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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08】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

发布:2024-06-18 浏览:45

核心提示:2024年4月6日 星期六1.1【概述】一、概念  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二、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准财产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1.2【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

2024年4月6日 星期六1.1【概述】一、概念  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准财产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1.2【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税法很难对全国城镇的具体征税范围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是以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称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至50万人的,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称为小城市。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法定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1.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4【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可以结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比记忆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半年或1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四、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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