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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的有关政策哪位说一下

发布:2024-12-31 浏览:61

核心提示:住建部《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可以在补交土地收益款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为商品房。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经适房,仍然只能采用过户的方式“转商”。各地有各地自己的经转商政策,请咨询当地住建委或房屋中介公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私有住房产权登记的;(2)、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公有住房租赁登记的;(3)、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的;(4)、家庭成员曾参加集资建房的;(5)、家庭成员有

住建部《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可以在补交土地收益款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为商品房。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经适房,仍然只能采用过户的方式“转商”。各地有各地自己的经转商政策,请咨询当地住建委或房屋中介公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私有住房产权登记的;(2)、家庭成员在房产部门有公有住房租赁登记的;(3)、家庭成员已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的;(4)、家庭成员曾参加集资建房的;(5)、家庭成员有动迁待安置或动迁已得到货币补偿的;(6)、家庭成员已分配到国家优惠政策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7)、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8)、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房屋产权、房屋租赁登记(或尚未变更产权、租赁权)的;(9)、家庭成员在五年内有出售、转让私有住房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可以试试出些你这多年租房的证明,还有低收入的证明,再去跟他们说说理

住建部《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了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可以在补交土地收益款后,不变更房主姓名就转为商品房。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经适房,仍然只能采用过户的方式“转商”。各地有各地自己的经转商政策,请咨询当地住建委或房屋中介公司。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段时间发布了《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对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予以明确。根据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种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情形免征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都要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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