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主要有六条,通过学习有如下理解:1、自从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就哪些工程实行监理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划定了范围。
2、对国家强制规定范围内的需要监理的建筑工程,根据建筑工程规模的大小,应当有相适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去承担。
当建设单位把建筑工程委托给监理单位时,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管理。
管理的依据就是国家法律规范、技术标准、各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计文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管理期间,只要是监理认为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有权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若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的,只能是报告给建设单位,来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凡是实施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把委托的监理单位,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内容,以及赋予监理的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
5、监理单位凡是接受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要在相应资质等级内。
监理在监理过程中要客观、公正,热情周到服务,监理工作要得到建设单位的满意。
监理对所管理的建筑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等,不能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更不能有利害关系,不然那就是违法。
反过来说更不能把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转让出去,也就是说所有的监理业务必须由自己去管理。
6、监理单位应当对所监理的建筑工程,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仔细审查,对在建工程实体认真做好巡查、检查、旁站、验收工作,对监理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不能马虎行事。
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更不能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干那些吃拿卡要的不为人齿的勾当。
以上是我对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规定的理解,不妥之处,请各位朋友指正,本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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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文章能给大家带来参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