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多,且随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动。
处理工程领域纠纷、争议,切忌脱离合同及客观实际,而凭固有思维及知识进行判断。
仅就施工合同协议书所载明的合同金额而言,其代称就经历过合同价款到签约合同价的历史变迁。
此外,还有进度款、变更价款、追加(减)合同价款等诸多概念,其内涵也可能随时代(实务)发展而产生变化。
以深圳市住建局所发布的施工合同范本为例,其2015年第三版及之后的施工合同中,基本将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所载明的合同金额定义为“签约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而合同价格则定义为“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在此类合同框架下,合同价并不等于协议书所载明的签约合同价,而是包含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价款、零星工日等导致结算价发生变化的内容。
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更久远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曾出现过“追加(减)合同价款”的概念。
在该合同文本中,并无“合同签约价”的概念,而合同价款的定义则为“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即合同价款的定义基本等同于后来的签约合同价。
而“追加(减)合同价款”则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
”从合同通用条款中所约定的“累计其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减)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等内容可知,该合同文本是将合同价款与追加(减)合同价款当成两个独立、平行的概念,二者并不存在包含关系。
工料机调差价款、工程变更价款等可能导致最终结算金额发生变化的价格调整均可视为追加(减)合同价款。
因追加(减)合同价款本身即需发包人确认(未明确具体形式),故实践中有将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的追加(减)合同价款视为合同价格的情况,但从前述对该合同文本框架下的合同价概念的表述来看,如此理解明显缺乏合同基础。
本文之所以作前述辨析,是因笔者发现在期中支付条款下,发承包双方往往习惯约定“期中支付(或进度款付)至合同价的90%时暂停支付”。
然而,如前所述,合同价的概念内涵实际并不固定,完全是由合同本身予以界定。
如在合同价与追加(减)合同价款并行的合同文本框架下,前述约定当然是指进度款上限为协议书中所载明合同金额的90%(双方后续因工程变更或工料机调差等签订的补充协议所载明的金额,均不构成合同价,而应视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但如在合同签约价与合同价格并行的合同文本框架下,前述约定实际并未确定具体金额作为进度款支付上限,更不排除因此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当然,相关词语概念的使用并不仅仅止于此,通过补充协议明确的各种款项(金额),实际也需厘清其具体性质,而不应等同于签约合同价,或随意对其支付等进行调整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