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市长热线来电反映:西平县五沟营镇王阁村委王阁村5组村民葛某强行占用反映人家宅基地拉建围墙。
西平县政府回复:经调查,葛某与张某南北邻居,葛某家拿出的宅基地证显示:南北16.6米,东西13.3米。
经实地丈量,葛四本家宅基地南北15.6米,东西17.3米。
张某家的宅基地只有一间露天破败的小东屋,种的有杨树,长期荒芜闲置。
五沟营国土所1990年地籍档案上无张某的宅基地档案。
根据以上调查,葛某家的宅基地与实地不一致,其占原张某宅基地2.3米。
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31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葛某宅基地确定为东西宽16.6米,南北长13.3米。
多余部分,应退还集体。
原张某家的宅基地长期荒芜,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3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收归集体所有。
如需回乡长期居住,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92年12月25日公布实施)》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