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Standard forfireproofingdesign ofelectricin civilbuildingsDG/TJ08—2048—2024 J 11323—2024主编单位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批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 : 2024年 9月 1 日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标定〔2024〕128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主编 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 ,现批准为上海市 工程建设规范 ,统一编号为 DG/TJ 08—2048—2024, 自 2024 年 9月 1 日起实施 。
原《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J 08— 2048—2016)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华东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 3月 12 日前 言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 的通知》(沪建标 定〔2021〕829号)要求 ,本标准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有关单位 , 在原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J 08—2048—2016的基础上修 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 ,修订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标准 ,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参考国内外相关标 准规范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 8章和 6个附录 , 主要内容包括 : 总则、术语、基 本规定、消防电源、配电设备装置、电气综合管理平台、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线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 调整了建筑物的电气防火等级。
2. 增加了电动汽车库公共车库的消防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3. 调整了原电气综合监控系统章节内容。
4. 增加了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相关内容等。
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 ,如有意见和建议 , 请反馈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 路 100号 ; 邮编 : 200003; E-mail:shjsbzgl@163. com),华东建筑 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汉口路 151号 ; 邮编 :200002; E-mail:yuxiang_shen@ecadi. com),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 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 683号 ; 邮编 :200032;E-mail:shgcbz @163. 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参 编 单 位 :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 ABB 电动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悠信(上海) 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瑞眼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高桥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善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优泰欧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上海汇珏网络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 要 起 草 人 :沈育祥 胡 波 王 斌 杨 波 黄晓波沈冬冬 殷小明 严 晨 赵华亮 钱梓楠吴 军 宋 飞 王 晔 金大算 李 军周 润 杨小琴 陈锡良 钱 好 高春朋黄 鹏 付 翔 叶本开 曹 科 凌 杰牟宏伟 管新元 徐 峰 王 策主 要 审 查 人 :沈友弟 杨 彤 王 晨 高小平 谈 莹楼志雄 冯学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本规定 53.1 建筑的电气防火分级 5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73.4 消防管理室、主(分) 消防控制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74 消防电源 104.1 供电电源 104.2 自备发电机组 114.3 EPS应急电源装置 124.4 供配电系统 125 配电设备装置 145.1 一般规定 145.2 普通配电(控制)箱 155.3 消防配电(控制)箱 155.4 其他各类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 166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 196.1 一般规定 196.2 感知层 196.3 传输层 216.4 管理层 21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37.1 消防应急照明 237.2 疏散指示标志 248 电线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288.1 一般规定 288.2 普通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298.3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308.4 电线电缆的敷设 31附录 A 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3附录 B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7附录 C 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0附录 D 对射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2附录 E 电线电缆型号标识 44附录 F 常用阻燃电线电缆非金属材料容量计算及参考表49本标准用词说明 55引用标准名录 56标准上一版编制单位及人员信息 57条文说明 5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53.1 Electricalfire classification ofbuildings 53.2 Fire alarm system 63.3 Internetofthingssystem of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73.4 Fire manageroom, main (sub) fire controlroomand fire control(disasterprevention) commandcenter 74 Firepowersupply 104.1 Power supply 104.2 Self-providedgeneratorset 114.3 EPS emergencypowersupplydevice 124.4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125 Pow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 145.1 Generalrequirement 145.2 Normalpowerdistribution (control) panel 155.3 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panelforfireprotection 155.4 Other typesofelectricalequipmentsand protectiveequipments 166 Electricalcomprehensivemanagementplatform 196.1 Generalrequirement 196.2 Perception layer 196.3 Transportlayer 216.4 Managelayer 217 Fire emergencylighting and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237.1 Fire emergencylighting 237.2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 248 Sele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wires and cables 288.1 Generalrequirement 288.2 Selection ofdistribution line forgeneralequipments298.3 Selection ofdistribution line forfirepowerequipments 308.4 Laying ofwires and cables 31AppendixA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based on pipelineaspirating smoke detection 33AppendixB Video-based fire detection system 37AppendixC Line fiberfire detection system 40AppendixD Infra-red fire detection system 42AppendixE Typeidentification ofelectricalline 44AppendixF Capacity calculation and reference table fornon-metallic materials offlame retardantwireand cable 49Explanation ofwordingin this standard 55Listofquoted standards 56Standard-setting units and personnelofthe previousversion57Explanation ofprovisions 591 总 则1.0.1 为预防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减少火灾危害 ,保 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 ,保障火灾时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1.0.4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 尚应符合国 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消防配电(控制) 箱 power distribution (control) panelforfire protection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 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负荷进行配电或控制的 装置。
2.0.2 消防应急电源 fire emergencypower在主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电源 。
包括 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
2.0.3 消防应急照明 fire emergencylighting当正常照明中断时 ,用于人员疏散和消防作业的照明 。
消防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2.0.4 疏散照明 evacuation lighting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2.0.5 备用照明 stand-bylighting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
