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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嫌假冒多米诺注册商标的喷码机是否构成犯罪?(多米诺喷码机使用方法)

发布:2024-10-01 浏览:60

核心提示:【案情简介】(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以下简称多米诺公司)是一家生产喷码产品的英国公司,该公司的国际注册第G709885号“”商标,l999年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领土延伸指定到我国并获得保护,申请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类商品上,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喷墨打印装置;喷墨标示装置;激光标示装置;喷墨打印机;上述商品的电动、电子控制装

【案情简介】(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以下简称多米诺公司)是一家生产喷码产品的英国公司,该公司的国际注册第G709885号“”商标,l999年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通过领土延伸指定到我国并获得保护,申请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类商品上,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喷墨打印装置;喷墨标示装置;激光标示装置;喷墨打印机;上述商品的电动、电子控制装置;控制工业喷墨打印机、工业喷墨标示装置和工业激光标示装置的运行状况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有效期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
被告人谢某某于2003年8月26日成立广州市拓X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3月1?8日与被告人谢X标共同成立广州市杜X机电有限公司,招收被告人罗X、淡X等人,按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研发、生产、销售喷码机、零配件及耗材等。
2012年3月21目,包括研发、生产、销售等共十四名被告人在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杜X公司缴获涉嫌假冒多米诺注册商标的喷码机、零配件一批及相应的合同、单据等,涉及的机型为A200型喷码机和E50型喷码机,其中A200型喷码机由杜X公司自主生产并使用了回收的多米诺公司的二手主板,E50型喷码机是对原装E50型多米诺喷码机进行了墨盒改装的机器。
经查,缴获的涉嫌假冒多米诺注册商标的喷码机34台,价值为人民币1054000元。
根据对查获的杜X公司送货单及国际订单进行审查检验,在2010年1月4日至2012年3月14日期间,销售涉嫌假冒多米诺注册商标的喷码机l34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175700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谢某某委托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跃华担任其辩护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喷码机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了刑法213条所规定的“同一种商品”?【代理意见】谢某某辩护律师认为:利用可视化的方式,图文并茂地对本案涉案产品与多米诺公司的涉案第G70988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了详细的比对,认为“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辩护律师认为,无论从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喷码机的实际注册信息来看,还是从国际商品与服务分类表来看,无论是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针对本案的批复来看,还是从商标局针对个案的审查决定及商评委的评审决定来看,无论是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来看,甚至以多米诺公司自身注册商标的动机和自我陈述的意见来看,本案涉案产品应属于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七类“印刷工业机械及器具”,与本案涉案注册商标(作为第九类的G709885号“DOMINO”商标)核定使用的第九类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各被告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结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等1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扣押在案的商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十四名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多米诺公司享有“多米诺”和图形多米诺商标的专用权,其生产的“喷码机”属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之一。
涉案的A200型喷码机和E50型喷码机不但在外形上与多米诺原厂生产的基本一致,最关键是在功能和用途上是完全一致的,均用于工业用途。
可以认定杜X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喷码机与多米诺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广州市杜X机电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均参与作案,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重审判决: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商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十四名被告人均不服重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知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二审改判各被告人无罪。
【裁判文书】(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案例评析】《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案件审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喷码机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了刑法213条所规定的“同一种商品”?对此,辩护律师认为:第一,从尼斯分类的角度,本案涉案产品喷码机属于第七类0705组印刷工业用机械及器具。
根据多米诺公司G709885号和第1984308号注册商标注册当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七版)的记载,涉案产品属于第七类0705组印刷工业用机械及器具。
而根据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版)的记载,涉案产品属于第七类0716组工业用雕刻、打标机械,包括塑料导线印字机、工业打标机等;且该组记载“本类似群与第十版及以前版本0705塑料套管印字切割机,塑料导线印字机,0742电线印号机交叉检索”。
从第十版区分表来看,其仍然属于第七类商品。
第二、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评委的裁决的角度,本案涉案产品喷码机属于第七类0705组印刷工业用机械及器具。
从本案使用的喷码机商品和第七类商标异议审查和驳回复审审查实践来看,商标局最初是认为其与第七类商品不近似,商评委认为两者仅仅属于近似,而不是相同。
案外人李忠贵于2008年7月16日,向商标局分别申请注册了第6844051号“DOMINO”、第6844050号“多米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打包机)、贴标签机(机器)、印刷机器、喷码机(印刷工业用)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多米诺公司提出异议。
商标局审理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认为引证商标即本案多米诺公司主张本案权利的两项商标与待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
该商标后经异议复审程序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核准注册,商评委的理由认为“经综合考虑,‘多米诺’商标和‘DOMINO’商标与多米诺公司拥有的第9类第G709885、1984308号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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