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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李连鹏橱柜商店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2024-06-21 浏览:56

核心提示: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李连鹏橱柜商店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3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302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李连鹏橱柜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8MA00CRT946工商注册号11022860411741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李连鹏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违法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李连鹏橱柜商店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30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3029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李连鹏橱柜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228MA00CRT946工商注册号110228604117415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李连鹏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万科牌JZT-T66货号:VK2005型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燃气导管、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从佛山市顺德区高光电器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产品2台,进货价格为670元/台,销售价格为800元/台,其中1台于2023年6月14日销售给抽检人员,剩余1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
2023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将备用样品1台现场扣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600元,违法所得共计13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0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0.3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93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4-02-17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1/17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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