2.0.6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fire evacuation indicating sign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位置并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 ,包括疏散 方向指示标志、出口标志等。
2.0.7 阻燃电线电缆 flame retardantwires and cables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被燃烧 ,在撤去火源后火焰在试样上的蔓 延仅在限定范围内 ,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发生或蔓延能力的电线 电缆。
2.0.8 耐火电线电缆 fire resistantwires and cables在规定的火源和时间下燃烧时 ,能持续地在指定条件下运行的电线电缆。
2.0.9 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halogen free low smoke flameretardantwires and cables燃烧时释 出 气 体 的 卤 素(氟、氯、溴、碘) 含 量 均 小 于 等 于 1.0mg/g,且燃烧时产生的烟雾浓度不会使能见度(透光率) 下降 到影响逃生的阻燃电线电缆。
2.0.10 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halogenfree low smokefireresistantwiresand cables在规定的火源和时间下燃烧时能持续地在指定条件下运行 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2.0.11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 electricalcomprehensivemanagementplatform在建筑供配电系统的基础上 ,基于配电系统电气参数、通信 网络、物联网技术 ,用于保障建筑物电气防火安全、辅助配电系统 运维决策的物联网架构信息管理平台 ,具有数据收集和输入、数 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和输出的功能 , 支持与电气火灾监 控、电力监控、能耗监测、消防设备电源监控、防雷监控、建筑设备 监控、消防设施物联网等应用系统主机的数据交互 ,支持光伏电 站管理系统、储能电池管理系统、电动车充电管理系统等的接入 。
2.0.12 电气综合监控单元 electrical comprehensive monitoring uint具有综合采集电压、电流、频率、剩余电流、温度、开关状态等 信息的功能 ,能实现对电压、电流、频率、功率、电能、谐波、阻性剩 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开关状态等的故障诊断 ,并在越限事件 发生时进行报警及控制的感知设备。
2.0.13 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current limiting protectorfor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当被保护的电气线路上发生短路或过载的电流超过保护器 设定的整定值时 ,能以微秒级的速度实行快速分断限流保护 ,使得线路中的瞬时电流不再继续急剧上升而引发电气火灾的电气 保护装置 。
其短路限流时间不大于 150μs,过载限流时间视过载 电流的大小在 3s~60s之间延迟执行限流保护。
2.0.14 电弧故障保护电器(AFDD) arcfaultdetection devices 能够在电弧发生时快速判断电弧故障并及时断开故障电路的装置 ,分为直流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和交流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3 基本规定3.1 建筑的电气防火分级3.1.1 建筑的电气防火等级 ,根据建筑的高度、使用性质、火灾 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 ,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 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表 3.1.1 建筑的电气防火分级等级使用场所特级1. 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 的高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餐饮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一级除特级以外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特大型、大型体育场馆、剧场、电影院建筑Ⅰ类汽车库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4m 的公共建筑及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 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2. 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3. 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4. 单栋地上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 的公共建筑 ;5.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 积(不含厨房) 大于 1000m2 的餐饮场所地下公共建筑1. 长度大于 1000m 的城市交通隧道 ;2. 地下电影院、剧场、礼堂 ;3. 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但不大于 20000m2 的商 场、餐厅、展览厅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 ;4. 重要的实验室及图书、资料、档案库 ;5. 地铁地下车站及区间续表3.1.1等级使用场所二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Ⅱ类汽车库、Ⅲ类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4m 的公共建筑及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但不大于3000m2 的 商业楼、展览楼、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办公 楼等公共建筑 ;2. 区县级的邮政、广播电视、电力调度、防灾指挥调 度楼 ;3. 中型及以下的体育场馆、剧场、电影院建筑 ;4. 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5. 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但不大于 1000m2 的公共 娱乐场所 ;6. 客运或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地下公共建筑1. 长度不大于 1000m 的城市交通隧道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但不大于 1000m2 的商场、 餐厅、展览厅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三级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注 : 1 一类、二类高层建筑的划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规定。
2 体育场馆、剧场、电影院建筑的规模划分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 设计规范》JGJ3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及《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 的规定。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GB50067 的规定。
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规定。
3.2.2 设置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地下公共停车库 ,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
对于设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筑 ,快充车位处应增设视频监控点位。
3.2.3 除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幼儿 园、托儿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及疗养院的病房楼外 ,其他托 育机构、小型幼儿园的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寝室或宿舍、 疗养院的病房楼以及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应加装独立式 火灾探测报警器。
3.2.4 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 标准附录 A的相关规定。
3.2.5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 相关规定。
3.2.6 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相关规定。
3.2.7 对射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的 相关规定。
3.3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3.3.1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 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及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 范《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51的规定。
3.3.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对电气火灾、消防设备电源的监测 , 宜通过电气综合管理平台实施 , 并符合本标准第 6. 1. 4 条的 规定。
3.4 消防管理室、主(分) 消防控制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3.4.1 消防管理室可具有对其服务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 联动控制功能。
3.4.2 主(分)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对其服务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及手动控制功能。
3.4.3 消防(防灾) 指挥中心宜具有对其服务场所的火灾自动 报警、消防联动信号显示、火灾扑救指挥及安全防范指挥等 功能 。
3.4.4 下列建筑除设置主消防控制室外 ,还宜设置分消防控制 室或消防管理室 :1 含有商业、办公、酒店、公寓等 2种及以上不同业态或不 同物业管理的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 500000m2 的建筑或设置了 2套及以上相 互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
3.4.5 主(分) 消防控制室、消防管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于高度大于 250m 的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设 置在建筑物首层。
2 除第 1款以外 ,其他建筑的主(分)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 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
3 消防管理室可根据其功能要求设置在其服务区域范围 内 ,且具有明显标志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0m。
4 当建筑物内设置安防视频控制室时 , 消防控制室宜与安 防视频控制室合用 ; 当合用时 , 消防控制设备与安防视频监控设 备应分区设置。
3.4.6 当建筑内设有主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或消防管理 室时 ,其报警与联动功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分消防控制室或消防管理室上传 的消防信号 ,并应能直接控制共同使用的消火栓泵、喷淋泵和其 他消防自动灭火设施。
