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有子女的老人对“以房养老”存有顾虑:当自己百年后,办了“以房养老”的房产应该给保险公司还是子女?据范律师介绍,老人在生前签订合同将房屋抵押给了保险公司,实际上作为一种债权,保险公司成了债权人。但同时,老人可能也有继承人,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主张分割该房屋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和继承权发生竞合,根据法律规定和与老人生前的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保险公司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继承人如果想拿回抵押房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同约定的债务,否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处分该房屋获得约定利益后,剩余部分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和分割。 但也有例外,保监会指导意见中明确,保险产品将根据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将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范律师认为,“以房养老”在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就在房屋的升值与贬值。如果老人生前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是非参与型保险,保险公司就不能参与分配房屋增值收益。在老人去世后,如果房屋升值,多出来的价值在偿还保险公司后,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由老人的子女继承。如果房屋价值下跌,保险公司处分抵押房屋后将承受一定的财产损失。
承租权只能按法律规定转移,老人遗嘱上关于承租权的处分部分也是无效的,因为老先生已经去世,即使公证也只能公证老太太一人的遗嘱,并且即使公证,承租权处分这部分因为和法律不符合也是无效 承租权转移按法律规定,需要和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在他处无住房,才有承租的权力 因为只有承租权,而承租权只能由一人获得,所以其他子女可以和继续承租人协商,就房屋价格对其他人进行补偿 现在如果迁入的女儿愿意独自照顾小女儿,可以就补偿价格上适当降低,如果是四人共同照顾,可以按房屋所在地市价进行评估后适当降低后进行补偿,因为必竟只能取得承租权,如果要获得产权还需要支付一部分房款 另外如果老人去世后去变更承租人是需要所有子女共同办理的,需要其他子女签字同意后才能将承租权转移给其中一人
不少有子女的老人对“以房养老”存有顾虑:当自己百年后,办了“以房养老”的房产应该给保险公司还是子女?据范律师介绍,老人在生前签订合同将房屋抵押给了保险公司,实际上作为一种债权,保险公司成了债权人。但同时,老人可能也有继承人,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主张分割该房屋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和继承权发生竞合,根据法律规定和与老人生前的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保险公司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继承人如果想拿回抵押房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偿还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同约定的债务,否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处分该房屋获得约定利益后,剩余部分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和分割。 但也有例外,保监会指导意见中明确,保险产品将根据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将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通过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产增值收益,抵押房产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范律师认为,“以房养老”在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就在房屋的升值与贬值。如果老人生前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是非参与型保险,保险公司就不能参与分配房屋增值收益。在老人去世后,如果房屋升值,多出来的价值在偿还保险公司后,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由老人的子女继承。如果房屋价值下跌,保险公司处分抵押房屋后将承受一定的财产损失。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