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反垄断呼声为何越来越高?数字竞争执法可能面临哪些难题?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主办的“2020啄木鸟数据治理论坛”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围绕“数字经济的反垄断监管话题”作主题演讲。
在王晓晔看来,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不是仅仅反垄断,但毫无疑问,反垄断是监管的核心内容。
反垄断是数字经济监管的核心内容近段时间,国内不断释放出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信号。
中央层面在一个月内三次提及“反垄断”,12月14日国内互联网反垄断执法更是首度破冰,阿里、阅文、丰巢因未经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均被处罚50万元。
放眼全球,针对科技巨头的监管也呈现趋严态势。
南都《互联网平台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显示,最近四年全球一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GAFA)发起111起反垄断审查。
为什么要对数字经济进行反垄断监管?王晓晔认为,数字经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福利。
但是,因为超级平台得益于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零边际成本,而且通过相互补贴可以在多个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它们很容易成长为“数字巨无霸”,从而不断地扩大市场势力,出现“赢者通吃”局面。
这种情况下,很多人认为互联网市场只有垄断,没有增加竞争的迹象,因此全球出现了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呼声。
一直以来,欧美都是全球反垄断执法“排头兵”。
当天会上,王晓晔特别对欧美数字经济反垄断措施作了介绍。
今年12月15日,欧盟发布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草案,旨在强化对科技巨头的监管。
据王晓晔介绍,《数字服务法》明确数字平台的责任来保护用户的权利,制定了事前监管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
为了解决市场封锁问题,《数字市场法》禁止科技巨头的自我推荐行为,并且规定对科技巨头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其全球年营业额10%罚款。
此外,如果出现系统性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者甚至可进行拆分。
此外,王晓晔还提及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
这份报告指出美国社会对科技巨头的垄断行为存在巨大的忧虑,并建议对GAFA实施结构性拆分,改革现行反托拉斯法。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谷歌和脸书的反垄断诉讼中,也向法院提出了拆分的请求。
建议重点关注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控制在王晓晔看来,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应当实现两个目的,一是确保用户在网上可以获得安全和公平交易的产品和服务;二是确保企业能够在线上开展公平和自由的竞争。
论坛上,王晓晔指出,当前国内互联网平台监管应该重点加强经营者集中控制。
初创企业往往以昂贵价格出售给数字巨头,这即意味着大平台容易通过并购活动消灭潜在的竞争者,导致数字市场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
因此,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数字企业的并购监管。
她以滴滴并购Uber为例,建议修订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即除了参与并购企业的营业额,还应当将并购交易额作为并购申报的考量范围。
她还建议,执法机关审理经营者集中案件,不需要考虑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而是应当关注企业与市场的关系。
王晓晔提到,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脸书收购Instagram和WhatsApp都曾经予以批准,但现在又都考虑拆分Facebook。
这说明鉴于数字市场的动态性,执法机关应多考虑数字市场的并购活动是否可能消灭潜在的竞争,即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控制收购初创企业,尽可能维护平台经济的竞争态势。
围绕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王晓晔提出一些思考。
首先是拆分问题,她认为企业规模大不等于违法,而不合理的拆分则可能导致市场失去生机,尤其是在网络外部效应和规模经济十分明显的数字经济下,拆分能否解决市场垄断问题有着更大的不确定性。
王晓晔还谈及对 “平台属性”的思考,如果平台被视为公用设施,要求平台保持中立并向竞争对手开放,那么由谁负责运营和维护平台?如何吸引投资并激发创新?“回想上世纪末的‘Deregulation’路线,即通过放松管制来引入竞争机制,现在是否走反方向?”王晓晔说道。
此外她表示,平台是否应该向竞争对手开放数据,以及如何处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同样值得思考。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