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城市】欢迎您来到装修百科!
关注我们
我要装修

一例关于加装电梯事后责任的民事判决书(加装电梯 判决)

发布:2024-06-12 浏览:57

核心提示:加装电梯在法律上就是极矛盾的事,在共有地和公共外墙上架设个人出资的物权。那么究竟怎么定义其产权和后续责任?不出资,真的就不承担责任?一,事由律师普法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和韵佳园,涉案房屋原属于无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2012年9月涉案房屋所在5号楼加装电梯,现物业公司按照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主张物业费。一楼业主未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二,一审,(2018)京0108民初34993号业主XXX辩称:“于2010年入住涉案房屋,2012年新加装

加装电梯在法律上就是极矛盾的事,在共有地和公共外墙上架设个人出资的物权。
那么究竟怎么定义其产权和后续责任?不出资,真的就不承担责任?一,事由律师普法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和韵佳园,涉案房屋原属于无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2012年9月涉案房屋所在5号楼加装电梯,现物业公司按照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主张物业费。
一楼业主未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
二,一审,(2018)京0108民初34993号业主XXX辩称:“于2010年入住涉案房屋,2012年新加装的电梯,物业合同中托管面积不包括后加装的电梯面积,加装电梯后物业服务费按照有电梯住宅地上2元/平方米/月收取没有依据,应按照未加装电梯前无电梯住宅地上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并未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加装电梯后与业主协商物业费的变化,加装电梯后没有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曾承诺在协商确定新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前不用交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标准问题,在涉案房屋所在楼体加装电梯后,客观上产生了电梯养护成本,故物业公司自加装电梯后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有电梯住宅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XXX并非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要求XXX交纳滞纳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虽然位于一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涉案楼体加装的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置,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相关费用应由全体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本案中,双方就一楼住户是否交纳电梯费用并无特别约定,故XXX应交纳相应费用。
”三,二审,(2018)京01民终9192号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XXX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在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后,物业公司与业主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5号楼在2012年9月加装电梯后,物业服务成本相应发生增长,故物业公司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有电梯住宅的收费标准向刘国庆主张物业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XXX称5号楼加装电梯属于物业成本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物业公司与北京京商住宅合作社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的规定,在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协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原来的标准向其收取物业费。
但涉案5号楼所加装的电梯,属于5号楼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其增加的养护成本理应由全体业主通过物业费负担。
XXX作为5号楼的业主,应当同其他业主一起随着整栋楼积极、善意的物业成本增长承担对应义务,而不能以物业公司未与其个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按原标准缴纳物业费。
在电梯费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相关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XXX应当交纳相应费用。
故本院对于XXX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四,总结虽然该案判决时《民法典》还未生效,但《民法典》本身就沿袭了《物权法》的内容。
故可以看出,“加装的电梯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置”,也就是说加装电梯被定义为公共设施: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而且也没有官方的颁发产权证,证明加装电梯是个别人的产权!所谓的特殊约定,必须是在加梯户和非加梯之间,也就是业主之间的书面形式归档的有效、具有可执行性的约定。
约定内容不限于:加装电梯、井道和连廊的维护维修保养,相关物业费的变动,楼体结构安全,以及相关事故责任赔偿等。
而可执行性,是指能实施,具体措施不限于保证金、子女为连带担保人等。
比如七老八十的老年业主,是否有能执行责任的资产?如果遇上加装电梯后卖房套现跑路的又怎么办?目前加装电梯,加梯户与非加梯户之间缺乏相关书面约定,又存在执行性问题。
甚至还有重庆的梯商代表煽动加梯户冒充政府的名义——保证危房后可以拆迁,而忽悠欺骗非加梯户,公证无效协议。
公证的无效协议,“加装电梯后旧楼变危楼,【政府】必须及时迁移安置”梯商代表天天吹嘘道德,而该案中:为什么楼上的住户不替这位一楼业主承担多余的物业费?实际上加装电梯正是加梯户对非加梯户的压榨,哪来的什么道德?加装电梯反而是一种极其自私的行为!非加梯户被绑架承担根本不必要的责任。

  • 收藏

分享给我的朋友们:

上一篇:福州一男子在电梯猥亵女生,身份被扒,知名大学回应:绝不纵容 下一篇:天燃气热水器选购注意什么 天燃气热水器的禁忌是什么

一键免费领取报价清单 专享六大服务礼包

装修全程保障

免费户型设计+免费装修报价

已有312290人领取

关键字: 装修设计 装修公司 别墅装修设计

发布招标得免费设计

申请装修立省30%

更多装修专区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