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标准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定规则 24.1 一般原则 24.2 参数评定 24.3 子项评定 34.4 单项评定 34.5 综合评定 45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 45.1 一般要求 45.2 消防供配电设施 5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5.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85.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5.6 水喷雾灭火系统 555.7 细水雾灭火系统 585.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615.9 泡沫灭火系统 645.10 气体灭火系统 735.11 干粉灭火系统 805.12 防烟排烟系统 835.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75.1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895.15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915.16 防火分隔设施 935.17 消防电梯 1005.1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015.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35.20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功能 1055.21 灭火器 105DB11/ 1354—2016前 言本标准中的5.3.1.2a)、5.3.4.1、5.3.4.3.1a)、5.3.5.1、5.3.5.3a)、5.3.9.1、5.3.9.3 a)、5.3.10.1、5.4.3.2、5.4.3.6、5.9.1.1、5.9.1.4、5.9.4.2、5.9.7.1、5.9.7.2、5.9.7.3、5.10.4.1、5.10.4.4、5.10.5.1、5.10.6.1、5.10.7.1、5.16.1.5、5.21.1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消防协会、玉鼎云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宝凤翔通消防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亓延军,臧桂丛,李国华,张田莉,刘洋,钟利智,尹杰,刘洪山,谢玉凤。
DB11/ 1354—2016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评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要求、方法及检测评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47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9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877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98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8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3.2DB11/ 1354—2016单项 individual system of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防烟分隔等。
3.3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facilities in building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如火灾探测器、洒水喷头、 排烟风机、防火门等。
3.4检测参数 detecting parameter描述子项合格程度的特征或量值,简称参数。
一个子项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检测参数,如探测器报 警功能、洒水喷头安装间距、排烟风机启动功能、防火门规格等。
3.5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检测结论。
3.6最不利点(处) the most unfavourable point对于某一存在下限值的特定参数,在指定范围或系统内,当某一点(处)若不低于下限值时,则其 他任一点(处)均不低于下限值,该点(处)即为该范围或系统内这一特定参数的最不利点(处)。
如 对于楼梯间的余压值,在仅为防烟楼梯间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距离加压风机最远的楼梯间称为 最不利点(处)。
3.7最有利点(处) the most favourable point对于某一存在上限值的特定参数,在指定范围或系统内,当某一点(处)若低于上限值时,则其他 任一点(处)均低于上限值,该点(处)即为该范围或系统内这一特定参数的最有利点(处)。
如对于 楼梯间的余压值,在仅为防烟楼梯间设置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距离加压风机最近的楼梯间称为最有 利点(处)。
4 评定规则4.1 一般原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参数评定、子项评定、单项评定的顺序进行。
4.2 参数评定4.2.1 参数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 类。
4.2.2 各有关技术标准中对于检测项有具体规定的服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服从下列规则: a)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DB11/ 1354—2016b) B 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的内容;c) 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4.2.3 参数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4.2.4 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参数,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 的,评定为合格;4.2.5 参数名称为系统功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4.2.6 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参数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工程消防 安全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4.3 子项评定4.3.1 满足下列条件的,子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a)抽查发现A类不合格参数为0处;b)抽查发现B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累计不大于4处;c)抽查发现C类不合格参数的数量累计不大于8处。
4.4 单项评定4.4.1 消防供配电设施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3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5 消防炮单项检测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7 水喷雾灭火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8 细水雾灭火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9 泡沫灭火系统DB11/ 1354—2016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0 气体灭火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全部检测子项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1 干粉灭火系统单项检测全部内容检测合格,判定为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2 灭火器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1,且B+C≤4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3 防排烟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5 防火分隔设施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6 消防电梯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4,且C≤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7 消防专用电话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8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4.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单项检测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检查项的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5 综合评定消防检测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 防检测合格;有任一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检测不合格。
5 检测项目、要求及方法5.1 一般要求5.1.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GA5.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检测应符合GB5.1.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施应符合GB1157的规定。
50166的规定。
50974的规定。
DB11/ 1354—20165.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 50261的规定。
5.1.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 50219的规定。
5.1.6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 50898的规定:5.1.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 50498的规定。
5.1.8 泡沫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 50281的规定。
5.1.9 气体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 50263的规定。
5.1.10 干粉灭火系统设施应符合GB 50347的规定。
5.1.11 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GB 50877的规定。
5.1.1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符合GB 50166的规定。
5.1.13 灭火器应符合GB 50444的规定。
5.2 消防供配电设施5.2.1 供电设施技术要求:按照GB 50016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相关要求,查验消防负荷等级、供电形式,应为正 式供电,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查阅设计文件,查看配电室现场情况。
5.2.2 备用电源5.2.2.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查验备用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的规格型号及功率,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查看备用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的铭牌,核对设计文件。
5.2.2.2 控制装置技术要求:查验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的仪表、指示灯及开关按钮等应完好,显示应正常。
发电机 机房内的通风换气设施应能正常运行。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查看发电机房通风换气设施,手动启动换气设备,观察其运行情况。
查看发电机或其他 备用电源仪表和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按钮等应完好。
5.2.2.3 发电机5.2.2.3.1 燃料配备技术要求:发电机燃料配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储油箱内的油量应能满 足发电机在设计连续供电时间内正常运行的用量,液位显示应正常。