2 分消防控制室应能向主消防控制室传送所有的消防信 号 ,并应能直接控制本区域关联的消火栓泵、喷淋泵。
3.4.7 当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0m2 时 ,应在建筑主要入口处且 消防车能够抵达的部位设置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4.8 当建筑物内局部区域设有独立的火灾报警及灭火子系统 时 ,该区域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再重复设置 ,但应接收子系 统的动作信号。
3.4.9 当建筑光伏系统设有快速关断功能时 ,应能在消防控制 室对系统的直流和交流回路实现快速分断。
4 消防电源4.1 供电电源4.1.1 下列建筑物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特级负荷要求供电 :1 建筑高度等于或大于 1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 250000m2 的高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场所。
4.1.2 除本标准第 4.1.1条规定外 ,其他电气防火等级为特级 的建筑物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且宜设置自备 发电机组或第三路市电作为消防应急电源。
4.1.3 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物 ,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 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4.1.4 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物 ,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 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5 特级负荷、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要求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的相关 规定。
4.1.6 下列电源可作为建筑物消防应急电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 , 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 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及蓄电型的应急电源装置。
4 建筑外能够保持持续供电的区域分布式能源站提供的独 立于正常工作电源外的专用供电回路。
4.1.7 当采用自备发电机作为消防应急电源时 , 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供电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 。
当正常供电回路出现故障时 ,系统应能自动切换至应急供电回路。
4.1.8 消防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防火等级为特级、一级的建筑 ,其消防用电设备应由 不同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
2 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 ,其消防用电设备宜由不同 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
3 电气防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 ,其消防用电设备可由单回 路供电。
4.1.9 消防设施的供电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 ,不宜采用 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供电。
2 消防疏散照明灯具的应急电源可采用集中电源的蓄电池 组或灯具自带蓄电池。
3 当消防水泵取得第二路市政电源有困难时 , 消防水泵备 用泵可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4.1.10 当建筑内根据使用功能需要设置自备发电机时 ,该自备 发电机宜兼作建筑物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 。
火灾发生时 ,应 能切断由自备发电机供电的非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
4.1.11 消防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 ,应满足该建筑 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使用要求。
4.1.12 当变配电所为消防设施供电时 ,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 电柜。
4.2 自备发电机组4.2.1 当建筑物内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柴油发电机供电传输距离大于 250m时 ,宜选用高压柴 油发电机 ;当供电传输距离大于400m时 ,应选用高压柴油发电机。
2 当采用多台低压柴油发电机并机时 ,并机后主母排的额 定电流值不宜大于 6300A。
4.2.2 为消防用电设备设置的自备发电机组 ,应具备自动启动 功能 。
从启动至其正常供电的时间 ,低压发电机组不应大于 30s, 高压发电机组不应大于 60s。
4.2.3 自备发电机组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或变电所设置。
4.2.4 自备发电机组作为第二路电源时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 层或地下一层 。
自备发电机组作为第三路电源时 ,可设置在建筑 物的首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或建筑屋顶。
4.2.5 自备发电机组应考虑不低于 3h 的用油量 。
在机房内设 置储油间时 ,单个储油间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 1m3。
4.2.6 设置在建筑内的自备发电机房应考虑通风方便 ,并宜靠 近建筑外墙设置。
4.3 EPS应急电源装置4.3.1 当采用 EPS集中电源作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 时 ,其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 的 1.3倍。
2 蓄电池供电的持续工作时间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的相关规定。
4.3.2 设置 EPS装置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 ,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 超出电池的标称工作温度范围 ,楼板结构应满足 EPS装置的荷载。
4.4 供配电系统4.4.1 消防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 措施。
4.4.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其配电设备应设 有明显标志 。
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4.4.3 电气防火等级为特级、一级的建筑物或由两个回路供电 的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物 ,其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备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应超过三级。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和消防电梯应采用变电所或总配 电室放射式供电、双电源末端自动切换的方式。
3 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烟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等设 备 ,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内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单回路放 射式供电。
4 对于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等作用 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 ,可共用一个分支回路供 电 ,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 5 台 ,容量不应超过 10kW。
4.4.4 除住宅外 ,消防应急照明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防火等级为特级、一级的场所 ,其疏散照明的正常供 电电源应采用两路电源切换后供电。
2 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场所 ,其疏散照明的供电电 源可采用单回路市政电源与蓄电池结合的电源供电。
3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或灯具自带蓄 电池作为备用电源。
4 为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双电源自 动切换箱 ,可每五层设置 1 台 ,但不宜超过八层。
5 备用照明应采用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应急电源切换后 供电。
5 配电设备装置5.1 一般规定5.1.1 配电设备装置内的导体、电器及支架的选择应满足其在 正常运行、过电流、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所有连接导体应满足所 处环境下动稳定和热稳定的要求。
5.1.2 配电设备装置的绝缘耐受电压应与供电系统的额定电压 相匹配。
5.1.3 配电箱(柜) 和控制箱的金属构架及金属外壳 ,均应有良 好的接地措施 ,配电箱(柜) 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 导体的端子。
5.1.4 配电(控制)箱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控制)箱应具有国家、行业认定的质量证明文件。
2 配电(控制)箱内的电器元件及外壳防护等级选型应与其 所处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3 配电(控制) 箱内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 应与被保护的线路或设备的额定容量相匹配。
4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其 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维护。
5.1.5 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线路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线路的导线应采用铜压接端头连接 ,表面应做 镀锡、镀银等被覆处理。
2 铜线与铝线连接时 ,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或镀锡、镀银。
3 配电(控制)箱内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接 和预期的载流能力 ,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2 普通配电(控制)箱5.2.1 普通配电(控制)箱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5.2.2 普通配电(控制)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于建筑物外墙、剪力墙、结构柱、防火墙以及水泵房、 厨房等潮湿场所的配电箱 ,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
2 设置在机房、配电间等设备专用房间内时 ,宜采用挂壁式 或落地式安装方式。
3 配电(控制)箱应远离可燃、易燃物品。
