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关于对《烟草公司家属楼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通知《烟草公司家属楼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已通过市征收部门综合平衡,运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论证,拟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征询意见期限: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附件:《烟草公司家属楼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31日烟草公司家属楼片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经市政府批准,运河区人民政府对烟草公司家属楼片区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公平合理、民生优先”的原则,参考运河区以往征收项目成功做法,结合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单位(一)征收主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第二条 征收范围沧自然资规函字[2023]201号批复的拆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等。
该项目东至人民公园、南至烟草公司办公楼、西至浮阳大道、北至烟草公司家属楼1号楼,具体见烟草公司家属楼片区征收项目拆迁范围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期为2024年6月 日至2024年6月日,具体签约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第四条“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征收部门在本区域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3处居住类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对3处标本房屋(不含室内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合法证件外面积)进行了预评估,选取中位价作为预评估价格。
结果为:证号为沧私字第60506号,建筑面积92.22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743293元;证号为沧私字第60527号,建筑面积86.60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697996元;证号为沧私字第60496号,建筑面积117.03平方米,市场预评估价值952624元。
第五条 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投票推选,确定河北中至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评估单位。
第六条 房屋认定(一)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产证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有异议的,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未登记的建筑物,区政府组织水月寺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运河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并按认定结果进行补偿或处理。
第七条 补偿方式本次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1.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或经认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奖励+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他补偿。
2.结算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协议审核生效后一次性结清协议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1.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艺馨园安置区,楼位、户型、楼层价格详见选房手册。
安置均价为7445元/平方米。
2.安置房交房标准:建设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的住宅楼,建筑层高不低于2.9米,居室客厅墙面水泥混合砂浆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搓麻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电梯厅以及走廊铺陶瓷地面砖,单元外楼宇门、门禁系统,入户防盗门,外窗断桥铝合金中空玻璃,水、电、暖、天然气入户,宽带、电话、有线电视接头入户(接通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安装开关插座,有地漏房间地面做防水层。
3.产权调换补偿金额=合法或经认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金额+奖励+装饰装修评估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
助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他补偿。
4.选择安置房顺序。
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家交房的顺序挑选安置房,按可购买安置房的补偿资金和安置价格,计算安置房面积。
地下车位和储物间在交房后也按选房顺序进行选购,价格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5.安置房建筑面积。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暂按设计图纸计算,交房时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为准。
安置房面积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定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安置价格互找差价。
6.增加购买面积。
被征收人可用每套房屋的补偿安置金额按安置价格增加购买20平方米,置换一套住房以上的,可按安置价格再增加购买10平方米。
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只能够选择购买一套住房的,在购买20平方米后,因不可分割原因,可按安置价放宽购买最接近的稍大户型。
7.结算方式。
选择安置房后进行结算,结算后剩余金额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应补交的房款待安置房交钥匙时一次性结清。
第八条 补偿标准(一)房屋及室内精装修补偿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经征收部门审核确定,超出实际需要的恶意装修不予评估补偿。
(二)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次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次支付)。
特殊物搬迁费由评估公司评估后,经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合法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6元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3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逾期交房按沧州市最新公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支付。
(四)附属物及其他补偿:电话移机费10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户、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三相电5000元/表。
关于树木的补偿参照沧政办规【2023】1号文件中苗木及果树补偿标准执行。
不在上列的其它附属物及设施根据实际评估后补偿。
第九条 签约奖励及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给予被征收人合法或经认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期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按每套合法房屋给予5000元提前搬迁奖励(不参与购买回迁安置房屋)。
(三)原始装修评估价值按合法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足290元的补助至290元。
(四)违法建筑、没有认定的未登记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格给予助拆费,可抵顶按安置价格增加购买面积的资金,不可对接购买安置房。
(五)被征收人按挑选安置房的先后顺序选购地下车位和储物间,价格按房源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成本价格购买。
第十条 非住宅房地产补偿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由评估公司按有效证件注明的用途依法评估确定,其它补偿按有关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超过签约期政策在签约期、奖励期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所有奖励优惠政策,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水月寺办事处应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到相关部门备案。
凡未备案的,由水月寺办事处和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规定(一)涉及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确的,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没有的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后,对补偿款专户提存,并预留产权调换房屋,待产权明晰后对相关权利人进行补偿。
(二)征收涉及抵押权的房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征收部门提供他项权利登记证书等材料,如隐瞒不报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涉及租赁的,由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征收时与产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如私自拆除的,在补偿款中扣除。
(五)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运河区人民政府依法强制征收。
(六)征收过程中涉及特殊问题,由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