燃油应能满足发电机在最不利环境 下正常运行的要求。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DB11/ 1354—2016检测方法:根据机房的环境条件,对照设计文件与设备说明书等资料核对燃油标号;查看油位计及 油位,按发电机的用油量核对储油箱内的储油量。
5.2.2.3.2 发电机功能技术要求:自动启动,发电机达到额定转速并发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发电机的运行及输出功率、 电压、频率、相位的显示均应正常。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a) 查阅设计文件,确定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和启动时间。
设计无要求时,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 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若设计为手动启动时,可采 用手动启动装置试验;b) 设计为自动时,确定应急发电机或其他备用电源处于自动状态;c) 中断市电供电,并用秒表开始计时,机组应能自启动,并应在30s内向负荷供电;d)发电机运行30s(其他备用电源按设计转换时间)后核对仪表的显示及其数据(可参考设备自 带仪表显示),观察运行情况;e) 当市电恢复供电后,应自动切换并延时停机;f) 当连续三次自动启动失败,应发出报警信号。
检测器具:秒表、功率分析仪(具有相位、频率测试功能)。
5.2.2.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及系统备用电源安装5.2.2.4.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a) 备用电源全数检查;b)应急电源抽检方法如下: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2.4.2 位置、数量技术要求: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a) 备用电源全数检查;b) 应急电源抽检方法如下: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DB11/ 1354—20165.2.2.4.3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应安装在通风良好地方,当安装在密封环境中时应有通风措施;b) 酸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有碱性介质场所;碱性电池不得安装在带酸性介质的场所; c)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电池不宜设置于有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d)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电池安装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过生产厂家规定的电池最高工作温度。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a) 备用电源全数检查;b) 应急电源抽检方法如下: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测温仪。
5.2.2.5 系统备用电源功能技术要求:a)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b) 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 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1)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只探测器时,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或动作状态;2) 控制器容量超过10只探测器时,十五分之一的探测器(不少于10只,且不超过32只) 处于报警或动作状态。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b)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c)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2.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技术要求:按下列要求检测,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 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及应急工作时间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设计要求:a)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b)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c)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d)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 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DB11/ 1354—2016e)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 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f)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 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g)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 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秒表。
5.2.2.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故障报警及保护功能技术要求: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测时,应急电源的故障报警及保护功能应正常:a) 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b) 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 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c)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 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d)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 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b)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c)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数字万用表,秒表。
5.2.3 消防配电5.2.3.1 主备电切换技术要求:a)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 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具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切换备用电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主备电的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b) 配电箱上的仪表、指示灯的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
重要程度: 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核对各相关部位的配电方式、配电箱的控制方式和操作程序,进行以下试验并查看最末 一级配电箱运行情况:a) 自动控制方式下,手动切断消防主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DB11/ 1354—2016b) 手动控制方式下,在低压配电室应先切断消防主电源,后闭合备用消防电源,观察备用消防电源的投入及指示灯的显示。
检测器具:秒表。
5.2.3.2 标识技术要求:消防设备配电箱应有区别于其他配电箱的明显标志,不同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区 分标志。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3.3 专用回路技术要求:查看消防用电设备是否设置专用供电回路。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3.4 线路敷设技术要求:查看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措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每个防火分区抽查1处,但不少于10处,少于10处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核对配电线路敷设位置及防护措施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符合性。
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3.1 布线5.3.1.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导线的类别、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及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1.2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 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b)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c)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扬声器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可弯曲金 属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d)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e)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DB11/ 1354—2016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f)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g) 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 不应小于6mmh)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1) 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3) 线槽转角或分支处;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i) 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
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j)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 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k)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电 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绝缘电阻测量仪。
5.3.2 控制与显示设备5.3.2.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各种控制器、监控器、消防电话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区域显示器、消防控制 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以下简称控制器)的类别、规格型号、数量、设置部 位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区域显示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防火门监控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器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及以下者,全部检验;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b) 其他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参照设计文件,尺量、观察检查。
