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入住宁安小区后,发现楼房内电梯噪声很大,影响其夜间休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新开发公司采取合理的方法,以彻底的、不可逆的方式将小区电梯进行降噪改造,使其室内电梯噪声水平降至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
安新开发公司辩称,宁安小区此前有过类似诉讼,涉案电梯已经过降噪改造处理。
刘女士则主张,自己曾寻找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案电梯及其房屋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室内电梯噪声大幅超标,严重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因双方对涉案电梯噪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争议,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应刘女士申请,委托北京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案涉房屋邻电梯井、客厅、主卧、卫生间、次卧在22时以后电梯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案涉房屋晚22时以后“邻电梯井”等效A声级的噪声检测值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限值;案涉房屋晚上22时以后客厅、卫生间、次卧等效A声级、倍频带声压级125Hz、倍频带声压级250Hz、倍频带声压级500Hz的噪声检测值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限值;案涉房屋晚上22时以后主卧等效A声级、倍频带声压级250Hz、倍频带声压级500Hz的噪声检测值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限值。
为此,刘女士垫付鉴定费4万元。
双方均认可该鉴定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由安新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单元楼内的电梯由该公司安装,则该公司应合理设计、选购、安装电梯,以保证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声符合规定。
现经鉴定,案涉房屋晚上22点以后“邻电梯井”、客厅、主卧、卫生间、次卧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限值,即存在噪声污染,安新开发公司应对此采取适当降噪措施。
最终,法院判决安新开发公司对涉案电梯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电梯运行噪声在刘女士房屋客厅、主卧、卫生间、次卧内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冯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