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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包干价”,当事人能否要求调价?

发布:2024-09-28 浏览:52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约定合同计价方式有三种:“固定价”、“可调价”、“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而“固定价”通常是约定最多的一种方式,就是双方按商定的价款承包工程,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价款不作任何调整,俗称“包干价”、“包死价”。但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合同履行期相对比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如人工、材料、设备等在施工期间发生大幅涨价等情况时,当事人能否调整价格据实结算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因不

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约定合同计价方式有三种:“固定价”、“可调价”、“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而“固定价”通常是约定最多的一种方式,就是双方按商定的价款承包工程,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工程价款不作任何调整,俗称“包干价”、“包死价”。
但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合同履行期相对比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如人工、材料、设备等在施工期间发生大幅涨价等情况时,当事人能否调整价格据实结算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大幅上涨,已超出当事人可预见范围,又不属于商业风险时,如果继续适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可能显失公平,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此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结合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地出台的关于“建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相关指导意见,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及相关规定,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调价。
而对于价格变化不大,事先能够预料到的,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影响并不严重的,也没有必要应用“情势变更”,当事人仍应按合同约定价款履行,否则将会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不利于合同相对方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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