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今年济南的房价就像这气温一样过年噌噌地涨然而自世贸济南世茂原山首府墙皮被刮掉以后济南期房质量问题也是着实让购房者担心买房是一个普通职工一辈子的大事来看看济南这些小区房子的愁人问题准备购房的亲们一定要慎重已经买了这些房子的业主一定要记得维权1济南中建锦绣城新房地面渗水、墙皮上碱2012年,朱先生在中建锦绣城全款买下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交房后开始装修的时候,他却突然发现地暖出现了问题,记者看到,在这个面积不大的客厅里,竟有四五处裂缝往外渗水。
新房子墙皮上碱,地面四处渗水,没了办法,朱先生赶紧找到物业。
起初物业答应的也很好,说有时间的时候来给看看,可是这一等就没有了下文。
朱先生说,每次物业都是答应的很好,但是就这么拖了一年多。
2济南恒生望山在未取得综合验收 强制交房业主在接到开发商的电话交房通知后实际到场后发现该楼盘并未取得相关交房所必备要件,并且工程内部公共设施及绿化工程尚未完成,建筑物料外露,不具备竣工验收及入住条件。
3济南鸿景苑小区电梯事故频发 业主无奈住宾馆近日,多位市民向本报反映,鸿景苑小区内普遍存在电梯故障,频繁停运,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据业主宗先生介绍,位于市中区经二路的鸿景苑小区2015年刚刚交房,但电梯故障频发,令业主忧心忡忡。
“我住在19号楼16层,从交房开始单元内两部电梯便有一部停运。
”宗先生称,唯一运行的电梯经常停运,维修后往往 也不能支撑太久,“几小时后就又坏了”。
4济南尚品燕园墙壁空鼓处较多济南尚品燕园墙壁空鼓处较多,图片就感觉很明显。
5济南天朗蔚蓝城延期交房 引上百业主不满记者了解到,位于济南市腊山立交桥西南侧的天朗蔚蓝城小区,3月9日就已经聚集了不少气愤的业主。
他们告诉记者:天朗蔚蓝城在2014年3月份开盘,按照购房合同,今年的3月30日就是交房日期。
但是就在前不久,小区业主却接到开发商通知,交房日期将要延期到2017年6月30日。
业主们认为,既然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那就属于违约在先,但是如果按照合同上违约金赔付比例算下,一个月还不到1000块钱。
“相当之低,万分之零点一 。
现在融创给我们的是万分之零点五。
大家还有一个住房补贴的需求,因为你耽误了15个月,影响了业主的入住、结婚生子。
”“现在一个月3000多的房贷,现在租房子再一千多块钱。
目前为止就是说,经济条件没达到那个程度,压力特别大。
”目前此项目已经由融创接收,并准备更名为融创剑桥府邸。
6保利华庭做工方面的问题,整体干活不仔细!窗口合页打胶处处理的很难看。
房屋多处拐角大于90度。
歪的歪的,修复的话不建议去找开发商,因为开发商用水泥修复,后期会开裂。
专家建议大家最好后期用石膏顺了。
7万象新天墙皮空鼓厨房和次卧都存在整面墙空鼓的现象。
专家提醒窗角处的空鼓需特别注意,后期一定要好好修复!8明湖白鹭郡墙面大面积空鼓不多,有个别家庭的客厅卫生间上方有几块。
但是,小面积空鼓倒是不少, 每间屋几乎都有三四处小面积空鼓。
专家建议小面积空鼓不用敲开在填补。
9祥泰新河湾房子情况参差不齐,墙面情况良好,个别业主家里阳台的地面存在中间高四周低和大面积空鼓的问题。
10济南碧桂园逾期交房2012年,业主先生购买由碧桂园公司开发的碧桂园凤凰城的三套商品房,双方约定,碧桂园公司应当于2014年2月15日前将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王先生使用。
到了交房的日子,碧桂园方面却因为未取得分期综合验收证明无法按期交付房屋。
最终开发商碧桂园公司被判处返还业主购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
同时,如果出现问题,一定要学会以下维权方法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者可以依据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不同程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维权:其一,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购房者认为所购买房屋主体结构(如地基、承重墙等)质量不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其二,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是指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买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且无法保障购房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 规定,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但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没 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购房者应根据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其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则开发商并未达到合同法所规定的根本违约的程度,购房者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仅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对于以上多家房屋出现墙面墙皮脱落、鼓包的质量问题,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其可以通过以上第三种情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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