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中县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契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新区有关部门,各果树农场: 《绥中县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契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过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中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中县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契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绥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执行优惠政策时间 (一)增量房(新购商品房) 2020年6月 1日至 2020年7月 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在此期间内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享受契税形成地方财力的20%部分补贴优惠政策。
车库、回迁房均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存量房(二手房、赠与房)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在此期间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享受契税形成地方财力的20%部分补贴优惠政策。
车库、房改房、公产出售房均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增量房、存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在此期间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享受免收不动产权证工本费。
(四)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销)售网签合同》的,因政府规划、竣工验收等原因暂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因东戴河新区海洋生态红线调整等原因暂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暂时无法缴纳契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的,方能享受契税形成地方财力的20%部分补贴优惠政策。
二、补贴业务办理流程 (一)补贴申请人需提供如下证件及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新购房需出具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二手房交易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税务部门的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部门在符合补贴政策的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绥中县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补贴申请人填写契税补贴申请表。
(三)上述材料齐全后,到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设立的补贴窗口办理业务,审核无误后,开具转账支票,在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补贴已发放”专用章,补贴申请人到指定银行办理转账业务。
(四)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依据相关资料每日登记台账。
三、工作要求 1.财政局将所需补贴资金拨付到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由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契税补贴窗口,现场办理补贴业务,对补贴资金单独核算。
2.补贴申请人要保证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对提供虚假信息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3.补贴申请人要妥善保管转账支票,在有效期内及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4.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为办事人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确保购房者在第一时间享受优惠政策。
四、此优惠政策按契税缴纳地进行奖励 在绥中县税务局缴纳契税的,由绥中县财政进行奖励;在东戴河新区税务局缴纳契税的,由东戴河新区财政局进行奖励。
五、其他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离的,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东戴河新区管委会。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