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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习」《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详解,答疑解惑(建筑抗震鉴定技术手册)

发布:2024-05-28 浏览:40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国家特别制定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今天建标知网就带大家学习建筑相关标准,详解《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中减轻地震破坏,降低因地震产生的损失的条款,并对热点问题进行答疑《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适用范围?《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国家特别制定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今天建标知网就带大家学习建筑相关标准,详解《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中减轻地震破坏,降低因地震产生的损失的条款,并对热点问题进行答疑《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适用范围?《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由于新建建筑工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古建筑又属于文物的建筑,有专门的要求;危险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所指的现有建筑, 只是既有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包括古建筑、新建的建筑工程(含烂尾楼)和危险房屋,一般情况,现有建筑在不遭受地震影响时,仍在正常使用。
加层结构、烂尾楼的续建等是否应该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现有建筑增层以及烂尾楼的续建等的抗震鉴定,情况复杂,不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规定的范围之内。
对现有建筑进行装修和改善使用功能的改造时,若不增加房屋层数,抗震鉴定时应按本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并确定结构改造的可能性;若进行加层改造或者烂尾楼续建等,一般说来,其要求应高于现有建筑鉴定而接近或达到新建工程的要求,此时可以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鉴定的原则,但不能直接套用抗震鉴定标准的具体要求,需要视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鉴定对策。
砌体结构顶部增加轻钢结构、或者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顶部增加轻钢结构的房屋的抗震鉴定和加固是否也依据本标准进行?砌体结构顶部增加轻钢结构、或者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顶部增加轻钢结构的房屋因新旧版本的所有抗震规范中无此种结构形式的有关要求,这样的结构上下两种结构的阻尼比不同,上下部分刚度存在突变,属于超规范、超规程设计,需要进行专门研究,还应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执行,即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对设计进行审定。
故其抗震鉴定也需要专门研究,不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规定的范围之内。
后续使用年限的定义、确定方法是什么?(1)后续使用年限是对现有建筑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依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在2001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后续使用年限划分目的是什么?划分后续使用年限后,就可以依据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了: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设计基准期是指什么?设计基准期: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我国建筑结构设计所考虑的荷载统计参数,都是按设计基准期为50年确定的,如设计时需采用其他设计基准期,则必须另行确定在该基准期内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
设计基准期是一个基准参数,它的确定不仅涉及可变作用(荷载),还涉及材料性能,是在对大量实测数据进行统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更改。
例如我国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包括反应谱和地震最大加速度)的基准期为50年,如果要求采用基准期为100年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则不但要对地震动的概率分步进行专门研究,还要相应地对建筑材料乃至设备的性能参数进行专门的统计研究。
设计使用年限是指什么?设计使用年限:是借鉴了国际标准ISO2394:1998提出的,又称为服役期、服务期等。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时选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给定的时期内,房屋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设计使用年限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屋建筑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
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即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功能要求。
结构可靠度是对结构可靠性的定量描述,安全性指结构在正常设计、施工和使用条件下,应该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各种荷载、外加变形、约束变形等);另外,在偶然荷载作用下,或偶然事件(地震、火灾、爆炸等)发生时或发生后,结构应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不致倒塌。
适用性指结构在正常使用时应能满足预定的使用要求,其变形、裂缝、振动等不超过规定的限度。
耐久性指结构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耐久性,如钢筋混凝土构件保护层不能过薄或裂缝不得过宽而引起钢筋锈蚀,混凝土不能因严重炭化、风化、腐蚀而影响耐久性。
对于普通房屋和构筑物,在设计文件的总说明中应明确结构(含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应为100年。
设计文件中,不需要给出设计基准期。
后续使用年限、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这三者概念完全不同: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不是建筑的使用年限,我国规范所用的设计基准期都为50年,包括一些可变荷载的取值等等;设计使用年限主要是针对新建建筑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后续使用年限针对的是现有建筑的加固设计,对现有建筑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这三者之间有有些联系,不管是设计新建筑还是现有建筑的加固设计,其所用的可变荷载和材料性能等的设计基准期均为我国规范规定的50年;后续使用年限是在被加固的现有建筑有完成最初新建时的部分设计使用年限的基础上重新鉴定加固后确定的继续使用的年限,这个继续使用的年限是自鉴定加固以后建筑的使用年限,可以是30年、40年、50年,这样经过鉴定加固后的建筑总的使用年限可能大于最初新建时的设计使用年限。
什么建筑需要进行抗震鉴定?,下列情况下的现有建筑(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行抗震鉴定:(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其中第2条中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使用年限在设计基准期内且设防烈度不变,但原规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提高的建筑;第二类是虽然抗震设防类别不变,但现行的区划图设防烈度提高后又使之可能不符合相应设防要求的建筑;第三类是设防类别和设防烈度同时提高的建筑。
第4条中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包括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对其抗震承载力有怀疑的房屋、建筑材料强度严重降低的房屋、结构改造时抗侧力构件发生变化的房屋等等影响原建筑物抗震性能的各种情况。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鉴定方法各是什么?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更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能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的有机结合。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采用两级鉴定法。
第一级鉴定的内容较少,容易掌握又确保安全。
当满足第一级鉴定要求时,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即可通过鉴定;第一级鉴定中有些项目不合格时,可在第二级鉴定中进一步判断,有些项目不合格则必须处理。
第二级鉴定是在第一级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当结构的承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或者,当抗震构造良好时,承载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分别对抗震措施鉴定、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鉴定后,对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当结构或构件的承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当抗震构造良好时,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也可酌情降低。
当主要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5%、次要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90%时,相当于结构安全性鉴定等级评级中的级,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C类建筑:依据现行抗震规范进行,本标准不包含在内。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设防目标是什么?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在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致,所不同的是,本标准指在相应的后续使用年限内满足 “小震(预估的第一水准)不坏、中震(预估的第二水准)可修、大震(预估的第三水准)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
因此,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其损坏程度要略大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
当按后续30年进行鉴定时,按照95鉴定标准的1.0.1条,其设防目标是“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即意味着,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大震不倒塌。
需要两点说明的是:⑴上述设防目标是在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保证前提条件下得到的,因此从概率意义上现有建筑与新建工程的设防目标一致。
⑵现有建筑后续设计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建筑,其损坏程度要略大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小震可能会有轻度损坏,中震可能损坏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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