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建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
《释义》第28页“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则不是《招标投标法》......而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我有几个问题比较疑惑:(1)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2)如果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那是不是跟“政府采购工程包括建筑物、建筑物的新建、扩建、 改建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的意思相矛盾?(3)如果单独的拆除超过限额标准但低于必须公开招标的数额,这个是时候是否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果单独的拆除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是适用《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4)如果单独的拆除超过公开招标的数额,其采用公开招标还是磋商?其是适用《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谢谢。
解答:1、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在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内的,仍然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但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此类政府采购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