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4年1月3日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经之前同事“陈某某”(身份信息不明)居中介绍,通过下载“蝙蝠”软件和陈某某介绍的老板(身份信息不明)取得联系,按照对方的要求其办理一台固定电话用于呼叫转接电话,王某某明知对方要将该固定电话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为了从中获利,仍然按照对方的要求将办理好的固定电话设置呼叫转移,转接实施诈骗的电话并从中获利400余元。
王某某辩称,其办理的座机和手机卡均放置在自己家中,只是设置了呼叫转移,并未将设备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属于“出租、出借”行为。
王某某专门为给他人进行呼叫转移办理座机及手机卡,在形式上虽未将设备移交,但在实质上,电话设置呼叫转移后,对拨打电话的控制权已由王某某转移给了上线,王某某对办理的电话处于不可控状态,实际控制权及使用权已归上线所有,王某某辩称不成立。
检察官提醒:法律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等,是为了防止对方使用他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然而上述卡项不必然通过实体转移才能获得使用权,只要行为人已经将使用权、控制权移交到他人手上,便使电话卡、银行卡等处于不可控状态而导致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实施电信诈骗,从而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