5.3.2.2 安装质量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技术要求:a)b)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控制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DB11/ 1354—20161)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 在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使用不脱落、字迹清晰且不易褪色的方式统一编号, 并应与相应竣工图上的编号一致;3) 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6) 导线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a) 区域显示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防火门监控器及防火卷帘系统联动控制器、 电气控制装置: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及以下者,全部检验;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少于5台。
b) 其他控制与显示类设备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尺量、对照竣工图观察检查。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技术要求:a) 自检功能;b) 操作级别;c) 一次报警功能,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报警信号;d) 消音功能;e)二次报警功能,控制器应在10s内发出报警信号;f) 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g) 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h)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i) 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j) 复位功能;k) 屏蔽功能;I)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m)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n)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0)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p)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q) 在备电工作状态下,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 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r) 控制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秒表。
DB11/ 1354—20165.3.4 火灾探测器5.3.4.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4.2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的安装位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敷设、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采样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2)探测器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安装,应符合GB 50257的相关规定;b)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0.5m;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c)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在钢结构建筑中,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 的探测器和反射板)可设置在钢架上,但应考虑建筑结构位移的影响;2)发射器和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和反射板)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接收器(反射式探测器的探测器)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d)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2)探测器应采用连续无接头方式安装,如确需中间接线,必须用专用接线盒连接;3)探测器安装敷设时不应硬性折弯、扭转,避免重力挤压冲击,探测器的弯曲半径宜大于 0.2 m;e) 敷设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距离宜为0.1 m,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符合点 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距离宜为(1~1.5)m;f) 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感温光纤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2)感温光纤严禁打结,光纤弯曲时,弯曲半径应大于0.05 m;3) 感温光纤穿越相邻的报警区域应设置光缆余量段,隔断两侧应各留不小于8m的余量段; 每个光通道始端及末端光纤应各留不小于8m的余量段;DB11/ 1354—2016g) 光栅光纤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信号处理器安装位置不应受强光直射;2) 光纤光栅感温段的弯曲半径应大于0.3 m;h)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采样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2)采样管应固定牢固,有过梁、空间支架的建筑中,采样管路应固定在过梁、空间支架上;i)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的视场角应覆盖探测区域;2) 探测器与保护目标之间不应有遮挡物;3) 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探测器的探测窗口;4) 探测器在室外或交通隧道安装时,应有防尘、防水措施;j)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2)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应避免日光直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k)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探测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能重复接地;2) 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I)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专用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m)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与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应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n) 探测器底座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o) 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p)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查;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3.4.3 功能5.3.4.3.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a) 探测器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且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 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探测器的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且显示的探测器的地址信息应与设计文件一致;b) 探测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使探测器处于离线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 情况;c)探测器不由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使探测器电源线和通讯线分别处于断开状态,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
重要程度:ADB11/ 1354—2016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4.3.2 点型探测器技术要求:a)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b)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 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 功能;c)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模拟火灾或按下探测器报警测试按健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家用火灾探 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其连接的互连型探测器应发出声报警信号。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仪器测量。
检测器具: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5.3.4.3.3 线型感温探测器技术要求:a) 核对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光栅的安装间距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b)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火灾 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c)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模拟故障, 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 息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仪器测量。
检测器具: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5.3.4.3.4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技术要求:a)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b) 用减光率为0.4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c)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0.5~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DB11/ 1354—2016d) 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 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e)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在探测器正前方0.5m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探测器应正确响应,检 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息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仪器测量。
检测器具: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5.3.4.3.5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a)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 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b)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 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故障信息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仪器测量。
检测器具: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秒表。
