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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与哪些因素相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与哪些因素相关系)

发布:2024-09-29 浏览:39

核心提示: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其中将“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列为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主要措施。那么,面向“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与哪些因素有关呢?市场租金水平支付能力2010年6月,住建部联合发改、财政、国土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明确面向“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办公厅“1号文”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其中将“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列为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的主要措施。
那么,面向“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与哪些因素有关呢?市场租金水平支付能力2010年6月,住建部联合发改、财政、国土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明确面向“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且要求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由此可见,文件要求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时需要同时考虑供需两端,不能脱离当地房地产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的同时亦不能超出保障对象所谓“中等偏下收入”的负担能力。
一般而言,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可负担”,常用的量化指标是“支出收入比”,即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而控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租收入比”方面尚无明确规定。
2012年5月,住建部以第11号令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其第十九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相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中“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规定,办法以原则性规定的方式,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水平之间需要呈现“略低于”的关系,同时也明确租金标准需要考虑房源所在地段的问题,不应当出现市场租金水平“被平均”的情况。
同年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深府〔2012〕145号),其中明确“针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分别按照市场租金的10%以下、30%至50%、50%至70%确定”,率先提出的结合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设置不同标准租金的机制,在文件发布后备受关注。
地区经济水平财政承受能力2013年12月,住建部联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并与转年6月印发《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上述两文件延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并明确:“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可见,在“十一五”初期持续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后,低租金房源的运营管理已经给地方财政形成了一定的压力,租金确定需要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同时允许引入租金调整机制以实现与支付能力相匹配,逐步减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市场租金水平的差距。
此与2015年4月财政、住建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鼓励运用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建、管的政策导向是相衔接的。
按比例下浮的定价方式2018年3月,住建部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433-2018),在租金管理部分的6.4.1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可参考同区域市场租金水平,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下浮”。
由此,奠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基于同区域(后进一步扩展为“同时期、同区域、同品质”)市场租金水平按比例下浮的定价原理。
同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30%左右”的规定可谓延续了此原理。
2023年6月,深圳市人民以第352号政府令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条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确定”的规定延续辖区已有的政策规定,同样也延续了定价原理,而住建部文件中要求考虑的“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等因素,则在“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所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的“市场参考租金”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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