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适用范围1.1.1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中砌筑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的施工要求、方法和质量标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工程中砌筑砂浆工程的施工。
1.2 引用标准名录1.2.1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国家现行标准:1《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3《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4《预拌砂浆》GB/T 25181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6《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1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11《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12《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13《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14《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15《建筑生石灰》JC/T 47916《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1.3 术语1.3.1 砂浆 mortar由胶结料、细骨料、掺加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建筑工程材料,在建筑工程中起粘结、衬垫和传递应力的作用。
1.3.2 砌筑砂浆 masonry mortar将砖、石、砌块粘结成为砌体的砂浆,主要有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及掺加有机塑化剂等外加剂的砂浆。
1.3.3 水泥混合砂浆 cement-mixed mortar由水泥、细集料、掺加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砂浆。
1.3.4 水泥砂浆 cement mortar由水泥、细集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砂浆。
1.3.5 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 admixture of cement mortar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砂浆。
1.3.6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1.3.7 专用砌筑砂浆 special masonry mortar专门用于砌筑某种块体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硅酸盐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砖)砌体,并能有效提高其工作性能及砌体结构力学性能的砂浆。
1.3.8 干混砂浆 dry-mixe dmortar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以水泥为主要胶结料与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加强材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混合物。
1.3.9 湿拌砂浆 wet-mixe-dmortar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1.3.10 掺加料 admixture为改善砂浆和易性而加入的无机材料,例如:石灰膏、电石膏、粉煤灰、黏土膏等。
1.3.11 外加剂 additive在拌制砂浆过程中掺入,用以改善砂浆性能的物质。
1.4 施工准备Ⅰ 技术准备1.4.1 根据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收集施工相关技术标准。
1.4.2 熟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
1.4.3 进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
1.4.4 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Ⅱ 物资准备1.4.5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2 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复合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
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1.4.6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2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 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1.4.7 砂浆拌和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1.4.8 用于混合砂浆的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采取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的措施。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2 制作电石膏的电石渣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检验时应加热至70℃并保持20min,没有乙炔气味后,方可使用。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
1.4.9 粉煤灰进场使用前,应检查出厂合格证,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论。
粉煤灰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的规定。
1.4.10 磨细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要求。
1.4.11 凡在砂浆中掺入的砂浆外加剂,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4.12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
Ⅲ 施工设施准备1.4.13 施工机械:干混砂浆储料罐、砂浆搅拌机等。
1.4.14 工具用具:灰扒、铁锨、水桶、水壶等。
1.4.15 监测装置:砂浆稠度仪、磅秤、天平、温度计、砂浆试模等。
Ⅳ 作业条件准备1.4.16 砂浆搅拌机就位,并对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搅拌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挂牌标识。
1.4.17 采用人工搅拌时,铺设硬化地坪﹙C10以上混凝土地坪或钢板﹚或设搅拌槽。
1.4.18 设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5 施工工艺1.5.1 现场拌制砂浆施工工艺流程见图1.5.1-1;干混砂浆拌制施工工艺流程见图1.5.1-2。
Ⅰ 现场拌制砂浆施工1.5.2 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1.5.3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
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干混砂浆现场拌制工艺流程1.5.4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和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和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
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1.5.5 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1.5.6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Ⅱ 干混砂浆现场拌制施工1.5.7 散装干粉砂浆通过砂浆运输车运输到搅拌现场,通过车辆的气动力输送系统将干粉砂浆输送到储料罐中。
1.5.8 罐体中的干粉砂浆靠自身重力和罐体震动电机的震动使之均匀下落,通过罐体下端链接的蝶阀进行流量控制。
干粉砂浆进入搅拌机后,在搅拌机推进端进行预搅拌。
1.5.9 经过预搅拌的干粉砂浆通过螺旋推进轴进行强制式定量输出。
1.5.10 干粉砂浆进入搅拌端后由水泵提供定量水源,砂浆和水经过搅拌混合为湿砂浆。
