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既有建筑鉴定与改造加固(外一篇)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简介王锁军奥福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结构设计即结构或构件满足两个极限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其中承载力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即安全性验算。
对于非专业的人士往往会认为不符合规范安全度要求的房屋就是危险房屋,但是作为结构设计师来说,或我个人理解,不满足安全性验算时,只能说是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可靠度,并不意味着结构处于危险状态,距房屋破坏或倒塌等危险状态还应有很大的一段距离。
但现行的设计规范并未明确危险房屋的定义。
不满足结构安全可靠度和结构处于危险状态,没有明确的界限。
那《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下称危标)是如何定义危险房屋的呢?本文就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下称危标)做个简单的论述。
一:什么情况需要进行危险房屋鉴定什么是危险构件或危险房屋?我们看下《危标》的定义:从该定义看危标的危险构件和危险房屋是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那这里的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是不是《可靠性行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下简称可标)里面的、;、;、级呢?我们看下可标的规定:从字面上看,可标的、;、;、级构件或结构与危标的危险构构件或结构没有明显区别。
那既然有了可标,为什么还要制定危标呢?如果两者不同,那危险构件或危险结构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我们一般认为构件或结构施工严重不符合设计要求、偷工减料,大幅度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私搭乱建、私自野蛮改造,设计严重错误、严重漏算荷载,结构、构件随时可能破坏甚至倒塌严重影响到人身安全,这样的房屋才算危险房屋。
如果这样,实际上规范很难进行明确的定义,只能结构工程师自己去判断。
可标规定下列情况房屋应该做可靠性鉴定:而危标中并无规定什么时候应该做危险房屋鉴定,只是规定了如何做和什么样的房屋算是危险房屋。
什么情况下做危险房屋鉴定,危标中只有这一句:换句话说,危房鉴定是当业主自己怀疑房屋为危险房屋或政府部门对某房屋检查后怀疑为危险房屋时委托鉴定机构时才做危险房屋鉴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对于既有建筑鉴定通常包括(不包括比如古建、司法、应急等特殊鉴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简称震标)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就感觉25-2016》共三个鉴定标准。
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什么情况下应该采用什么鉴定标准?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1、正常设计、施工的既有建筑根据可标、震标规定需鉴定时应该进行相应的鉴定。
对于经安全性鉴定为、、;、、、、的构件或结构,应按要求同时进行抗震鉴定,并按加固规范满足安全性和抗震性要求。
2、当经过可标鉴定为级构件和房屋时,此时就不是所谓的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同时进行,而是房屋是否需要马上采取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的问题了。
工程师应该进行综合判断,该房屋是否属于未经设计、私搭乱建、设计严重错误、漏算荷载、使用功能擅自重大改变、野蛮改造加建等情况,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强烈建议业主进行危险房屋鉴定,例如长沙倒塌自建房和泉州倒塌宾馆的违规违反设计要求的房屋。
如果房屋为正常设计使用,只是年代久远,而不符合可标的安全度要求,可按可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及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对于政府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的房屋,比如野蛮改造、私搭乱建、私自夹层等,怀疑房屋存在危险可能的,应该按危险房屋进行鉴定。
4、抗震鉴定应是按当时标准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在鉴定前经过外观检查无明显质量问题房屋才进行抗震鉴定(震标有此项规定)。
如果外观检查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应该首先进行可靠性鉴定,对可能是危险房屋的建筑,应该提请甲方进行危险房屋鉴定。