5.3 消防配电(控制)箱5.3. 1 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配电箱 , 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5.3.2 消防配电(控制)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消防兼用的排 水泵控制箱外 ,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消防电 梯供电的配电(控制) 箱应设置在相应的机房内 ;如无专用机房 , 应设置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间内。
2 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的备用照明以及避难层的备 用照明供电的配电(控制)箱应设置在相应的机房或配电间内。
5.3.3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控制) 箱 ,其箱面应有明显的红色 标志。
5.3.4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 ,过负荷保护应仅作用于报警 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且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消防控制室或运维管 理人员。
5.3.5 消防专用设备不应采用变频调速或软启动控制方式。
5.4 其他各类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5.4.1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 缘变压器。
2 变压器与其他配电装置贴临设置在同一房间内时 ,应具有 不低于IP2X的防护外壳 ,其与门、侧墙、后壁及其他设备之间的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的相关 规定。
5.4.2 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断路器应采用真空或气体绝缘的断路器 ,低压断路 器的壳体应采用阻燃材料。
2 配电箱(柜) 内的高压断路器、低压框架式断路器的金属 外壳或底座 ,均应可靠接地。
5.4.3 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容器。
2 安装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 ,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材料 制作。
3 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 ,应可靠接地。
5.4.4 母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支 架 等 外 露 可 导 电 部 分 , 应 可 靠 接地。
2 母线槽的外壳表面应覆盖阻燃、无眩目反光的涂层 。
母 线槽内导体支撑件应选用阻燃的绝缘材料,同时应具有足够的机 械性能 ,绝缘材料的表面温升值不应超过 55K。
3 消防设备供电用耐火母线槽应满足耐火温度 950℃、持续 供电时间 180min的要求 ,其耐火性能应通过现行行业标准《母线 干线系统(母线槽) 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XF/T 537规定的测试 ,各连接段应与母线干线具有相同的耐火性能。
5.4.5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TSE 的使用类别应达到 AC 33。
2 当采用 PC级 ATSE时 ,其触头额定容量不应小于回路负 荷电流的 125%。
3 当采用 CB级 ATSE 为消防负荷供电时 ,应采用仅有短 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 ATSE。
4 当 ATSE具有断电位置并满足隔离要求时 ,可利用其断 电位置实现非消防电源切断功能。
5.4.6 EPS 电源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PS的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 体或蒸汽。
2 集中式 EPS 电源装置宜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3 分散式 EPS 电源装置宜设置在配电间内 。
5.4.7 电涌保护器(SPD)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 SPD支路的前端设置能安全分断该支路预期工频短 路电流的脱离器 ,该脱离器应能耐受通过 SPD的电涌电流。
2 设置了电气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筑 ,SPD宜设置监测感知 单元 ,并符合本标准第 6.2.8条的规定。
5.4.8 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末端配电箱的进线开关后侧 ,其额定电流值应 与所处回路的保护开关一致。
2 可燃物品库房等场所的末端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防火限 流式保护器。
3 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末端配电箱宜设 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5.4.9 电弧故障保护电器(AFDD)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 文物建筑和新建木结构建筑中的照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3 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照料设施、集体宿舍、保租房等场 所的末端配电箱宜设置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4 高度大于 12m 的高大空间的照明回路 ,宜设置电弧故障 保护电器。
5 光伏发电系统中逆变器的直流侧 ,宜设置直流型电弧故 障保护电器。
5.4.1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末端配电箱配出回路的保护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设置过载、短路等故障保护。
2 交流充电桩应单独设置 A型或 B 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保护 ,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且 RCD应切断 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所有带电导体 ;多台充电设备不应共用一个 RCD保护。
3 充电桩末端供电回路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4 不应采用三相保护电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6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6.1 一般规定6.1.1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应由感知层、传输层和管理层组成。
6.1.2 电气防火等级为特级、一级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电气综合 管理平台 , 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电气综合管理 平台。
6.1.3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应具有与其他应用系统主机的数据交 互的功能 ,与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及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主机的 通信应采用独立专用网。
6.1.4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应具有与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进行数 据传输的功能 ,可通过综合网或专用网将电气火灾监控信号、消 防设备电源监控信号及系统故障报警信号传输至消防设施物联 网系统。
6.2 感知层6.2.1 感知层设备应具有信息采集或数据分析、计算、存储等功 能 ,并能将相关数据、信息传输至平台管理层。
6.2.2 下列公共建筑的供配电系统中应设置电气综合监控单 元 ,并符合本标准第 6.2.3条的规定 :1 电气防火等级为特级的公共建筑。
2 特大型或大型的体育场馆、剧场、电影院、博物馆、会展 建筑。
3 五星级及以上酒店。
4 甲级及以上的档案馆。
5 藏书量超过 100万册的图书馆。
6 大型商店建筑。
7 三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建筑。
8 大型、重要的交通建筑。
9 一级及以上的金融建筑。
10 A级数据中心。
6.2.3 配电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综合监控单元 :1 变电所低压柜出线侧。
2 除第 1款以外 ,需要设置 2种以上功能感知设备的配电 箱(柜)。
6.2.4 电气综合监控单元宜安装在配电箱(柜) 面板上 ,采集范 围不应超出单个配电箱(柜), 其工作电源宜从就近箱(柜) 内 获取。
6.2.5 配电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测 :1 电气防火等级为特级、一级的建筑 ,其变电所出线侧及第 一级配电柜(箱) 进线侧 。
当第一级配电柜(箱) 由变电所放射式 供电时 ,可不重复设置。
2 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 ,其第一级配电(柜) 箱的进 线侧。
6.2.6 配电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测 :1 变配电所为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 ,包括应急发电机 系统的配电回路。
2 消防配电(控制) 箱内 ,双电源切换装置的电源进线侧与 出线侧。
6.2.7 变配电系统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力系统监控 :1 变配电所内的高压配电回路的进线侧及出线侧。
2 电力变压器的温控器处。
3 0.4kV低压配电回路进线侧及各馈电回路的出线侧。
4 变电所直流操作电源。
5 柴油发电机的启动及控制柜处。
6 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并网柜处。
7 储能系统的电源并网处。
6.2.8 变配电系统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防雷监测 :1 电力变压器低压侧。
2 室外及屋面配电箱的电源进线侧。
3 第一级配电箱的进线侧。
4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进线侧。
5 光伏汇流箱的直流电源进线侧。
6.3 传输层6.3.1 传输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网关、网络交换机及通信线路等组成。
2 网关、交换机与管理层主机之间的链路协议应采用 TCP/IP 协议。
3 应能够拓展接入符合系统传输、控制协议的新增设备。
6.3.2 数据量大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感知层设备 ,数据传输应 采用有线通信方式。
6.3.3 每个总线回路感知层设备不宜超过 25个 ,且应留有不少 于额定容量 20%的余量。
6.3.4 通信线路应选用阻燃型 ,并应采取机械防护措施和防火 保护措施。
6.4 管理层6.4.1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信息物理空间应与物联网相适应 ,重 要信息传输应采用数据保护措施。
6.4.2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应具有数据采集、综合分析及报警控 制功能 ,并能根据采集的信息综合评估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性。
6.4.3 电气综合管理平台应能与建筑内其他智能化系统通过标 准协议互联 ,并应具有远程联网功能。
6.4.4 管理层软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模块化设计 ,支持分布式弹性部署安装 ,数据库、运 行态、配置态等功能模块可以独立部署在不同的服务器上。
2 可实现就地监控及 Web数据分析浏览功能。
3 具有大屏显示接入及分屏调阅、管理控制等功能。
6.4.5 管理层硬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宜设置在变配电所或消防控制室。
2 应根据数据处理、传输、存储、展示的需要 ,配置浏览服务 器、监控服务器、存储服务器、数据服务器、同步时钟服务器等 设备。
