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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台防水层失效致邻居家渗漏,开发商和物业需承担维修责任吗?「律师说案」

发布:2023-02-28 浏览:37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2011年5月,许某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某小区10号楼的3204室商品房,2012年8月,许某办理了3204室交房手续,装修后于2013年3月入住。同年2月4日,该小区10号楼3104室业主黄某办理了交房手续,后黄某将3104室出售给潘某,潘某于2018年6月8日取得了3104室不动产所有权。据潘某陈述,其于2018年5月发现阳台房顶漏水,后在装修过程中对该位置进行了注浆补漏防水处理,后该位置未再发生漏水;2018年8月某次大雨,潘某家客厅房顶出现漏水。潘某据此要求许某维修并赔偿损失1万元,许某

基本案情2011年5月,许某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某小区10号楼的3204室商品房,2012年8月,许某办理了3204室交房手续,装修后于2013年3月入住。
同年2月4日,该小区10号楼3104室业主黄某办理了交房手续,后黄某将3104室出售给潘某,潘某于2018年6月8日取得了3104室不动产所有权。
据潘某陈述,其于2018年5月发现阳台房顶漏水,后在装修过程中对该位置进行了注浆补漏防水处理,后该位置未再发生漏水;2018年8月某次大雨,潘某家客厅房顶出现漏水。
潘某据此要求许某维修并赔偿损失1万元,许某却认为渗漏是小区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以及物业管理不慎导致,渗漏维修和损失赔偿应该由房地产公司和物业承担。
潘某一怒之下将许某、小区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该案系相邻关系纠纷。
许某与潘某系上下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该案中,因许某所有的3204室露台防水层失效,露台门槛石与推拉门框接缝处的防水密封处理失效,导致排水渗漏至潘某所有的3104室的阳台房顶及客厅房顶,给潘某造成了妨碍,许某应该排除妨碍。
故潘某主张许某进行渗漏维修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许某在法庭上辩称露台渗漏是由于小区房地产公司防水工程质量不合格所致,且露台系公共部分,应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3204室、3104室的住宅防水工程保修期均为5年,3204室、3104室均于2012年办理了交房手续,已经过了防水工程保修期,且3204室所对应的露台一直是由许某在使用,外人无法进入,该露台系许某专有使用,并非公共部分,该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潘某主张因渗漏产生的损失1万元,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情况及金额,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因3104室的漏水与房地产公司、小区物业公司无关,故潘某主张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及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本案所涉因房屋渗漏导致的相邻关系纠纷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
因案发于2018年,所以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许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给相邻方潘某造成了妨碍,故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其次,由于案发于2018年,已经超过了3104室、3204室的住宅防水工程保修期,并且漏水部分的露台属于许某专用部分,不属于公共部分,因此小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的潘某主张被告承担渗水漏水所产生损失1万元,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由其自行承当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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