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小区建设完成之后,房屋的出售以及业主的入住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此期间,也需要有物业公司来对小区进行服务、管理和维护。
因此,小区的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通常会先行选聘一个物业公司,由该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为小区提供这期间的物业服务工作,这个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属于前期物业服务。
从目前的房屋预售体制下,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发商办理预售证之前都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选聘。
当然,个别地方也有特殊的情况存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一般而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公司被授权开展前期物业服务的依据。
前期物业服务到什么时候结束呢?如果大家有机会看到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话,关于合同期限通常都是这样约定的,“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与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也就是说,在业委会成立并且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