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出租房虽然是租赁得来,但其同样要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不能擅自装修、改建。
近日,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在出租屋内私自增设卫生间的案件。
案件回顾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区住建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清江路某小区出租屋存在室内增设卫生间行为。
经现场核实,该房屋现有四个房间,其中两个房间内各增设了1处卫生间,面积总计约7平方米。
卫生间均内设水龙头、下水口及地漏、洗衣机、洗手盆等。
经确认,当事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该行为涉嫌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队员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现场,执法队员向房屋承租人即实际装修人朱某进行了普法教育,擅自改建卫生间,将带来房屋渗漏水等安全隐患,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会威胁人身安全。
对此当事人认识到了错误,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整改。
普法课堂违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罚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