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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公告(环县房产信息网)

发布:2024-10-05 浏览:33

核心提示:为完善和规范第一批环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及十九届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现将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

为完善和规范第一批环县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建设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及十九届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现将环县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一、出售出租对象及条件(一)出售出租对象1.环城镇红星村北关组“环州故城”项目租住人员(约400户);2.租住“两违一非”建筑已合法拆除无居所人员;3.在县内养殖合作社从事三年以上工作的大中专生;4.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和劳模、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5.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6.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下岗职工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出售出租条件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环县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2.家庭成员中无财政供养人员;3.家庭成员名下无经营性车辆;4.家庭成员未从事个体经商或开办企业;5.每个符合条件的家庭只限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需提供的资料(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要年满18周岁以上,在本县有稳定工作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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