3 应配置 UPS电源装置 ,且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3h。
7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7.1 消防应急照明7.1.1 消防应急照明的设计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的要求外 ,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小学宿舍 的疏散走道 ,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 0lx。
2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夜间营业的小型餐馆、小型超市 等 ,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3. 0lx。
3 无自然采光的公共卫生间 ,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 1. 0lx。
7.1.2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其作业面最低水平照 度应保持其正常照明的照度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机房、自备电源室 (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变配电间、电话总机房以及在正常照明 失效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
2 通信机房、计算机房、BAS控制中心、安防控制室。
3 避难间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4 银行柜台及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大型百货或超市的 收银台。
7.1.3 下列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中断时 ,应急电源的 转换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高危险场所的疏散照明的 应急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0. 25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 5s。
2 现金交易场所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 1. 5s,其他场所不应大于 5s。
3 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根据其允许的断电时间来调整转换 时间。
7.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 时间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的要求外 , 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状态下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宿舍 ,不应小于 1. 0h。
2 非火灾状态下 ,系统主电源断电后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 配电箱应联锁控制其配接的应急照明灯具点亮 ,灯具持续点亮时 间不超过 0. 5h。
3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 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满足其在火灾状态及非火灾状态下的持 续工作时间。
7.1.5 变配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 和排烟风机房等房间内的备用照明电源 ,可由本房间内的消防配 电箱供电。
7.1.6 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在灾害发生时应处于点亮状态。
2 备用照明可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
3 住宅的疏散照明可采用声控等节能技术。
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回路中不应设置可关断灯具充 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开关装置。
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回路中不应接入其他负载。
7.2 疏散指示标志7.2.1 疏散指示标志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规定的场所设置及其 亮度要求外 , 尚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2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 ,不应设置在门、窗 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可能被其他物体遮挡的位置。
2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公众视读 的障碍物。
3 盲人学校等盲人集中的场所应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7.2.3 下列部位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1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的老年人活动用房的出口处。
2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或室内最远点至房间门距离超过 15m 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的出口处。
3 地下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 间出口处。
7.2.4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1 长度大于 20m 的直行走道 ,长度大于 10m 的袋型走道。
2 室内最远点至房间出口距离超过 15m 的通道。
7.2.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 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当采用蓄光疏散标志 时 ,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 ,座位数超过2000个 的会堂 或 礼 堂 , 座 位 数 超 过 3000 个 的 体 育 馆 , 座 位 数 超 过 20000个的体育场。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的地上商店及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仓储式超市。
5 超市、大卖场等铺位格局经常变动不便于在地面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部位 ,可采用蓄光型疏散指 示标志。
7.2.6 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于疏散口的内侧上方 ,底边距地不宜低于 2. 1m。
2 当疏散出口有多个门相连时 ,可仅在中间门的正上方安 装出口标志灯。
7.2.7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不大于 1. 0m 的 墙面、柱面上或地面上。
2 在转角处安装时 ,距角边不应大于 1. 0m。
3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 , 间距不应 大于 20m;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 , 间距不 应大于 10m。
4 当 设 置 在 地 面 上 时 ,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3. 0m。
7.2.8 营业厅、展览厅、民航候机楼等大空间场所 ,或无围护结 构的疏散通道 ,悬挂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方向标志灯应设置于疏散通道上方。
2 当方向标志灯选择吊装时 , 吊具长度不宜超过 1. 0m。
3 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 ,特大型或 大型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 中型或小型标志灯的间距不应 大于 20m;疏散指示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 ,特大型 或大型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 15m, 中型或小型标志灯的间距不 应大于 10m。
7.2.9 疏散走道上能保持视连续的疏散方向指示标志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线布置。
2 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安装间距不应大于 3. 0m。
3 当疏散方向指示标志遇到非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 时 ,宜在该处的地面增加疏散方向指示标志。
7.2.10 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 面墙上 ;楼梯间直接通往地下层时 ,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 指示出口的安全出口标志。
7.2.11 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地面上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
2 防护等级应符合IP67要求。
3 灯具最高点凸出地面不应大于 3mm,灯具边缘凸出地面 不应大于 1mm。
4 灯具表面的面板可采用厚度为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 , 并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GB 17945 的相关规定。
7.2.12 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时 ,灯具凸出墙面不宜 超过 20mm。
7.2.13 出口标志和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 的相关规定。
8 电线电缆的选择与敷设8.1 一般规定8.1.1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的燃烧特性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阻 燃 和 耐 火 电 线 电 缆 或 光 缆 通 则》GB/T 19666 的 规定。
8.1.2 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的规定。
8.1.3 电线电缆的型号标识宜按照本标准附录 E的规定执行 。
8.1.4 阻燃或耐火电线电缆应具有国家、行业认定的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 ,并应提供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国家认可的检测部 门出具的全性能型式检测报告。
8.1.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 电线不应低于 450/ 750V, 电力电缆不应低于 0.6/1kV。
8.1.6 室外埋地敷设或室内普通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穿管暗敷 时 ,可采用普通电线电缆。
8.1.7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 ,应采用满足成束阻燃性能要求 的电线电缆。
8.1.8 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和维持通 电的场所 ,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
8.1.9 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阻燃类别 ,但 同一建筑物内选用的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 ,其阻燃类别宜相同。
8.1.10 高度大于 250m 的超高层建筑 ,其中为 150m及以上的 变电所供电的高压电缆 ,宜采用超高层建筑用垂吊敷设电缆。
8.1.11 电气防火等级为特级、一级的建筑 , 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无卤低烟阻燃型电线电缆。
