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山东昌邑县贸易中心陈某与浙江省桐庐县工业公司签订一份21支国标(上等一级)棉纱购销合同、数量四十七吨,总货款三十四万五千元。
合同签订后,浙江方将全部货款划到贸易中心的帐户上。
浙江方曾多次去提取货物,贸易中心陈某则回避不见,均无效果,于是便到当地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工商局查:昌邑县贸易中心是陈某承包乡镇的倒闭货店,实属个体经营,既无场地、又无货源,且欠银行贷款二十多万元,只是带着公章和合同纸在外到处签订合同,将骗取的款部分还债,部分挥霍。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陈某曾与广东兴宁毛巾厂签订一份棉纱购销协议,数量六十吨,总货款四十三万八千元,签订协议时广东兴宁毛巾厂不放心,要求看货,陈某便把他们骗领到一家毛巾厂,买通仓库人员,进去看棉纱。
合同签订后,当广东兴宁毛巾厂到工商局要求审查对方的法人资格和鉴证合同时,陈某的诈骗行为,当即被揭穿,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陈某的诈骗阴谋未能得逞。
事隔不久,浙江省桐庐县工业公司业务员为本县新上的纺织厂求购棉纱,到昌邑县后四处打听,陈某见他购纱心切,便又重施骗技。
浙江桐庐工业公司业务员既未在签订合同时审查了解对方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和履约能力,也未在合同签订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审查鉴证,就将货款三十四万五千元全部划到陈某账户上,陈某除了用该款还了银行贷款近二十万元和部分欠款外,剩余的全部提走,携款逃之天天。
案发后,浙江方业务员才知上当受骗,到当地工商局要求仲裁处理。
工商局查清事实后,陈某行为已构成犯罪,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陈某已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钱款已被他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