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天宁寺塔保护范围内建设轻体活动房工程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1278号北京市文物局:你局《关于再次申报天宁寺建设轻体活动房工程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16〕65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宁寺塔的保护范围内建设轻体活动房项目和你局意见。
二、应在方案二的基础上,按以下意见修改所报方案:(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宁寺塔保护范围的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轻体活动房建设选址、功能布局和外观体量等,严格控制新建轻体活动房规模和施工范围,尽量减少轻体活动房建设对文物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影响。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设计,根据僧人数量和实际使用需求,进一步压缩建筑面积和体量,降低建筑高度。
补充天宁寺塔与轻体活动房的视线分析图,并根据视线分析结果调整建筑外观和高度。
(三)应注意加强施工前后对天宁寺塔的安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隐患,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四)施工前应开展必要的考古发掘,并按相关程序另行报批。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施工中应加强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