5.3.4.3.6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 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并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观察检查、仪器测量。
检测器具: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或符合相关规范的油盆等专用试验装置。
5.3.5 手动报警按钮5.3.5.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手动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DB11/ 1354—20165.3.5.2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 度宜为(1.3~1.5)m;b)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c)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3.5.3 功能技术要求:a)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手动火灾 报警按钮的火灾报警及故障信息,且显示的探测器的地址信息应与设计文件一致;b)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 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火灾报警信息情况;c)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动作(当有备用启动零件 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 火灾报警信息情况;d) 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处于离线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数量少于20只时全数检测;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6 区域显示器功能技术要求:a) 一次报警功能,区域显示器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b) 消音功能c) 二次报警功能,区域显示器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d) 复位功能;e) 操作级别;f) 故障报警功能,区域显示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g)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时,区域显示器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h) 使区域显示器的电源处于故障状态,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故障信息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DB11/ 1354—2016a)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b)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c)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秒表,5.3.7 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技术要求:a) 自检功能;b) 操作级别;c) 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d) 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e)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f)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g) 消音功能;h) 复位功能;i) 屏蔽功能;j)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k)输入/输出模块总数少于50只时,使所有模块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不少于50只时,使至 少50只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I)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m) 在备电工作状态下,输入/输出模块总数少于50只时,使所有模块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不 少于50只时,使至少50只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秒表。
5.3.8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功能技术要求: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等相关系统的联动 控制应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系统设备的动作及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及显示 系统联动反馈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2) 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检5台;3)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50%的比例抽检;b)联动控制检验:建筑中含有5个及以下防火分区(楼层)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防火分区(楼层)的应按实际防火分区(楼层)数量20%的比例抽检,但抽检总数不应小于5个。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9 模块DB11/ 1354—20165.3.9.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模块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9.2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b)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c)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d)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附近应有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cm×10cm的标识;e) 模块的终端部件应靠近连接部件安装。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
5.3.9.3 功能技术要求:a) 模块的地址设置应与设计一致,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显示及复位的模块的动作及故障信 息,且显示的模块地址信息应与设计文件一致;b)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1) 输入模块动作、点亮动作指示灯情况;2)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模块动作信息情况;c)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输出模块动作,检查输出模块动作情况;d) 使模块处于离线状态,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故障信息显示情况;e) 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模块故障信息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10 火灾警报器5.3.10.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火灾警报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DB11/ 1354—2016b) 联动控制检验:至少抽查两个防火分区或楼层。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数字声级计。
5.3.11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功能5.3.11.1 基本功能技术要求:a) 自检功能;b) 与声光报警器、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控制器能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c) 与声光报警器、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之间的连接线短路,控制器能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d)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短路,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e)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f) 消音功能;g) 复位功能;h) 给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i) 输入启动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j)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设定的延时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k)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I) 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灭火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b) 联动控制检验:防护区域实际数量。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秒表。
5.3.11.2 手自动转换功能技术要求:a) 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能准确显示系统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状态信 息;b) 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准确接收及显示系统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状态信息。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灭火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b) 联动控制检验:防护区域实际数量。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11.3 手动控制功能技术要求:a) 手动控制(紧急启动):DB11/ 1354—2016的动作反馈信号情况;一 —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接收灭火装置启动的反馈信号后,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的 气体(干粉)释放灯的启动情况;3)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b)自动控制(控制器直接连接探测器):1) 发出首个联动触发信号:— — 检查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接收、显示及向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联动触发信号情 况;一 —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发出关闭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 启动防护区域内的声光警报器的控制信号及设备的动作情况;— — 组合分配系统,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的控制信号及 设备的动作情况;2) 发出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 — 检查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接收、显示及向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联动触发信号情 况;— —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按设定的延时时间要求启动气体(干粉)灭火装置和防护 区域外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控制信号及设备的动作情况;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接收及显示上述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情况;——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对上述设备的控制信号及设备 的动作反馈信号情况;一 — 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接收灭火装置启动的反馈信号后,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的 气体(干粉)释放灯的启动情况;3)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灭火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b) 联动控制检验:防护区域实际数量。