8.1.12 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 , 明敷的配电线路宜采用无 卤低烟型电线电缆。
8.1.13 医疗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 , 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选用无卤低烟低毒阻燃型电线电缆。
8.2 普通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8.2.1 除变配电所内电缆沟外 ,建筑物内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 , 阻燃类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线电缆的非金属含量来确定 , 并应不低于表 8.2.1 1、表 8.2.1 2 的规定。
表 8.2.1 1 电缆的阻燃类别选择适用场所阻燃类别特级A类一级B类二级、三级C类表 8.2.1 2 电线的阻燃类别选择适用场所电线截面阻燃类别特级、一级所有截面C类二级、三级50mm2 及以上C类35mm2 及以下D类8.2.2 下列建筑中的电缆 ,还应满足燃烧性能 B1 级、燃烧滴落 物/微粒 d0 级、产烟毒性 t0 级、腐蚀性等级 a1 级的垂直燃烧试 验 ,并宜满足水平燃烧试验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 250000m2 的高层公共建筑。
3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 40000m2 的人员密集的场所。
4 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8.2.3 成束敷设的阻燃电线电缆 , 当满足本标准第 8. 4. 7条 ~ 第 8.4.10条所规定的防火封堵措施要求时 , 同一通道内电线电 缆的非金属含量不应超过本标准表 8.2.3 1、表 8.2.3 2 的规定 , 电线电缆的非金属材料含量的计算方式可按照本标准附录 F 的 规定执行 。
通过水平燃烧试验的电线电缆 ,在成束敷设时 ,其阻 燃类别可不考虑非金属含量的限值。
表 8.2.3 1 同一通道内电缆非金属含量限值阻燃类别电缆的非金属含量A类≥7L/m,且<14L/mB类≥3. 5L/m,且<7L/mC类≥1. 5L/m,且<3. 5L/m表 8.2.3 2 同一通道内电线非金属含量限值阻燃类别电线的非金属含量C类≥1. 5L/m,且<3. 5L/mD类<1. 5L/m8.3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8.3.1 为消防设备提供电源的变配电所的 6kV~35kV 中压电 力电缆 ,当在室内敷设时 ,应采用耐火温度不低于 750℃、持续供 电时间不少于 90min的阻燃耐火电缆。
8.3.2 消防设备的电源及控制线路应满足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 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 250m 的超高层建筑 , 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 梯的供电 电 缆 应 采 用 耐 火 温 度 950℃、持 续 供 电 时 间 不 小 于180min 的消防用电缆 ,且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 A级燃烧 性能试验要求。
2 电流值在 630A以上的消防电源主干线宜采用耐火母线 槽 ,其内部导体、连接器、插接口的极限温升不应超过 105K,外壳 不应超过 55K,母线槽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3 电流值在 630A及以下的消防电源主干线 ,消火栓泵、喷 淋泵、消防转输水泵、水幕泵、消防控制室、防烟和排烟设备及消 防电梯的配电干线 ,应采用耐火温度 950℃、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 180min的消防用电缆。
4 防火卷帘、消防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 ,消防设备的手动控 制线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线路 ,及上述第 3 款中各 类消防设备机房内的分支线路可采用耐火温度不低于 750℃、持 续供电时间不少于 90min耐火电线电缆。
8.3.3 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电缆主干线不宜有中间接头 。
电流值 在 400A及以下的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 , 当采用树干式供电时 , 应采用耐火(预)分支电缆。
8.4 电线电缆的敷设8.4.1 敷设电线电缆时 ,应对电缆桥架和电缆井道采取有效的 防火封堵和分隔措施。
8.4.2 电线电缆敷设在有防火封堵或分隔措施的通道内时 ,应 考虑防火封堵或分隔措施对电缆载流量的影响。
8.4.3 普通设备与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桥架 内 。
电线在桥架内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缠绕带分开每一供电回路。
8.4.4 电缆敷设在变电所内或垂直井道内时 ,宜采用电缆梯架 敷设。
8.4.5 普通设备的供电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 ,应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2 暗敷时 ,宜穿金属导管或阻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
8.4.6 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 ,可采用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或电缆桥架 敷设。
2 暗敷时 ,应穿金属导管保护 ,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 保护层厚度不小于 30mm。
3 为同一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主备干线回路应分开敷设在 不同的电缆桥架内 ;对于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 ,其垂直部分应 敷设在不同的电气竖井内。
8.4.7 布线穿越下列部位孔洞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 电缆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区处。
2 电缆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
3 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间的隔墙处 ;沟道中每相隔 200m 或通风区段处。
4 电缆穿越耐火极限不小于 1. 0h 的隔墙处。
5 电缆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
6 电缆敷设至建筑物入口处 ,或至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 口处。
7 电缆引至电气柜(盘) 或控制屏(台) 的开孔部位处。
8.4.8 根据不同的情况 , 防火封堵可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 填料阻火包、防火帽、矿棉板等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电缆所穿过的隔墙、 楼板等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2 防火封堵处应采用角钢或槽钢托架进行加固 ,并应能承 载检修人员的荷载 ;角钢或槽钢托架应采用防火涂料处理。
8.4.9 电缆隧道的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 计标准》GB50217 的相关规定。
8.4.10 防火封堵材料不应对线缆有腐蚀和损害,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 的相关规定。
附录 A 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 0. 1 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 据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火灾危害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 A 类、B类和 C类 ,见表 A. 0. 1。
表 A. 0. 1 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等级保护对象A类电信机房、数据中心、信息中心等B类重要的计算机房、微波站、博物馆、图书馆、资料、档案馆 , 以及环境复杂、 人员疏散困难的超大空间等C类腐蚀性和有毒危险物品库房、医院的手术室和扫描室及核磁共振室、地铁 大厅、体育馆、会展中心、高架物品库等A. 0. 2 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灵敏度划分和 适应场所应符合表 A. 0. 2 的规定。
表 A. 0. 2 探测系统灵敏度及其使用场所系统 灵敏度系统灵敏度指标适用场所必备条件高探测报警器灵敏度 ×实 际孔数<0.5%obs/m1. 换气次数 ≥20次 的场所 ;2. 采用回风探测系 统的场所 ;3. A类、B类和 C类 保护对象1. 使用采用激光技术的 探测报警器 ;2. 采用绝对烟雾浓度探 测技术 ;3. 每台探测报警器允许 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 过 100个非高0. 5%obs/m≤探测报 警器灵敏度 ×实际孔 数<2%obs/mB 类 和 C 类 保 护 对象每台探测报警器允许的 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 40个A. 0. 3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探测报警器的保护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一个独 立的报警区域不宜超过 2000m2 ,一个独立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 500m2。
2 每个探测区域的采样孔数量不应少于 2个。
3 同一探测报警器所保护的不同探测区域的环境条件宜一致。
A. 0. 4 采样管道的设计应考虑空气流动路径 ,布置在烟雾最可能 经过的路线上 ,烟雾传送时间应通过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特级场所 ,烟雾传送时间不应大于 120s。
2 特级场所 ,烟雾传送时间不应大于 90s。
A. 0. 5 除采样管道末端孔外 ,所有通过采样孔的空气流量百分 比的合计值应大于 70%。
A. 0. 6 最后一个采样孔的空气流量与该管道上采样孔的平均气 流量之比应大于 70%。
A. 0. 7 建筑物设有室外新风系统 ,当室外空气可能存在烟雾时 , 应在室外新风进风处安装 一 台 独 立 的 探 测 报 警 器 , 提 供 参 考 探测。
A. 0. 8 探测报警器安装于墙上时 ,其底边距地(楼) 面高度不宜 小于 1. 5m。
A. 0. 9 保护区域内有腐蚀性/毒性气体时 ,应将采样气体通过排 气管引回到探测区域。
A. 0. 10 常规采样探测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面积应随着空气换气次数的增加 相应减少 ,具体数值应符合表 A. 0. 10 的要求。
表 A. 0. 10 换气次数与采样点保护面积的对照表换气次数(次/小时)一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面积(m2)采样孔最大水平间距(m)60<n≤8093.030<n≤60123.5续表A. 0. 10换气次数(次/小时)一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面积(m2)采样孔最大水平间距(m)20<n≤30234.815<n≤20355.912<n≤15466.810<n≤12587.68. 6<n≤10708.4n≤8. 6819.02 采样管的间距不宜小于采样孔的间距。
3 直 接 设 置 在 保 护 机 柜 内 的 采 样 点 , 宜 使 用 毛 细 管 采 样点 。
A. 0. 11 当建筑设有 24h连续运行的通风循环系统时 ,应设置 回风采样探测系统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样孔应布置在通风系统的回风格栅处 ,或在从探测区 域回来的气流集中处。
2 采样管应安装在风机过滤网的前端。
3 每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回风口面积不应大于 0. 36m2。
4 单台探测报警器最大保护回风口面积不应大于 45m2。
5 安装于洁净空间内时 ,探测报警器必须能够监视到 10μm 的烟雾颗粒。
