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第一篇 综合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第四章 应急响应第五章 后期处置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七章 应急预案管理第二篇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一章 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二章 高处坠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三章 起重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四章 跨线施工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五章 隧道岩爆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六章 隧道坍塌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七章 隧道涌水突泥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八章 隧道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九章 钢箱梁顶推倒塌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十章 桥梁、高边坡坍塌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十一章 梁板运输及安装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三篇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一章 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二章 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三章 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六章 车辆伤害现场处置方案第七章 安全保通现场处置方案第八章 放炮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九章 淹溺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十章 容器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章 灼烫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二章 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四篇 非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一章 洪汛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二章 地震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三章 食物中毒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四章 突发传染病专项应急预案第五篇 非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一章 洪汛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二章 地震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三章 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第四章 传染疾病现场处置方案附件1: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等附件2:应急物资调查第一篇 综合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公司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项目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各项目建设施工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6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2.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2.8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9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8年3月);2.1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11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1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13 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三条 适用范围该预案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工程实体坍塌倾覆、机械设备毁坏或损伤、支架或防护等安全设施失效、火灾、爆炸、坍塌砸埋、坠落、物体打击、触电、雷击、淹溺、中毒中暑窒息、暴雨、水毁及其它局部重大自然灾害影响、施工阻断管线影响等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第四条 工作原则4.1 以员工生命安全为中心、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员工生命安全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总部各单位应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4.2 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总部各单位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4.3 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总部各单位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
各项目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五条 响应分级公司总部结合企业实际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事故分为八级:一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被应急管理部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或者因生产安全失信行为被住建部实施停标惩戒;或者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二级事故。
二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被国铁集团(或股份公司)实施停标惩戒;或者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导致中国铁建被国资委降级;或者因安全生产实信行为被应急管理部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者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三级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四级事故。
三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负主要责任;或者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铁路局、股份公司区域总部等)实施停标惩戒;或者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五级事故。
四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下重伤,负主要责任;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负主要责任;或者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停标惩戒;或者认定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六级事故。
五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负非主要责任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10人以下重伤,负非主要责任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负非主要责任且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认定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
六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负非主要责任;或者10人以下重伤,负非主要责任;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负非主要责任;或者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七级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八级事故。
七级事故,指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险性事件。
八级事故,指重大事故隐患或险性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停标惩戒指的是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3个月以上的处罚。
第六条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自然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本预案指导总部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第七条 预案体系7.1 公司总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公司总部为应对一级至六级事故编制的制度性文件,由公司总部发布实施。
7.2 XXX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公司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下,为应对一级至八级事故处置而编制,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项目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项目部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项目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7.3 项目部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如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组织体系8.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公司总部级、项目级两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8.2 公司总部应急组织机构8.2.1 机构构成公司总部在启动生产安全事故一级至六级事故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公司总部应对XXX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总部应对一级至六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8.2.2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由公司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副职领导任组长,公司总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管领导任副组长,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项目负责人任成员。
事故处理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如表1所示。
表1 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公司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副职领导副组长公司总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管领导成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相关项目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决定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一级至六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一级至六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4)根据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单位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8.2.3 应急日常机构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司总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以及一级至六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3)向公司总部应急办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5)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6)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8.2.4 公司总部内有关单位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总部安全监察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内部调查涉及的伤亡人数、责任划分由安监部门认定,涉及的直接经济损失额由经管部门认定,涉及的停标惩戒情况由经营部门认定,涉及的社会影响情况由办公室、工会、宣传等部门认定,涉及的其他情况由相应职能部门认定。
8.2.5 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联络。
一级至二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由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带队;三级至四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公司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成立,由公司总部分管领导带队;五级至六级及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成立,由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带队。
现场工作组由公司总部、项目部安全生产主、协管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公司总部、项目部应当根据需要派人参加。
现场工作组职责:1)传达公司总部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2)主动与地方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4)必要时向集团公司总部等上级单位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6)承办公司总部等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8.2.6 专家组专家组依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提出建议。
专家组由公司各单位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九条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项目部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尽可能协调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项目自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条 协同工作机制10.1 工作联络公司总部、各项目部之间需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公司总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联络。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各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项目应急联络员。
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10.2 响应联动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
各项目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联动。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10.3 应急协作各项目应加强与本地区应急、公安、国土、环保、水利、卫生、消防、气象、地震、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一至六级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第十一条 预防预警机制公司各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作业范围内危险源的辨识、建档、监控,对项目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要积极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预警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