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3.12 泡沬灭火控制器功能5.3.12.1 基本功能技术要求:a) 自检功能;b)声光报警器、驱动部件、现场启动按键(按钮)之间的连接线断路,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 号;c)声光报警器、驱动部件、现场启动按键(按钮)之间的连接线短路,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 号;d)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e)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f) 消音功能; g)复位功能;h) 给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DB11/ 1354—2016i) 输入启动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j)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灭火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b) 联动控制检验:防护区域实际数量。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秒表。
5.3.12.2 手自动转换功能技术要求:a) 防护区内、外的手动、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能准确显示系统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状态信 息;b) 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准确接收及显示系统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状态信息。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灭火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b) 联动控制检验:防护区域实际数量。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12.3 手动控制功能技术要求:a) 泡沫灭火控制器发出紧急启动控制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紧急启动控制信号情况;b) 泡沫灭火控制器发出关闭防护区域的电动送排风阀门、防火阀、门、窗,启动防护区域内的声 光警报器的控制信号及设备的动作情况;c) 泡沫灭火控制器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控制阀门的控制信号及设备的动作情况;d) 泡沫灭火控制器按要求启动泡沫灭火系统和防护区域外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的控制信号及设备 的动作情况;e) 泡沫灭火控制器接收及显示上述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情况;f)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及显示泡沫灭火控制器对上述设备的控制信号及设备的动作反馈信号情 况;g) 泡沫灭火控制器接收灭火装置启动的反馈信号后,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的释放灯的启动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灭火控制器:实际安装数量;b) 联动控制检验:防护区域实际数量。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3.12.4 自动控制功能技术要求:a) 自动控制(控制器不直接连接探测器):1) 发出首个联动触发信号:——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联动触发信号情况;DB11/ 1354—2016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12.5 挡烟垂壁、排烟窗技术要求:a) 查看外窗开启方式,测量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b)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
5.12.6 风管技术要求: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 陷。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2.7 支吊架技术要求:风管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尺量、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2.8 系统功能5.12.8.1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技术要求:a)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b) 内走道可开启外窗的面积;c)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d) 中庭可开启的顶窗和侧窗的面积;e) 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面积。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尺量、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2.8.2 联动功能技术要求: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及部位的送风机启动、送风口开启,排 烟风机启动、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自动排烟窗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活动挡烟垂壁下降到设计高度, 有补风要求的补风机、补风口开启;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DB11/ 1354—2016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观察检查。
5.12.8.3 机械防烟系统压差技术要求: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符合要求;封 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与走道间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从走廊到前室再到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依次呈递增 分布。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模拟火灾,打开送风口,联动启动加压送风机,当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门全闭时,测试该层的 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间的压差。
检测器具:数字微压计。
5.12.8.4 机械防烟系统门洞风速技术要求:按规范条件下开启疏散门,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不应小于0.7m/s。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a)对于地上楼梯间,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15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 一层楼梯间的防火门:b)对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大于等于15层时,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及其上、下一层楼 梯间的防火门;c)对于地下楼梯间,同时打开模拟着火楼层楼梯间的防火门;d)在开启的门洞处模拟划分3等分区块,分别测试每个区块中间位置的风速后取平均值。
检测器具:数字风速计。
5.12.8.5 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技术要求:内走道排烟量;需要排烟的房间排烟量;中庭的排烟量;地下车库的排烟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按设计在每个系统中选择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防烟分区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a) 查阅设计文件,明确各系统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防烟分区的面积、设计排烟量及相应防烟分 区内的排烟风口位置和数量;b) 分别测量待测防烟分区内全部排烟风口的排烟量,按下面的方法检测风口排烟量:1) 测量排烟风口的风速;——小截面风口(风口面积小于0.3m²),可采用5个测点;——当风口面积大于0.3m²时,对于矩形风口,按风口断面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个面积相等 的矩形,测点布置在每个小矩形的中心,小矩形每边的长度为200mm左右;对于条 形风口,在高度方向上至少安排两个测点,沿其长度方向上可取(4~6)个测点;DB11/ 1354—2016对于圆形风罩,并至少取5个测点,测点间距≤200mm;—— 若风口气流偏斜时,可临时安装一截长度为(0.5~1.0)m,断面尺寸与风口相同的短管进行测定。
2)按下列公式计算排烟风口的平均风速:Vp=(Vi+V₂+V₃+ … …Vn)/n ……………………… (1)式中:V — — 风 口平均风速,单位为米/秒(m/s);V1 、V2 、V3 … …Vn 各测点风速,单位为米/秒(m/s);n 测点总数。
3) 按下列公式计算排烟量:L=3600Vp ·F ……………………… (2)式中:L 排烟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Vp 排烟口平均风速,单位为米每秒(m/s);F 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4)将待测防烟分区内的全部排烟风口风量相加或按公式(2)计算待测防烟分区单位面积的 排烟量,与设计参数相比较。
检测器具:数字风速仪、卷尺、激光测距仪。
5.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13.1 消防应急照明5.13.1.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的类别、型号、数量、设置场所、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 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3.1.2 安装位置技术要求: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 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 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3.1.3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固定牢固,外观完好,手动试验状态 时指示灯正常。
照明方向无遮挡。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DB11/ 1354—2016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3.1.4 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照度技术要求:a)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下列规定: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1x;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1x;3)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1x;4)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b) 在工作状态下,不低于以下持续时间时,应急照明最低水平照度仍符合上述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20000 m2的地 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c)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 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且不低于下列 规定:1) 消防控制室不应低于3001x;2)自备发电机房、电源设备室、配电室不应低于2001x;3) 变压器室、防排烟机房、消防水泵房不应低于100lx。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 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测方法:a)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排除干扰光源的条件下,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 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设置的备用照明,使用照度计测量 作业面最不利处的最低照度;其他场所在地面照明最不利处(如走道取与走道中线的交点)测 量;b) 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检测器具:数字照度计、卷尺、激光测距仪、秒表。
