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广州市城镇常住户口(含有效《广州市暂住证》),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2.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及公婆或岳父母)在广州市内拥有自有的非私房(含租房);3. 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为XXX元)两倍(目前为XXX元);4. 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 享受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3) 享受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等优惠购房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1. 现役军人、高级人才等政策优惠对象的直系亲属;2. 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且补偿款尚未全部领取的申请家庭。
二、所需材料申请表:户籍簿、身份证等;其他经审核部门认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具体材料以审核部门的要求为准。
三、办理流程1.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受理材料并出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
2. 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意见》。
若初审意见为通过,则进入公示环节;若初审意见为不予通过,则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3. 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及小区公示,公示期限为XX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材料,则公示结束。
4. 复核: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若复核通过,则将申请人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若复核不通过,则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5. 配租:申请人根据书面通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摇号等选房活动。
四、注意事项1. 申请人须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有隐瞒、虚报或伪造数据等行为的,将被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收回已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并追缴相关费用,且XX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3. 经济适用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具体轮候规则和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4.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有限,轮候时间无法确定,一旦有房源供应,市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已确定的轮候顺序进行选房。
5. 经济适用住房租住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但不再享受优惠;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已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就是广州户口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指南,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当地相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