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赌毒”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组织卖淫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对一起涉及18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卖淫、容留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窝藏罪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国强等5人七年到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国华等3人二年六个月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宁佐友等9人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健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邵阳市大祥区法院网公布的案情显示,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20日左右,朱国强伙同蒋云等人先后在邵阳市大祥区“明都假日酒店”、“聚隆酒店”租用整层客房,招募10余名技师(卖淫女),聘请宁佐友等人分别负责管理技师、财务、安保、招揽嫖客等,从事卖淫活动。
在该卖淫团伙中,杨友平占股40%,朱国强占股35%,蒋云占股25%。
技师与业务员按次提成,其他员工领取固定工资,盈利归老板。
吴国华系“明都假日酒店”股东,负责该酒店的具体经营和日常管理。
袁建贤系“聚隆酒店”法人代表,邹斌系该酒店职业经理人。
2018年10月25日,该卖淫团伙被查获,朱国强、宁佐友闻讯脱逃,搭乘马某健的小车行驶至甘肃陇南市时,三人被抓获。
》》法官释法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数、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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