5.13.2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5.13.2.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类别、型号、数量、设置场所、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 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DB11/ 1354—20165.13.2.2 安装位置技术要求:a)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b) 设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间距不应大于10m;c)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空时,间距不应大于20m,其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标志下缘距室内地 面距离宜为(2.2~2.5)m;d) 设置在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e) 设置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 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3.2.3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固定牢固,外观完好,手动试验 时状态指示灯正常。
疏散方向指示应正确、清晰无遮挡。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 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和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3.2.4 应急时间、照度技术要求:a)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正常,通道最不利点地面中心的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1.01x;b)在工作状态下,不低于下列持续时间时,通道最不利点地面中心的水平照度仍不应低于1.01x: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每个规格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5台者,按实际安 装数量10%的比例抽取、但不少于5台。
检测方法:a) 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排除干扰光源的条件下,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前的通道中心处,用照度 计测量地面照度;b) 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检测器具:数字照度计、卷尺、激光测距仪、秒表。
5.14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DB11/ 1354—20165.14.1 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功能自检功能:技术要求:a)b) 将所有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至应急广播状态,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 晰,每两个扬声器中间距地面(1.5~1.6)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105)dB;c) 监听、显示、预设广播信息、通过传声器广播及录音功能;d)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e)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故障信息情况;f)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功能:1) 手动控制:——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语音的清晰及同步情况;——语音信息的播放时间;——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工作状态的显示情况;2) 合用广播手动控制(开启状态下的手动控制):——使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处于开启状态,手动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检查广 播切换情况;——扬声器语音的清晰及同步情况;——语音信息的播放时间;——广播分区工作状态的显示情况;3) 合用广播手动控制(关闭状态下的手动控制):——使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处于关闭状态,手动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检查广 播切换情况;——扬声器语音的清晰及同步情况;——语音信息的播放时间;——广播分区工作状态的显示情况;4) 自动控制:——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联动触发信号情况;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及模块动作情况一—合用广播时,检查广播切换情况;——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语音的清晰及同步情况;——语音信息的播放时间;——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工作状态的显示情况;——语音信息播放与火灾声警报的交替工作情况;一—手动控制插入优先功能;g) 音频输出回路:使任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受影响。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14.2 扬声器5.14.2.1 一般规定DB11/ 1354—2016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 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4.2.2 位置、数量技术要求: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4.2.3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扬声器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b) 扬声器和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4.2.4 功能技术要求:a) 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b)每两个扬声器中间距地面(1.5~1.6)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105)dB;c) 与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间的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应在100s内发 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d) 与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间的广播信息传输线路短路,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应在100s内发 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检测器具:数字声级计。
5.15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5.15.1 消防电话总机功能技术要求:a) 自检功能;b) 消音功能c) 复位功能;d) 总机的群呼、录音、记录和显示等功能;e)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DB11/ 1354—2016f) 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非故障消防专用 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正常通话;g)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故障信息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15.2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5.15.2.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5.2.2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b) 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5.2.3 功能技术要求:a)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的位置,呼叫 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b) 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专用电话分机间连接线断线,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 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c) 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连接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15.3 电话插孔5.15.3.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DB11/ 1354—2016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5.3.2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 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 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b) 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尺量检查。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5.3.3 功能技术要求:a) 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个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音和 通话语音应清晰;b) 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 显示出故障部位;c)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间连接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 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16 防火分隔设施5.16.1 防火卷帘5.16.1.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防火卷帘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6.1.2 外观质量技术要求:钢质防火卷帘的帘板装配完毕后应平直,不应有孔洞或缝隙。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16.1.3 导轨安装5.16.1.3.1 嵌入深度技术要求:防火卷帘帘板或帘面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DB11/ 1354—2016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测量,测量点为每根导轨距其底部200mm处,取最小值。
导轨间距大于表6 的规定时,导轨间距每增加1000mm ,每端嵌入深度应增加10mm,且卷帘安装后不应变形。
表6 帘板或帘面嵌入导轨的深度导轨间距B(mm)每端最小嵌入深度(mm)B<3000>453000<B<5000>505000<B<9000>60检验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钢直尺。
