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安徽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牌出让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瑜山瓷石矿采矿权。
出让采矿权范围内资源量共16206.33万吨,其中陶瓷土矿9104.64万吨;建筑用石料矿(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岩)7101.69万吨。
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为550万吨/年,拟出让年限30年,起始价:24300万元(其中,陶瓷土起始价37.79万元;建筑用石料矿起始价24262.21万元)。
经估算,建筑石料单价为3.41元/吨。
值得注意的是,原采矿权人与繁昌区人民政府已签订矿山关闭退出协议,并向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了采矿权注销登记,上述原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转让权益金按评估价9162.13万元确定,由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另行支付给繁昌区人民政府。
一、出让人名称: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场所: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A区3楼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4座6楼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瑜山瓷石矿(二)开采矿种:陶瓷土、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岩(三)地理位置: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潘冲村,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8°04′30″,北纬31°08′51″。
(四)面积:1.145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五)资源储量:出让采矿权范围内资源量共16206.33万吨,其中陶瓷土矿9104.64万吨(包含原采矿权剩余资源量1270.21万吨,本次新增资源量7834.43万吨);建筑用石料矿(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岩)7101.69万吨。
(六)开采标高:+206.60米至+15.00米。
(七)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设计生产规模为550万吨/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已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须按相关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正式投产后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通过评估核查。
(九)拟出让年限:30年(含基建期2年),自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十)起始价:24300万元(其中,陶瓷土起始价37.79万元;建筑用石料矿(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砂岩)起始价24262.21万元)。
(十一)陶瓷土矿业权出让收益率:3.1%。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公告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15日挂牌时间: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8日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其他内容(一)本次出让矿区范围依托原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设置,繁昌区人民政府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原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且公示无异议(评估价值9162.13万元),详见公示网站()。
公告前,原采矿权人与繁昌区人民政府已签订矿山关闭退出协议,并向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了采矿权注销登记,上述原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转让权益金按评估价9162.13万元确定,由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许可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另行支付给繁昌区人民政府,由繁昌区人民政府根据矿山关闭退出协议支付给原采矿权人。
(二)出让矿区范围内及周边涉及的土地转征、坟茔迁葬、高压杆线迁移、受影响房屋的拆迁安置、周边道路建设及综合环境整治等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承担。
为降低竞买人投资风险,保障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繁昌区人民政府已开展“净矿”出让处理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工作所需费用进行评估,且公示无异议(评估金额40162.85万元),详见公示网站()。
该费用由竞得人另行支付,并设立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据实结算。
采矿权出让后,具体工作由竞得人与繁昌区人民政府协商自行解决,与出让人无关。
繁昌区人民政府已明确:在竞得人取得瑜山瓷石矿采矿许可证后1年内,配合完成矿山首采区范围内土地租用、坟茔杆线迁移等工作;根据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设计内容,提前1年时间配合完成矿山后续开采范围内土地租用、坟茔杆线迁移、房屋拆迁等工作,以落实“净矿”出让要求。
(三)根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要求,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
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
(四)本次采矿权出让一经确认成交后,竞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具体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见《采矿权出让合同》)。
拟出让采矿权范围内陶瓷土资源量9104.64万吨,其中原采矿权剩余资源量1270.21万吨,已完成有偿处置,该部分资源不再重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待已完成有偿处置的1270.21万吨资源开采完毕后,新增的7834.43万吨陶瓷土资源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率3.1%逐年征收。
(五)采矿权出让后,矿区及影响区范围所涉及的用地、用林、用电、水土保持、环保、道路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发改、经信、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应急、自然资源、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六)出让资源量(16206.33万吨)开采完毕或出让期限(30年(含基建期2年))届满,采矿权自行终止,矿山无条件关闭,并在1年内应自行拆除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采矿权人相关资产,出让人不予补偿,采矿权人应履行相应的矿山关闭义务。
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视同放弃该资产,无偿交付出让方处置,并承担拆除及生态修复费用。
出让期届满,出让资源量由于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开采完毕的,受让方按规定可以申请采矿权延续,不另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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