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房相关税费政策今天继续带您了解一下个人买卖二手住房涉及的税费问题一图读懂举例说明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卖方)① 满两年的情形案例1:卖方赵女士于2023年8月10日转让江北区一套住房给买方钱先生,建筑面积120平方。
2014年5月1日赵女士购入该套房产时,购入价为100万(含税),现价值为168万(含税)。
因赵女士持有该套住宅时间满2年,对本次房产交易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因本次房产交易免征增值税,故也免征附加税费。
② 不满两年的情形案例2:卖方孙先生于2023年8月21日转让江北区一套住房给买方李女士,建筑面积79平方。
2022年3月7日孙先生购入该套房产时,购入价为100万(含税),现价值为126万(含税)。
增值税=126÷(1+5%)×5%=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50%=0.21万元教育费附加=6×3%×50%=0.09万元地方教育附加=6×2%×50%=0.06万元增值税及附加的总税额为:6+0.21+0.09+0.06=6.36万元。
2.土地增值税(卖方)自然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卖方)① 满五唯一的情形案例3:陈女士于2012年4月6日购买重庆市江北区一套住房,该住房为其家庭(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重庆市的唯一一套住房。
2023年7月12日,陈女士将该套住房卖出。
因符合“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的情形案例4:2023年7月18日,孙女士出售一套2020年购买的二手住房,据契税完税证明记载,该套住宅的购买价格为161.82万元(不含税),缴纳2.4273万元契税。
经系统评估,住房当前市场价为167.01万元(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167.01-161.82-2.4273)×20%=0.55254万元。
③ 核定征税的情形案例5:2023年7月11日,孙女士转让一套2011年购买的住房,申报的合同价为100万元(含税),无法查明房屋原值。
经系统评估,该住房当前评估价为110万元(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110×1%=1.1万元。
4.契税(买方)案例6:张先生于2023年1月2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购置一处房产(建筑面积102平米),计税依据为160万元(不含税),该住房系张先生家庭在重庆市的第二套住房。
契税=160×2%=3.2万元。
5.印花税(买卖双方)自然人销售、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