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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报警、集中报警、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规范条文规定以及图示

发布:2024-10-04 浏览:28

核心提示:一、区域报警系统的规范条文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条文说明3.2.2 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

一、区域报警系统的规范条文3.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 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条文说明3.2.2 本条规定了区域报警系统的最小组成,系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区域报警系统不具有消防联动功能。
在区域报警系统里,可以根据需要不设消防控制室,若有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若没有消防控制室,则应设置在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区域报警系统应具有将相关运行状态信息传输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的功能。
注:1.本图适用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
2.图形显示装置及区域显示器为可选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装。
3.系统未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4.当设置图形显示装置时,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技术指标应符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2006中第4.9条的相关规定。
提示1.确认火灾后,系统中火灾警报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警继电器直接启动。
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宜超过3200点。
3.区域显示器通常用于酒店、旅馆等建筑中,其设置要求见本图集第53页。
4.消火栓按钮用于报警及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因此不包括在区域报警系统内。
5.条文中的火警传输设备与本规范第6.10条的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为同一设备。
二、集中报警系统的规范条文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条文说明(省略)注:1.方案I~方案V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并以报警总线和联动总线分回路设置的方式进行图示。
2.方案I~方案V中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仅表示了控制器和图形显示装置。
3.方案I~方案V中S1、S2、S3和C的含义见本图集第6、72页。
提示1.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系统含义不同,前者是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具有联动控制的功能;后者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种系统类别。
2.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可以向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而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能将信息传送给集中报警控制器及接收、处理集中报警控制器的相关指令,不能向集中报警控制器发出控制指令。
注:方案I、方案II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方案III除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还可设置若干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方案IV为对等网模式,所有控制器集中放置在消防控制室中,但只有一台起集中功能的控制器,其他控制器不直接手动控制消防设备,该模式适用于大型建筑群,控制器的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工程灵活选择;方案V在方案IV的基础上,在消防控制室外增设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如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内。
提示集中报警系统由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不同组合,可产生多种设计方案,本图绘制了其中的五种方案供设计人员参考。
提示1.当设计人员选用的火灾警报器自带输出模块时,图中连接火灾警报器的输出模块(红色)应取消。
2.水流指示器等发出联动反馈信号的设备配接的模块,按联动设备计算地址数。
3.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流量开关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
提示1.当设计人员选用的火灾警报器自带输出模块时,图中连接火灾警报器的输出模块(红色)应取消。
2.水流指示器等发出联动反馈信号的设备配接的模块,按联动设备计算地址数。
3.消火栓系统是否设置流量开关由给水排水专业确定。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规范条文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省略)注:1.方案I~方案III采用系统框图形式绘制。
2.控制器形成一/二的组成及出线见本图集第16页。
3.方案I为一个消防控制室内设置两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情况,也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内设置多个集中报警系统;方案II为设置两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应明确一个消防控制室为主消防控制室;方案III为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的情况,此时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之间可组成环网系统。
4.方案I~方案III中S3、S4、S5含义见本图集第72页。
提示1.条文中“重要的消防设备”一般指共用的消防设备。
2.当设置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对于共用的消防设备,如多栋建筑共用的消防水泵设备,应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特殊情况(如线路太长)可由最近的分消防控制室控制。
对于仅供建筑单体使用的消防设备,如消防风机设备,应由该建筑内消防控制室控制。
3.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报警控制器之间应通过各自的通信线(S3、S4、S5)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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