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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范围内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的房屋的性质认定及赔偿标准

发布:2024-10-02 浏览:31

核心提示:☑ 裁判要点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涉案房屋最早建设于1978年,当事人自1980年就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从事经营,2008年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涉案房屋虽没有登记为营业用房,且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办手续,但不能否认该房屋实际上具

☑ 裁判要点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涉案房屋最早建设于1978年,当事人自1980年就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从事经营,2008年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涉案房屋虽没有登记为营业用房,且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补办手续,但不能否认该房屋实际上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
考虑到当事人并无其他工作和稳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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