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新房装修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当场履行,原告当场撤回起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原告向被告提供大理石并完成铺设,价款共计48000元。
2022年3月,原、被告又达成合意,原告向被告提供窗台石、门槛石并完成铺设,价款共计13000元。
7月,被告发现原告铺设的楼梯大理石存在拼接,遂联系原告修复,原告未修复,被告拒付尾款。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欠付价款18000元及违约金。
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9000元及利息,原告不服上诉至上饶中院。
承办法官受理后,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并对大理石的铺设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针对“大理石铺设存在瑕疵与新房装修”这一矛盾症结点,以法、理、情为切入点,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自愿调解。
经多次反复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共识,被告当场支付了尾款,原告当场撤回了起诉。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兹在兹。
近年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秉持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努力把每一起案件办得更有精度、速度与温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官说法】实践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容易混淆。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是性质不同的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均有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
买卖合同是以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2.义务内容不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制作、完成并交付特定工作成果,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只是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从属义务。
3.价款性质不同。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后支付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内容,原告需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提供、安装、铺设大理石,该合同属于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合同,合同订立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且未进行修复,一审法院对其诉请款项酌情予以扣减,符合诚信原则与公平原则。
新房装修中,承揽人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履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可偷工减料。
而定作人则要保持善意,信守承诺,不可无故拖欠价款,以此共同营建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
(上饶中院 童嘉琪)编辑:聂琪校对:王小明复审:程乘玉审签:毛小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