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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3年11月,大唐公司作为发包人,南装联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装联公司向大唐公司承包某区将军大道科研楼室内装饰工程。
2013年12月,南装联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建元南京分公司,由其实际施工。
2014年6月,南装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哦建元公司支付超付工程款,建元南京分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4年3月—6月间,根据南装联公司申报并经工程监理方及大唐公司最终审核认可而形成《工程款支付证书》四份,分别载明涉案工程2014年2月份完成工作量金额为1616667元,2014年3月份完成工作量金额为6501762元,2014年4月份完成工作量金额为6238183元,2014年5月份应付工程款金额为2000000元。
南装联公司提出上述《工程款支付证书》中载明的金额仅为工程进度款,而非建元南京分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价款,故不应认定为建元南京分公司已完成工作量价款的结算凭证。
南京法院观点:南装联公司关于上述《工程款支付证书》中载明的金额并非建元南京分公司实际完成工作量价款故不应认定为结算凭证的意见及其自行计算的建元南京分公司已完成工作量价款5949157.2元,缺少充分确凿的反证支撑,不能得到采纳和确认。
根据5月份当期应付款金额及南装联公司与大唐公司关于按每月施工完成产值的60%支付当月工程款的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5月份已完成工作量金额应为2000000元÷60%=3333333元。
由此计算,南装联公司尚欠建元南京分公司工程款7089559.32元未付。
律师总结:1、多层转包的工程,对于转包实际施工人,结算是个大问题,也是难点。
由于实际施工人无法和业主结算,只能通过中间转包人,但是中间转包人如果拖着不和业主结算,是个大麻烦。
本案中,可以看到,业主向中间转包人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也是可以进行结算的。
2、工程款支付证书很多都是审请工程进度款签发的,但是,如果其内容实际是结算的内容,那自然具有结算的效力,承包人以此主张剩余工程款,自然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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