1.5.11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砌筑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5.12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1.5.13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砌筑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1.5.14 砂浆检查验收时,对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浆试块应在现场取样制作。
砂浆立方体试块制作及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
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2)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抽取。
3)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
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1.6 季节性施工1.6.1 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浆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拌制。
2 拌制砂浆所用砂,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和冰块。
3 拌和砂浆宜采用两步投料法,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砂浆稠度宜较常温适当增大。
4 石灰膏等膏状掺加料应防止受冻,当遇冻结,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5 砌筑时砂浆温度不应低于5℃。
6 砌筑砂浆试块的留置,除应按常温规定要求外,尚应增设一组与砌体同条件养护的试块。
7 不得使用已冻结的砂浆,严禁用热水掺入冻结砂浆内重新搅拌使用,且不宜在砌筑时的砂浆内掺水。
8 混凝土小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低于M10时,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比常温施工提高一级。
9 搅拌砂浆的时间应比常温期增加0.5倍~1.0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砂浆在搅拌、运输、存放过程中的热量损失。
10 砌筑工程冬期施工用砂浆应选用外加剂法。
1.6.2 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加强原材料的存放和保护,不得久存受潮。
2 拌制的砂浆应防止雨淋。
3 砂浆稠度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
4 电气装置及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措施。
1.6.3 掺用外加剂的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最低气温不高于负15℃时,采用外加剂法砌筑承重砌体,其砂浆强度等级应按常温施工时的规定提高一级。
2 在氯盐砂浆中掺加砂浆增塑剂时,应先加氯盐溶液后再加砂浆增塑剂。
3 外加剂溶液应由专人配制,并应先配制成规定浓度溶液置于专用容器中,再按使用规定加入搅拌机中。
4 下列砌体工程,不得采用掺氯盐的砂浆:1)对可能影响装饰效果的建筑物。
2)使用湿度大于80%的建筑物。
3)热工要求高的工程。
4)配筋、铁埋件无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的砌体。
5)接近高压电线的建筑物。
6)经常处于地下水位变化范围内,而又无防水措施的砌体。
7)经常受40℃以上高温影响的建筑物。
5 砖与砂浆的温度差值砌筑时宜控制在20℃以内,且不应超过30℃。
1.6.4 高温施工,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砂浆应在2h内使用完毕。
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1.7 质量标准Ⅰ 主控项目1.7.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有关规定。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7.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1.7.3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1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 组。
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2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3 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Ⅱ 一般项目1.7.4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 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7.5 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1.7.6 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 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1.7.6的规定采用。
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1.7.7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1.7.7的规定采用。
注:1 采用薄灰砌筑法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时,加气混凝土粘接砂浆的加水量按照其产品说明书控制;1.7.8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1.7.9 在砂浆中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
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的质量要求。
Ⅲ 其他质量要求1.7.10 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应按设计要求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性能及使用部位核对后使用,其中对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筑砂浆,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要求。
1.7.11 现场取样的预拌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
1.8 产品保护1.8.1 砂浆应盛入不漏水的的储灰器中,并随拌随用,少量储存。
1.8.2 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使用时间不得超过表1.8.2的规定。
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掺外加剂的水泥砂浆使用时间1.9 职业健康安全1.9.1 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1.9.2 在操作前应对操作环境、机具、安全设施和防护产品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9.3 砂浆搅拌机及配套机械作业前,应进行无负荷试运转,运转正常后再开机工作。
1.9.4 搅拌机应有专用开关箱,并装有漏电保护器,停机时应拉断电闸,下班时应上锁。
1.9.5 砂浆搅拌场应配合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要求。
1.10 绿色施工1.10.1 应修建沉淀池将搅拌砂浆产生的污水排入沉淀池内,进行沉淀处理。
1.10.2 施工应注意施工时间性,防止砂浆搅拌机的噪声扰民。
1.10.3 水泥应及时覆盖,易扬尘施工场所应洒水,现场扬尘排放达标。
1.10.4 工完场清,落地砂浆应及时收回利用。
1.10.5 利用粉煤灰、石灰粉、外加剂等新材料降低砂浆中的水泥用量;现场宜使用预拌砂浆。
1.10.6 砂浆搅拌机、砂浆运输车辆冲洗应设置沉淀池,经二次沉淀后回收再用。
1.10.7 基坑降水应储存使用。
1.10.8 现场喷洒路面,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宜采用非传统水源,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1.10.9 砂子、水泥的选用应缩短运输距离,现场合理堆放、减少二次运输,减低能耗。
1.10.10 应减少夜间作业时间。
1.10.11 合理确定现场砂浆搅拌站、水泥库、材料堆场等的占地指标。
1.10.12 缩短材料现场堆放周期,在保证材料供应的前提下宜减少库存。
1.11 质量记录1.11.1 执行本标准应形成以下质量记录:1 技术交底记录。
2 材料出厂合格证、出厂质量证明资料、进厂试验报告。
3 水泥复检报告。
4 水泥安定性试验报告。
5 砂检验报告。
6 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7 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8 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出厂合格证、进厂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