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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不“实”?法院判决商家三倍赔偿消费者

发布:2024-10-05 浏览:46

核心提示:帮客户安装好门窗却拿不到货款,浏阳一家门窗店将客户胡先生起诉到法院,却被胡先生以“货不对板”为由提起反诉。29日,记者从浏阳市法院获悉,这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因门窗店安装的是实木复合门存在欺诈行为,被判三倍赔偿。  缘由:实木不“实”  为了装修新房,胡先生在浏阳一家门窗店订购了房门、入户门、移门等,合同定价3.4万余元,所有门均约定为“实木”。合同签订当天,胡先生按照约定向门窗店支付了2万元货款,余下1.4万余元待安装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三个月后,门窗店按胡先生的要求送货上门并进行了安装。然而,验

帮客户安装好门窗却拿不到货款,浏阳一家门窗店将客户胡先生起诉到法院,却被胡先生以“货不对板”为由提起反诉。
29日,记者从浏阳市法院获悉,这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因门窗店安装的是实木复合门存在欺诈行为,被判三倍赔偿。
  缘由:实木不“实”  为了装修新房,胡先生在浏阳一家门窗店订购了房门、入户门、移门等,合同定价3.4万余元,所有门均约定为“实木”。
合同签订当天,胡先生按照约定向门窗店支付了2万元货款,余下1.4万余元待安装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三个月后,门窗店按胡先生的要求送货上门并进行了安装。
然而,验收时胡先生发现房门、移门、门套等材料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且安装的入户门开启角度小于90度,导致大件物品无法正常进出。
为此,胡先生多次就房门出现的问题与门窗店沟通协商。
  因协商未果,胡先生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被门窗店起诉至法院。
面对商家的起诉,胡先生表示,自己不愿支付货款的原因系门窗店未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存在重大缺陷,商家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判决: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购货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门窗店应向胡先生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并妥善安装,胡先生则应当按约向门窗店履行付款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通过查明的事实和门窗店自认,门窗店为胡先生安装的移门、房门、防火门均为实木复合门,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门,且二者在材质、工艺、价格等方面有较大区别,门窗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三倍赔偿。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胡先生向门窗店支付货款1.4万余元;门窗店按照购买的实木房门、移门、防火门价款,三倍赔偿胡先生4.4万余元,并承担修复入户门损失费1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门窗店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提醒:保存凭证  “本案例中,实木门窗不‘实’的情况,值得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有效规避消费中的陷阱。
消费者在购买实木门时要注意看外观、问材质、比价格,详细了解产品信息。
当遭遇不公平消费时,消费者要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保存好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相关票据等凭证。
对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可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吴昺阳同时提醒,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立业之本,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真诚待客,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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