5.16.1.3.2 平行度技术要求: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行,双帘面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互相平行,其平行 度误差均不应大于5mm。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测量点为距导轨顶部200mm处、导轨长度的1/2处及距导 轨底部200mm处3点,取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
检验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6.1.3.3 垂直度技术要求:卷帘的导轨安装后相对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应大于1.5mm/m,全长不应大于20mm。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采用吊线方法,用直尺或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
检验器具:垂直度测试仪、钢直尺或卷尺、激光测距仪。
5.16.1.4 卷门机5.16.1.4.1 手动拉链和速放装置设置技术要求:卷门机应设有手动拉链和手动速放装置,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应有明显标志。
手 动拉链和手动速放装置不应加锁,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16.1.4.2 手动拉链和速放装置功能技术要求:a) 卷门机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拉链)应灵活、可靠,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手 动拉链)操作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应出现滑行撞击现象;DB11/ 1354—2016b) 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和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手动速放)的功能。
启动防火卷帘自重 下降(手动速放)的臂力不应大于70N;c) 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应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 应小于20mm。
重要程度:A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a) 直观检查,拉动手动拉链,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b)手动试验,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用弹簧测力计或法码测量其启动下降 臂力。
c) 启动卷门机,运行一定时间后,关闭卷门机,用直尺测量重复定位误差。
检测器具:测力计,钢直尺。
5.16.1.4.3 温控释放装置技术要求: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检查。
5.16.1.4.4 温控释放功能技术要求:安装在防火卷帘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防火卷帘应自动下降至全闭。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同一工程同类温控释放装置抽检(1~2)个。
检测方法:防火卷帘安装并调试完毕后,切断电源,加热温控释放装置,使其感温元件动作,观察 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试验前,应准备备用的温控释放装置,试验后,应重新安装。
5.16.1.5 防火封堵技术要求: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等封堵,封 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封堵材料的检查报告直观检查。
5.16.1.6 控制装置5.16.1.6.1 安装位置及标识技术要求:a) 防火卷帘的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分别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的墙壁上,当卷帘一侧为无人 场所时,可安装在一侧墙壁上,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且应 符合设计要求;b) 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安装在便于识别的位置,且应标出上升、下降、停止等功能。
重要程度: 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DB11/ 1354—2016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16.1.6.2 手动控制功能技术要求: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的按钮和手动按钮盒上的按钮,可控制防火卷帘的上升、下 降、停止。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手动试验。
5.16.1.6.3 自重下降功能技术要求:将卷门机电源设置于故障状态,防火卷帘应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下,依靠自重下降 至全闭。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切断卷门机电源,按下防火卷帘控制器下降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
5.16.1.6.4 远程控制功能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应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声、光报警情况。
5.16.1.6.5 备用电源技术要求:设有备用电源的防火卷帘,其控制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
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 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发生误动作。
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保证防火卷帘 控制器在备用电源供电条件下能正常可靠工作lh,并应提供控制器控制卷门机速放控制装置完成卷帘自 重垂降,控制卷帘降至下限位所需的电源。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切断防火卷帘控制器的主电源,观察电源工作指示灯变化情况和防火卷帘是否发生误动 作。
再切断卷门机主电源,使用备用电源供电,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工作Ih,用备用电源启动速放控制装 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运行情况。
检测器具:秒表。
5.16.1.6.6 故障报警功能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以及防火卷帘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之间的连接 线断线或发生故障,防火卷帘控制器均应发出故障报警信号。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DB11/ 1354—2016检测方法:任意断开电源一相或对调电源的任意两相,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观察防火卷 帘动作情况及防火卷帘控制器报警情况。
断开火灾探测器与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连接线,观察防火卷帘控 制器报警情况。
5.16.1.6.7 接地点及标识技术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金属件应有接地点,且接地点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连接地线的螺钉 不应作其他紧固用。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16.1.7 探测器组安装技术要求: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两侧均应安装火灾探测器组和手动按钮 盒;当防火卷帘一侧为无人场所时,防火卷帘有人侧应安装火灾探测器组和手动按钮盒。
火灾探测器的 类型、数量及其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6.1.8 喷水保护组件安装技术要求: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其规格、 数量及喷头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6.1.9 自动控制功能技术要求:当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控制防火卷帘完成相应动作的信号,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控制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由上限位自动关闭至全闭;b) 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1.8m)处 停止,接到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c) 防火卷帘半降、全降的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分别使火灾探测器组发出半降、全降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和防火卷帘 动作、运行情况以及消防控制室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显示情况。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6.1.10 运行功能5.16.1.10.1 平稳同步DB11/ 1354—2016技术要求:防火卷帘运行时,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应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
双帘面卷 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手动检查;用钢卷尺、激光测距仪测量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
5.16.1.10.2 运行速度技术要求: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测量自卷帘门动作至自动停止的距离(m)与运行时间(min)之比。
检测器具:秒表、卷尺、激光测距仪。
5.16.1.10.3 运行噪声技术要求: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应大于85dB。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在防火卷帘运行中,用声级计在距卷帘表面的垂直距离lm、距地面的垂直距离1.5m处, 水平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
检测器具:数字声级计。
5.16.2 防火门5.16.2.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6.2.2 安装位置技术要求:防火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置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应安装在楼层数较多 的一侧,且门扇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6.2.3 自闭功能技术要求:常闭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等,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开启 后应能按顺序关闭。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最大限度开启常闭防火门后释放,查看门扇自行关闭顺序。
DB11/ 1354—20165.16.2.4 手动启闭技术要求: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火门在关闭后应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除特殊情况外,防 火门门扇的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防火门安装完成后,其门扇应启闭灵活,并应无反弹、翘角、卡阻和 关闭不严现象。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在防火门两侧分别用测力计手动开启防火门后释放,检查开启力。
关闭后观察是否存在 反弹、翘角、卡阻现象。
检测器具:测力计。
