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无发票,白条来报账的现象,一直困扰着财务人员,白条真的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合法入账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里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小额零星业务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不超过20000元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在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处取得的,载明相关信息的,每次不超过500元的白条收据是可以正常在税前列支的。
这里还要特别强调,如果对方是已取得税务登记的单位,开具无论金额大小的白条收据都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作为财务人员,为保证财务的准确性,遇到这种情况仍应办理报销手续,需在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整处理,也是解决白条入账的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