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使用管理随着历史不断变革。
从建国至1999年,宅基地的使用并未严格限制于本村村民,非本集体成员,包括城镇居民、华侨等都可以依法申请在农村建房。
例如,1987年的《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非农村集体成员获取宅基地的方法1、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或者移民安置而来的非本村集体成员非本村集体成员可通过申请方式获得宅基地,如因地质灾害导致原居住地无法居住,或新农村建设需要重新安排居住地等情况。
只要符合条件且获得村中大部分人同意,并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这类人群可以依法获得合法宅基地。
2、因继承而来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已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本村集体成员有些人虽非本村人,但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早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证明宅基地未发生产权变化,并经村委同意出具相关证明并公示,若无异议,可依法获得使用权并进行确权登记,但登记簿中可能会注明“非本村集体成员”。
一般情况下1999年之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都可以得到合法确权。
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
所以在此之后城镇户籍居民使用农村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4、合法使用但却无法提供明确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