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涉案房屋最早建设于1978年,当事人自1980年就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从事经营,2008年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涉案房屋虽没有登记为营业用房,且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办手续,但不能否认该房屋实际上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
考虑到当事人并无其他工作和稳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