长沙倒塌自建房、泉州违建倒塌宾馆中,均有检测鉴定单位涉嫌违规违法,如果按上述程序进行检测鉴定工作,也不会掉入这个坑了。
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简介1、鉴定方法可以概括为两阶段和三层次。
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
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
地基的危险判定主要是地基沉降不能稳定有加速的趋势,及造成的上部结构的倾斜及裂缝等。
危险地基鉴定限值比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变形限制要大的多,比如地基规范的倾斜限值为0.002,而危险地基倾斜判定标准为0.01,大了5倍。
详细规定见《危标》4.2.1和4.2.2。
2、对于上部结构,我们可以通过调查、观察、测量等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判定为非危险构件。
危标给出了危险构件危险点的判定方法。
比如混凝土构件危险点判定方法如下:我个人觉得对构件危险点判断应该主要以变形和裂缝来判定,这个变形和裂缝限制应是设计可靠度限制的几倍以上。
因为众多的分项系数,当构件真的发生断裂、倒塌等破坏时,其计算可靠度往往是设计可靠度度的30%,甚至更小(无梁楼盖倒塌事故,其野蛮堆土荷载超过了设计要求的4倍以上,而长沙倒塌宾馆钢柱的失稳荷载是该柱正常设计荷载的5倍以上,长沙自建房底部大开间上部小开间宾馆,其实际荷载远远大于底层墙柱设计承载能力),若按上述危标的计算公式来判定可能太过保守了。
该判定公式和《可标》中承载能力判定构件的安全度级别是一样的,只是多了一个系数Ф。
Ф值见下表:根据该表,1989年建造的房屋,危险构件的安全度仅仅比可标中构件的安全度降低了一个Ф值,很多时候Ф=1.0。
我觉得这个安全度取用的还是太高了,应该大幅度提高Ф值,以使危险构件较大幅度的小于现行规范极限状态公式的安全度,但Ф值不容易确定,现行的规范设计理论无法支持。
我们对比下构件一般受弯构件(7米跨度以内)规范设计变形(裂缝)极限状态、可标中级构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裂缝)限值和危险构件的变形(裂缝)限值分别为:1/200(0.3mm);1/120(0.7mm);1/150(1.00mm)。
可见危险构件和可标中的级构件相差不大。
所以可标与危标有重复之嫌,而且危标的判定标准太过保守。
其实,不仅仅是危标,对于可标中的、、级的判定我觉得也有点保守,造成大量的既有建筑构件和结构不符合鉴定要求,需要进行大面积加固。
这只是个人理解,实际工作中还是要按规范执行。
3、如果地基没有明显的沉降和上部开裂,可直接可评定为非危险性地基。
实际上对于既有建筑,如果地基存在问题,往往是竣工后时间不长即可发现,这属于新建设计的问题。
对于既有建筑除非是地基周围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比如周围新开挖基坑等才有可能形成危险地基,所以大部分既有建筑一般不存在危险地基的情况。
4、第二层次鉴定是楼层危险性鉴定。
危标规定如下:鉴定的方式是采用数危险构件个数计算危险构件比例的方式。
不同的构件其重要性采取了加权系数,比如中柱最重要,其重要性系数为3.5、边柱2.7、角柱1.8、墙体2.7等,公式如下:危险构件比例为0时,基础及楼层危险级别为级,即无危险点。
当危险构件比例为0~5%时为级,有危险点。
当比例为5%~25%时,为级,为局部危险。
当比例大于25%时为级,为整体危险。
5、整体结构的危险性判别也是数构件计算比例的方式。
A、B、C、D级分别为:从该定义看,危标和可标概念一致。
如果按这个逻辑,危标就没意义了,按可标的安全鉴定就可以。
所以危标采用上述计算、判定和数构件的方式是不合理的。
我觉得危标应该重点从结构调查、肉眼观测、变形、倾斜、裂缝测量上着眼。
比如结构是否进行过正规设计、是否对建筑功能进行重大改变、是否私搭乱建、野蛮改造、结构严重不合理;设计是否有重大失误、漏算荷载等导致结构的大变形、倾斜、裂缝、沉降等。
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后,住建部紧急出台了城市周边自建出租房质量检查规定,大致就是上述的原则。
危险性房屋应该比可标的D级的安全度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如果按现行危房鉴定标准,可能会使很多房屋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人员搬离,造成很大的浪费。
上述仅为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实际工作中还要以规范为依据。
6、危房鉴定报告应详细写明各构件鉴定的计算过程、检测数据、结果;地基、基础鉴定过程、结果;各楼层鉴定级别的计算依据以及最终整体房屋的鉴定过程及结果,以便后期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不可仅仅给出鉴定结论而无鉴定中间过程和数据。
2022年8 月25日参考文献: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4: 陈海斌《to be or not to be 浅析安全性鉴定和危房鉴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