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5.1.1条规定: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首先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后续工作年限。
本文章对抗震设防烈度、后续工作年限的确定方法进行探讨。
2.1 抗震设防烈度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依据第五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抗震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
根据规范修订组提供的资料,本次对全国2860个城镇调整的分类统计结果如下: 1)设防烈度降低一档:5个城镇,占比0.17%; 2)地震动参数不变:共1618个城镇,占比56.5%; 3)设防烈度不变,仅设计地震分组调整的有365个城镇,占比12.75%;4)设防烈度提高一档,共841个城镇,占29.5%;5)设防烈度提高二档,共841个城镇,占1.05%;6)设防烈度提高三档:仅1个城镇,占0.03%。
从统计结果来看,全国有近一半的城镇地震作用提高,有的提高幅度相当大,对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果一味地按新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现有的技术能力和经济条件无法达到这一要求。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简称规范GB 50023-2009)第1.0.2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值得商榷的是,标准中的“一般情况下”,是否意味着抗震鉴定与加固时的设防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可与新建工程有所不同。
既有建筑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原因,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简称10版抗规)的抗震设防烈度,为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提供可操作性。
2.2 既有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第5.1.2条规定:既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采用相应的鉴定方法。
后续工作年限的选择,不应低于剩余工作年限。
同时第5.1.3条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称 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
该条规定的后续工作年限仅与原建筑的剩余工作年限有关,有些不妥,特别是再与建筑类别挂钩后,存在很大的问题。
规范GB 50023-2009对后续工作年限是依据建造年代、原设计标准系列来确定,同时规定了一个最低后续工作年限30年。
举例如下。
(1)1991年建造按89版抗规设计的房屋。
已使用31年,剩余工作年限19年,按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的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为A类建筑。
而按规范GB 50023-2009的规定应为 B类建筑。
(2)2002年建造按01版抗规设计的房屋。
已使用20年,剩余工作年限30年,按通用规范GB 55021-2021的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为A类建筑。
而按规范GB 50023-2009的规定应为 C类建筑。
(3)2011年建造按10版抗规设计的房屋。
已使用11年,剩余工作年限39年,按规范GB 55021-2021的规定,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为B类建筑。
而按规范GB 50023-2009的规定应为 C类建筑。
事实上,既有建筑的后续工作年限应根据建造年代、原设计标准和剩余工作年限来确定(图 1)。
首先按原设计依据的标准系列进行划分,凡89版抗规实施前建造的房屋一律为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少于30年,按89版抗规设计建造的房屋一律为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不少于40年。
其次,对2000年以后建造的房屋,虽称为C类建筑,但其后续工作年限应按剩余工作年限来确定,应注意的是后续工作年限30年的C类建筑不同于A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40年的C类建筑不同于B类建筑,它们后续工作年限虽相同,但相应的鉴定要求完全不同。
既有建筑后续工作年限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