿?这一问题需综合考虑。
一方面,开发商是否存在允许乔某在其售楼部进行销售,有无明确告知购房者乔某并非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如果开发商未尽注意义务则存在一定过错,对陈女士、李女士等人因误解而产生购房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开发商应在其过错赔偿范围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开发商存在配合乔某在售楼部进行销售,甚至协助乔某对购房者充当信任背书的情形,或者乔某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有相应条款约定使得购房者有理由相信乔某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或具有代理权限,则本案或涉表见代理,此时则视同乔某具有代表开发商行为的合同地位,开发商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关于开发商是否存在法律责任涉及多重因素,需综合考量,最终由法院判决以确定开发商应否承担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鑫:此事件反映出房地产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信任缺失陈女士的经历反映了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典型法律和道德双重困境,即房地产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和信任缺失的复杂现象。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这一事件进行详细的解读,并进一步探讨其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含义。
首先,根据陈女士的描述,她在西安市莲湖区宏府鹍翔荟售楼部与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九成的房款。
然而,在约定的签订正式合同和付尾款的时间到来时,乔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导致陈女士无法与开发商正式签约,进而引发了报警和法律程序。
从法律角度来看,陈女士的经历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1.合同的有效性:陈女士与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乔某是否有合法的代表开发商签订合同的资格。
根据事件中的细节,乔某并非开发商的正式员工,也未能提交房款给开发商,这表明乔某可能没有合法的代理资格。
因此,陈女士与乔某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可能无效。
一旦无效,将只能就与中间方的合同寻求法律和司法救济。
2.信息不对称与信任缺失:陈女士在整个过程中曾多次实地查看房产并获得售楼部内的多个支持材料,如样板房展示和房源汇总表。
这些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信息不对称,但仍不足以完全消除潜在的风险。
无论是开发商对乔某的“背书”还是售楼部的存在,都是导致陈女士选择相信乔某的重要因素。
但无论如何,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不足依然是引发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也表明了在面临相对大宗交易时聘请律师、多做功课的重要性。
3.开发商的责任:尽管开发商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未能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市场监管的责任。
售楼部作为开发商的直属机构,其内部管理混乱,使得乔某等人能够利用其资源进行欺诈活动,从这个角度讲同样需要开发商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分析这个事件的法律和政策含义,我们不难发现,当前,陈女士已经报警并申请立案调查,表明法律途径依然是维护购房者权益的最有力手段。
但同时类似事件的频发也暴露了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尤其是在代理和销售环节进一步规范,确保购房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包括开发商与相关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房源的真实情况,价格的透明性等,都需要在交易前向购房者详细披露,消费者也不要想当然交易,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综合来看,陈女士的购房事件虽然个人感情色彩浓厚,但其中牵涉的法律问题和市场监管不足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普遍难题。
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相关部门应汲取经验,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个人角度,陈女士及其类似购房者也需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交易过程中谨慎决策,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捂紧钱袋子。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卿荣波/文 邓小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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