A. 0. 12 当建筑设有非连续运行的通风循环系统时 ,除设置回风 采样探测系统外 ,还应设计常规探测系统。
A. 0. 13 采样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样管最远距墙的距离不应大于采样管间距的一半。
2 采样管布置在地板下方且气流方向是由上而下时 ,应根 据地板的高度、气流的方向和地板孔的位置调整采样管。
3 当仓库内有货架时 ,应在货架的内部每隔 12m必须增加 一层采样管网。
A. 0. 14 对于吊顶下安装的采样管 , 当吊顶至地板高度小于 4m 时 ,宜贴着吊顶安装采样管 。
吊顶至地板高度在 4m 至 20m 之 间时 ,采样孔与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600mm。
若该建筑有明显的 热屏障现象时,亦可依屋顶结构适当调整该距离 ,或进行不同高 度的采样。
附录 B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 0. 1 高度大于 12m 的下列场所可采用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1 候车(船)厅、航站楼、展览厅。
2 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等的观众厅、会议厅、共享舞台等公 众聚集场所。
3 中庭、大堂、等候厅等高大的厅堂场所。
4 历史性建筑内高度高于 12m 的部位。
B. 0. 2 双波段探测器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实际探测距离选择双波段探测器。
2 根据双波段探测器的保护角度 ,确定双波段探测器的布 置方法和安装高度。
3 探测距离较远的双波段探测器的正下方如存在探测盲 区 ,应利用其他探测器消除探测盲区。
4 双波段探测器安装位置至顶棚的垂直距离不应小 于 0. 5m。
5 双波段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 3m。
B. 0. 3 双波段探测器宜采用壁装。
B. 0. 4 双波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红外光区域。
B. 0. 5 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摄 像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解析度不应低于 480线。
2 应具有自动白平衡、自动增益控制、自动背光补偿、自动 电子快门。
3 应具有强光抑制功能。
4 探测器最低照度应根据现场情况选取 , 并且不应大于 0. 1lx。
5 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 ,焦距应根据工作距离和保护范围 选取。
6 电源不宜高于 DC24V。
B. 0. 6 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摄 像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探测器的最大监控范围约为 40m×30m。
2 探测器距地面高度应在现场所有设备、人员、运动物体及 其他障碍物的高度之上 ,且方便安装调整 。
近距离处不应有物体 遮挡 , 同时保证能够监视最容易发生火灾或存在特殊危险场所。
3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整个保护区域都在监视范围 内 ,无监控盲区 ,宜成对安装。
4 探测器不应直接对准过亮(如灯光、明亮的窗口等) 物体 , 同时也不能将探测器对准黑暗的角落。
5 现场的环境照度应高于探测器的最低工作照度 , 当低于 最低照度时应设置补光设备。
B. 0. 7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视频设备的制式应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2 系统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与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3 系统视频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 特性阻抗均应为 75Ω。
B. 0. 8 双波段、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摄像机) 输出的视频基带 信号宜采用下列方式传输 :1 传输距离小于 900m 时 ,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视频基带 信号的视频传输方式 , 同轴电缆的性能应满足相应传输距离的 要求。
2 传输距离大于等于 900m 时 ,宜采用同轴电缆传输射频调制信号的射频传输方式或光缆传输方式。
3 当有强电磁场干扰时 ,宜采用传输光调制信号的光缆传 输方式 。
当有防雷要求时 ,应采用无金属光缆。
B. 0. 9 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兼作该报警区域的安保系统。
附录 C 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C. 0. 1 光 纤 光 栅 感 温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不 应 设 置 在 下 列场所 :1 靠近正常火源、热源的场所。
2 具有振动、冲击的场所。
C. 0. 2 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区域、探测区 域的划分和报警阈值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报警区域长度不宜超过 4000m。
2 感温光纤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应大于 8m。
3 应按不同探测地址的工作温度及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设 置预警温度值、报警温度值。
C. 0. 3 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温光纤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感温光纤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6m。
2 感温光纤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 12m。
3 报警定位偏差不应大于 2m。
4 感温光纤距离侧壁不应大于 6m,且不应小于 100mm。
5 感温光纤的安装净高不应大于 8m。
C. 0. 4 光纤光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光纤光栅探测器(光栅 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为 -40℃~+95℃。
2 在电缆井道、电缆桥架、电缆夹层内设置时 ,光纤光栅探 测器(光栅片)沿电缆走向布置 。
报警分区按 150m划分。
3 电缆井道中 , 每个隔离层至少布置光纤光栅探测器(光 栅片)。
C. 0. 5 线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温光纤或光纤光栅光缆安装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公路、铁路、地铁隧道内设置时 ,应采用安装在隧道顶 部的专用吊夹 ,每隔 1m设置 1个专用吊夹。
2 在供热管道上设置时,应设置在保护层与保温层之间的 填充层中。
C. 0. 6 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感温光纤输出信号 的传输可采用下列线路形式 :1 当采用总线方式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时 ,短距离传输 线路应采用具有抗干扰的通信电缆 ,长距离传输线路或需避免强 电磁场干扰时应采用光缆。
2 当采用输入模块方式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时 ,传输线 路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
附录 D 对射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 0. 1 下列场所可采用对射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购物中心、体育馆、机场、会展中心、影剧院、隧道、地铁站 等大型开放空间。
2 火车站等对环境光源具有免疫力、可进行无误报探测的 场所。
3 酒店与办公场所的大堂、历史性建筑、宗教建筑等需隐蔽 探测的场所。
4 仓库和生产制造场、储料场、储油罐等。
D. 0. 2 光截面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探测区域的大小选择光截面探测器。
2 每只探测器可对应多只发射器 ,但最多不应超过 8只。
3 光 截 面 探 测 器 安 装 位 置 至 顶 棚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0. 5m。
4 当探测区域高度大于 12m 时 , 光截面探测器宜分层布 置 ,且每两层之间高度不应大于 12m。
5 光截面探测器距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 3m,且不大于 5m。
6 相邻两只光截面发射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0m。
7 光截面探测器宜采用壁装。
8 光截面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强红外光区域。
D. 0. 3 双鉴式成像光束感烟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有效区别烟雾与其他可能干扰源或系统以外的光 源的功能。
2 外壳应采用坚固的 ABS塑料材料,符合相关防火和毒性要求。
3 宜选用无需布线的发射器。
4 标准型发射器内置蓄电池正常工作寿命不应少于 4年。
5 接收组件(成像器) 和标准型发射器(接外部电源) 应由标 称值 DC24V~DC30V的外部电源供电。
6 探测器的电子元件IP等级不应低于 IP44,光学元件遮蔽 IP等级不应低于 IP66。
7 接收组件(成像器) 和发射组件(发射器) 的光学元件的调 节角度水平方向不小于 ±60°,垂直方向不小于 ±15°。
8 可承受角度变幅不少于 ±1. 5°。
D. 0. 4 双鉴式成像光束感烟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只接收组件(成像器) 可对应多只发射器 ,但最多不应 超过 7只。
2 发射器 的 安 装 位 置 至 顶 棚 的 垂 直 距 离 宜 为 0. 3 m~ 1. 0m。
3 发射器的安装高度不超过 20m时 ,其水平安装间距不应 大于14m;发射器的安装高度超过 20m时 ,其水平安装间距不应 大于 20m。
4 安装于低温环境下时 ,应具有内部加热器以防止探测器 内部发生冷凝。
5 成像器和发射器部件的安装位置应避开被阳光直射。
6 与同一成像器组合使用的多个发射器之间的间距不应小 于 1m,发射器与其他光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1m。
7 探测距离在选用标准型发射器情况下满足不了现场环境 时 ,采用大功率发射器可以把标准的探测距离增加 1倍 ,但最长 不应大于 100m。
附录 E 电线电缆型号标识E. 0. 1 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的型号标识应包括燃烧性能等级、燃 烧特性、线缆型号、额定电压及规格 ,并按下列规定表示 :E. 0. 2 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等级代号见表 E. 0. 2。
表 E. 0. 2 燃烧性能等级代号燃烧性能等级代号不燃A阻燃 1级B1阻燃 2级B2E. 0. 3 电线电缆的燃烧特性代号见表 E. 0. 3。
表 E. 0. 3 燃烧特性代号代号名称代号名称Za单根阻燃ZD阻燃 D类ZAb阻燃 A类省略有卤ZB阻燃 B类W无卤ZC阻燃 C类D低烟续表E. 0. 3代号名称代号名称U低毒NS供火加机械冲击和喷水的耐火N单纯供火的耐火NH消防用耐火NJ供火加机械冲击的耐火注 :1 a 含卤产品,Z省略。
2 b仅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第 33部 分 :垂直安装的成束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 A类》GB/T 18380.33 的 A类 ,不包括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第 32部分 : 垂直安装的成束电线电缆火焰垂直蔓延试验 A FR 类》GB/T 18380.32 的 AF/R类。
E. 0. 4 阻燃和耐火系列的电线电缆有多种燃烧特性要求时 ,其 代号按无卤(有卤省略)、低烟、低毒、阻燃或耐火的顺序排列组合 见表 E. 0. 4。
