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案件,原被告就案涉房屋达成一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被告根据装修进度支付工程款,但在装修完成后付款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原来,被告在装修完成后入住该房屋,但发现房屋中存在一部分质量问题,据此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剩余装修款,故产生本次诉讼。
法官阅卷后,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发现双方争议差距不大,主要争议点系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如果解决。
为减少双方矛盾,本着化解纠纷的原则,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在应付装修款中扣除维修费用,由被告自行委托维修,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原告。
至此该案结束,双方纠纷化解,握手言和。
芜湖经开区法院 陈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