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低压线路(含表计至住户总配电箱连接线)供电半径应满足线路末端电压降≤4%,且供电半径不应超过 200 米。
2. 为公用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分开敷设、采用不同通道,并做吊牌标示。
3. 住宅供电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等截面的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 15%。
4. 低压电缆分接采用电缆分接箱,对于分层集中装表的表前主干线应采用单芯交联电缆(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及管),有需要切除的非消防负荷在电缆分接箱中实现。
5. 每户电表的进出线,应采用≥10 平方毫米分色铜芯绝缘导线。
总表箱的进线,应采用35 至 70 平方毫米交联铜芯电缆(10~20 户),≥25 平方毫米交联铜芯电缆(10 户以下)。
6. 低压配电网原则实行按片区分片供电的方式,低压网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低压配电线路不应跨片区供电。
7. 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低压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