表 E. 0. 4 燃烧特性代号组合系列名称代号名称阻燃有卤ZA阻燃 A类ZB阻燃 B类ZC阻燃 C类ZD阻燃 D类无卤低烟WDZ无卤低烟单根阻燃WDZA无卤低烟阻燃 A类WDZB无卤低烟阻燃 B类WDZC无卤低烟阻燃 C类WDZD无卤低烟阻燃 D类无卤低烟 低毒WDUZ无卤低烟低毒单根阻燃WDUZA无卤低烟低毒阻燃 A类WDUZB无卤低烟低毒阻燃 B类WDUZC无卤低烟低毒阻燃 C类WDUZD无卤低烟低毒阻燃 D类续表E. 0. 4系列名称代号名称耐火有卤N、NJ耐火ZAN、ZANJ阻燃 A类耐火ZBN、ZBNJ阻燃 B类耐火ZCN、ZCNJ阻燃 C类耐火ZDN、ZDNJ阻燃 D类耐火无卤低烟WDZN、WDZNJ无卤低烟单根阻燃耐火WDZAN、WDZANJ无卤低烟阻燃 A类耐火WDZBN、WDZBNJ无卤低烟阻燃 B类耐火WDZCN、WDZCNJ无卤低烟阻燃 C类耐火WDZDN、WDZDNJ无卤低烟阻燃 D类耐火无卤低烟 低毒WDUZN、WDUZNJ无卤低烟低毒单根阻燃耐火WDUZAN、WDUZANJ无卤低烟低毒阻燃 A类耐火WDUZBN、WDUZBNJ无卤低烟低毒阻燃 B类耐火WDUZCN、WDUZCNJ无卤低烟低毒阻燃 C类耐火WDUZDN、WDUZDNJ无卤低烟低毒阻燃 D类耐火消防用NH1消防用耐火一类NH2消防用耐火二类NH3消防用耐火三类NH4消防用耐火四类NH5消防用耐火五类NH6消防用耐火六类E. 0. 5 电线电缆型号一般由用途代号、材料代号以及结构特征 代号等组成 。
其常用代号意义见表 E. 0. 5 1~表 E. 0. 5 3。
表 E. 0. 5 1 用途代号用途代号电力省略续表E. 0. 5-1用途代号控制K布线B软线R表 E. 0. 5 2 材料代号材料名称代号导体材料铜省略铝L绝缘材料聚氯乙烯V聚乙烯Y绝缘材料交联聚乙烯YJ橡皮X硅橡胶C护套材料聚氯乙烯V聚烯烃Y铜T表 E. 0. 5 3 结构特征代号结构特征代号重载Z轻载Q屏蔽PE. 0. 6 不同电压等级用电缆的额定电压见表 E. 0. 6。
表 E. 0. 6 电缆额定电压要求(kV)系统标称电压Un0.22/0.38361035额定电压U0/U0.6/1.03/36/68.7/1026/35E. 0. 7 电缆型号标识示例 :1 阻燃电缆示例示例 1:铜芯 ,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 阻燃 A类 ,额定电压 0.6/1kV,表示为 ZA-YJV 0.6/1。
示例 2:铜芯 ,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电力电缆 ,无卤低 烟 ,阻燃 A类 ,额定电压 0.6/1kV,表示为 WDZA-YJY 0.6/1;若有 B1 级燃烧性能要求 ,表示为 B1-WDZA-YJY 0.6/1。
示例3:铜芯 ,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电力电缆 ,无卤低烟 低毒 ,阻燃 B类 ,额定电压0.6/1kV,表示为 WDUZB-YJY 0.6/1;若有 B1 级燃烧性能要求 ,表示为 B1-WDUZB-YJY 0.6/1。
2 耐火电缆示例示例 1:铜芯 ,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电力电缆 ,无卤低 烟 ,阻燃 A 类 , 单纯供 火 的 耐 火 , 额 定 电 压 0. 6/1kV, 表 示 为 WDZAN-YJY 0.6/1;若有 B1 级燃烧性能要求 ,表示为 B1-WDZAN-YJY 0.6/1。
示例 2:铜芯 ,不燃类电缆 ,消防用耐火一类 ,燃烧性能等级 A 级 ,表示为 A-NH1-BTTZ-0. 75;示例 3:铜芯 , 耐 火 电 缆 , 消 防 用 耐 火 二 类 ,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B1 级 ,表示为 B1-NH2-BTLY 0.6/1。
附录 F 常用阻燃电线电缆非金属 材料容量计算及参考表F. 0. 1 阻燃电缆在设计时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和光缆在 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GB/T 18380 的计算方法确定同一环境 中所敷设的每米成束电缆所含非金属材料的总体积以求得阻燃 类别。
F. 0. 2 单根电线电缆每米所含非金属材料的容量可近似按下式 计算 :V= (S1 -S2)/1000 (F. 0. 2)式中 :V———电线电缆所含非金属材料容量之和(L/m); S1———电线电缆总截面积(mm2);S2———电线电缆金属截面积之和(mm2)。
F. 0. 3 不同阻燃类别相应的电线电缆根数可近似按下式计算 :N=VS/V (F. 0. 3)式中 :N———不同阻燃类别相应的电线电缆根数(根);VS———不同阻燃类别规定每米电线电缆所含非金属材料容 量(L/m);V 每米电线电缆所含非金属材料容量之和(L/m)。
F. 0. 4 常用阻燃电线电缆每米非金属材料容量及不同阻燃类别 相应的电线电缆根数参见表 F. 0. 4 1~表 F. 0. 4 4。
非铠装不等截面 YJY 电力电缆表 F 0 4 1 0 6/1kV 不等截面 YJY 电力 电缆非金属容量及不 同阻燃类别 的根数估算 (参考上海 电缆厂产 品)4+1cA 类(根)484130231715119765B类(根)242115129864433非金属含量(L/m)0.14700.17150.23540.30450.42640.49360.65070.86681.09921.38341.6225直径(mm)14.515.918.921.926.228.833.438.844.149.554.1截面(mm2)46101625355070951201503+2cA 类(根)494231241816129765B类(根)252116129865433非金属含量(L/m)0.14450.16700.22580.29550.40650.45370.60890.80051.01801.30611.4739直径(mm)14.315.618.421.425.427.532.137.142.247.751.4截面(mm2)46101625355070951201503+1cA 类(根)5648352820181411876B类(根)2824181710975443非金属含量(L/m)0.12700.14630.19990.25800.35720.40000.52680.69480.87991.11361.2836直径(mm)13.414.717.32023.825.829.934.739.344.248截面(mm2)4610162535507095120150非铠装不等截面 YJY 电力电缆续表F. 0. 4-14+1cA 类(根)4331612108765B类(根)22278654433非金属含量(L/m)2.04082.57123.07740.46280.62480.75430.89131.03701.25761.5426直径(mm)60.568.275.129.634.738.842.746.751.657.8截面(mm2)1852403005070951201501852403+2cA 类(根)4331713119875B类(根)2229754433非金属含量(L/m)1.87352.34643.09870.42430.56450.69470.86550.95451.15251.3888直径(mm)57.764.97428.232.83741.444.549.154.7截面(mm2)1852403005070951201501852403+1cA 类(根)54319151210986B类(根)32210865543非金属含量(L/m)1.62462.03332.46340.37210.49000.59100.71350.82050.97761.1938直径(mm)53.860.566.926.430.634.33841.445.550.9截面(mm2)185240300507095120150185240非铠装等截面 YJY 电力电缆表 F 0 4 2 0 6/1kV 等截面 YJY 电力电缆非金属容量及不同阻燃类别的根数估算5cA 类(根)47412923161310865433B类(根)23211412875433222非金属含量(L/m)0.15190.17350.25160.31390.45580.55520.71160.95671.21511.49821.83642.30042.9034直径(mm)14.816.119.622.427.230.53540.846.451.757.464.172.3截面(mm2)46101625355070951201501852404cA 类(根)54473326191612986543B类(根)272417131086543322非金属含量(L/m)0.13130.15030.21430.26910.38280.45800.58390.78310.99161.21741.49011.86442.3464直径(mm)13.714.91820.624.827.631.636.841.846.551.657.664.9截面(mm2)46101625355070951201501852401cA 类(根)8066524235302419161411B类(根)4033262118151210876非金属含量(L/m)0.08770.10610.13600.16790.20030.24040.29780.37110.43990.52350.6696直径(mm)12.514.116.218.320.222.324.827.930.734.338.6截面(mm2)35507095120150185240300400500非铠装等截面 YJY 电力电缆续表 F. 0. 4-2表 F 0 4 3 450/750VBYJ 电线非金属容量及不同阻燃类别的根数估算5cA 类(根)2141098654B类(根)17554332非金属含量(L/m)3.52400.51910.70730.85750.96851.17341.42381.7594直径(mm)8031.336.741.244.749.554.761.4截面(mm2)3005070951201501852404cA 类(根)317131110876B类(根)29765443非金属含量(L/m)2.84690.41540.56970.66580.75720.93361.11411.3716直径(mm)71.82832.936.539.744.248.654.5截面(mm2)3005070951201501852401cA 类(根)211614131097B类(根)11877554非金属含量(L/m)0.33280.44110.51880.54750.70750.84961.0437直径(mm)24.828.8323438.442.347.4截面(mm2)507095120150185240B类(根)4333C类(根)1915非金属含量(L/m)0.08270.1066直径(mm)1315截面(mm2)5070C类(根)4430D类(根)1510非金属含量(L/m)0.03420.0504直径(mm)89.8截面(mm2)1625C类(根)133107D类(根)4536非金属含量(L/m)0.01130.0141直径(mm)4.24.8截面(mm2)2.54B类续表F. 0. 4-3表 F 0 4 4 6/6kV、8 7/10kV 电力电缆非金属容量及不同阻燃类别的根数估算1880.196221150(根)2722C类(根)1210非金属含量(L/m)0.13190.1634直径(mm)1719截面(mm2)95120C类(根)25D类(根)9非金属含量(L/m)0.0600直径(mm)11截面(mm2)35C类(根)8957D类(根)3019非金属含量(L/m)0.01690.0263直径(mm)5.46.8截面(mm2)6103cA 类(根)B类(根)非金属含量(L/m)直径(mm)截面(mm2)3cA 类(根)4333B类(根)2222非金属含量(L/m)2.13912.37632.58022.8759直径(mm)55.5759.0462.1366.11截面(mm2)951201501853cA 类(根)5554B类(根)3332非金属含量(L/m)1.39951.53451.67981.9249直径(mm)43.3445.748.2852.15截面(mm2)25355070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 ,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 采用 “可”。
2 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2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4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缆通则》GB/T 19666 5 《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6 《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 7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0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1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1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15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 1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17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18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19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93 2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2 《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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