5.16.2.5 防火门间隙技术要求:a) 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b) 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12mm;c) 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2) 门扇与门框有锁一侧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公差;3) 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m;4) 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5) 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6) 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 大于3mm。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a) 使门扇处于关闭状态,用工具在门扇与门框相交的左边、右边和上边的中部画线作出标记,用 钢板尺测量;b) 使门扇处于关闭状态,用塞尺测量其活动间隙。
检测器具:卷尺、激光测距仪或钢直尺、塞尺。
5.16.2.6 电动控制装置技术要求:防火门电动控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按设计图纸、施工文件直观检查。
5.16.2.7 防火插销技术要求:防火插销应安装在双扇门或多扇门相对固定一侧的门扇上。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直观检查。
5.16.3 防火窗DB11/ 1354—20165.16.3.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防火窗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 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6.3.2 防火密封技术要求: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其窗框密封槽内镶嵌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6.3.3 控制装置设置技术要求:活动式防火窗应装配火灾时能控制窗扇自动关闭的温控释放装置,窗扇启闭控制装置、 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并应位置明显,便于操作。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手动试验,直观检查。
5.16.3.4 现场手动控制功能技术要求:活动式防火窗,现场手动启动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时,活动窗扇应灵活开启,并应 完全关闭,同时应完全关闭,无卡阻现象。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手动试验,直观检查。
5.16.3.5 温控释放装置控制功能技术要求:安装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活动式防火窗应在60s内自动关闭。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同一工程同类温控释放装置抽检(1~2)个。
检测方法:切断电源,加热温控释放装置,使其热敏感元件动作,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用秒表测 试关闭时间。
试验前,应准备备用的温控释放装置,试验后,应重新安装。
检测器具:秒表。
5.16.3.6 远程手动控制功能技术要求:活动式防火窗,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 至消防控制室。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启动防火窗关闭功能,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信号显示情况。
5.16.3.7 自动控制功能DB11/ 1354—2016技术要求:活动式防火窗,其任意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至 消防控制室。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使活动式防火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 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室信号显示情况。
5.17 消防电梯5.17.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7.2 迫降按钮技术要求:设置在首层的消防电梯迫降按钮,应具有易碎透明保护罩;触发迫降按钮后,能控制消 防电梯下降至首层,此时其他楼层的控制按钮不能控制消防电梯停靠,只能在轿厢内控制。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检查。
5.17.3 对讲电话技术要求:轿厢内的专用对讲电话通话应正常、音质清晰。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与控制室通话检查。
5.17.4 联动功能技术要求:联动控制的消防电梯,应能由消防控制设备手动和自动控制电梯回落至首层或电梯转换 层,并能接收反馈信号。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具有联动功能的消防电梯,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火灾探测器,查看电梯的动作情况和反馈 信号。
5.17.5 运行时间技术要求: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系统设置在自动状态,电梯迫降完成后,进入轿厢,秒表计时从轿厢门关闭瞬间至到达 顶层,轿厢门开启结束为止。
检测器具:秒表。
DB11/ 1354—20165.17.6 排水设施技术要求: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 于10L/s。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排水泵质量证明文件直观检查。
5.18 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5.18.1 可燃气体探测器5.18.1.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8.1.2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b)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应避免日光直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8.1.3 功能技术要求:a)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检查可燃气体报 警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探测器报警信号情况。
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 状态;b)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 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探测器故障信号情况。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仪器测量。
检测器具:秒表。
DB11/ 1354—20165.18.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功能5.18.2.1 基本功能技术要求:a) 自检功能;b) 操作级别;c) 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d) 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e) 消音功能;f) 复位功能;g)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h)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i)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j)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 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k)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j)项的检查。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秒表。
5.18.2.2 联动功能技术要求:a)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 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b)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秒表。
5.1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5.19.1 电气火灾监控器功能技术要求:a) 自检功能;b) 操作级别;c) 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 除外);d) 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短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 除外);e)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电气火灾监控器应在1min内发出 报警信号;DB11/ 1354—2016f) 消音功能;g) 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再次报警功能;h) 复位功能;i)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j) 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短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k) 屏蔽功能;I)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m) 电气火灾监控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仪器检测。
检测器具:秒表。
5.19.2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5.19.2.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规格型号、类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a)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9.2.2 位置、数量技术要求: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a)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检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检);b)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19.2.3 安装质量技术要求:a)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b)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d)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e)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 隔;f)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主显示单元的中心高度宜为(1.5~1.6)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 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g)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 1~0.2)m;h) 监控器安装的牢固性;DB11/ 1354—2016重要程度:A抽检方法:a) 监控器:实际安装量;b) 传感器:抽检数量为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台,数量少于20台时全部检测。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操作、直观检查。
5.21 灭火器5.21.1 一般规定技术要求:灭火器选用类型、设置数量及放置地点符合设计要求,应当设置的位置无漏设、少设和 选型不当。
重要程度:B抽检方法:按灭火器总数30%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1.2 设置地点技术要求: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放置地点不得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按灭火器总数30%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1.3 有效期技术要求:灭火器应在有效使用期内,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应有维 修标志。
重要程度:C抽检方法:按灭火器总数30%抽检。
检测方法:对照设计,直观检查。
5.21.4 外观技术要求:灭火器筒体无明显锈蚀和凹凸等损伤,手柄、插销、铅封、压力表等部件齐全完好,灭 火器标识应清晰、完整。
重要程度:C检测数量:按灭火器总数30%抽检。
检验方法:直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