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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要求业委会移交的违法性:首地云梦台业委会暂停职务案

发布:2024-06-25 浏览:72

核心提示:明彬业委会动态要目一、引言二、居民委员会的违法性三、街道的违法性四、业主委员会的救济途径与方法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指导没有边界的“生动”案例。街道作为业主委员会指导机关,不应采用行政管理和行政命令的方式来任意剥夺辖区内的任何一家业主委员会。即使业主委员会的部分委员或全部委员存在违法地方,那也应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而不是直接通过居民委员会一份函文“暂停全体委员的职务”。一、引言2023年伊始,武汉市江岸区首地云梦台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在如期依法推进选聘物业的工作,2023年1月29

明彬业委会动态要目一、引言二、居民委员会的违法性三、街道的违法性四、业主委员会的救济途径与方法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指导没有边界的“生动”案例。
街道作为业主委员会指导机关,不应采用行政管理和行政命令的方式来任意剥夺辖区内的任何一家业主委员会。
即使业主委员会的部分委员或全部委员存在违法地方,那也应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而不是直接通过居民委员会一份函文“暂停全体委员的职务”。
一、引言2023年伊始,武汉市江岸区首地云梦台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在如期依法推进选聘物业的工作,2023年1月29日,一则由居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要求第一届业委会依法移交印章及资料的函》在网络上流传,该函中载明:业主委员会被街道办作出“暂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的决定”。
通过网络搜索发现:2022年7月5日,盖章为“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首地云梦台业主委员会”发布了《首地云梦台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决议通过了相关决议:不再续聘现有物业公司,并授权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投标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此次业主大会有律师事务所开箱验票,以及公证处见证。
二、居民委员会的违法性第一,居民委员会的非行政机关性质决定了其违法性。
居民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仅仅属于居民自治组织,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移交印章及资料。
第二,居民委员会不能被街道授权,其要求移交也是违法的。
从理论上,若居民委员会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授权和委托,可以代理街道办要求业主委员会移交印章和资料。
但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作出类似规定,即街道办不得授权和委托居民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移交印章和资料。
第三,居民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移交印章及资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中居民委员会发函要求业主委员会移交印章和资料是违法的。
三、街道的违法性(一)暂停全体委员职务的法律依据根据居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要求第一届业委会依法移交印章及资料的函》载明:依据是《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
(二)法条分析《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一)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五)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六)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七)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八)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候补委员资格。
”第一,本条规制的主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第二,委员可能违反规定的情形共计8+1:1. 不作为: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2. 违法挪用、侵占: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3. 搭建违章建筑: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报酬;5. 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与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6. “黑社会”: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7. 侵犯业主隐私: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8. 违规用章: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印章;9. 兜底性条款: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委员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后果:1. 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2.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第四,导致上述后果的前提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
(三)街道的违法性第一,街道“暂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属于变相用行政权力暂时“罢免”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即使要暂时“罢免”业主委员会,也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决议方可暂时“罢免”业主委员会。
第二,这种全体委员均存在违法的情形,高度存疑。
由于此案未披露更多细节,暂无法具体分析。
但是,即使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经过调查核实后存在违法情形,亦不可因此暂停全体委员职务;第三,部分委员违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调查核实?由于此案未披露更多细节,暂无法具体分析。
第四,即使街道“暂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是合法的,也不应该由居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要求第一届业委会依法移交印章及资料的函》。
如果是街道授权居民委员会发布,则街道属违法授权;如果是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则另当别论。
这种情况发生概率极小,很大的可能是街道让居民委员会做“背锅侠”。
(四)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档案资料、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违反前两款的规定拒不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本案中所谓的“移交印章及资料”是指第34条第一款中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如果认为移交的法律依据是这个,则是张冠李戴的表现,第34条第一款所谓的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代管是指: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首先是移交给新一届业委会;只有新一届业委会未产生,方才移交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本案中的情形,与此法条风马牛不相及,本案中并不涉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问题。
第34条第二款是“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在任期内终止的”,根据《关于要求第一届业委会依法移交印章及资料的函》载明,本案仅仅涉及暂停全体委员职务,并不是任期内终止,“暂停”和“终止”是有本质区别的。
(五)本案中披露了街道的其他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公然发函给相关物业服务公司,询问是否有参与辖区小区物业公司选聘意向,这个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恶劣行为。
四、业主委员会的救济途径与方法(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首地云梦台业主委员会,署名处盖章即可;如果公章被收,则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名即可。
被申请人:江岸区塔子湖街道办复议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复议事由:街道“暂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变相用行政权力暂时“罢免”业主委员会,属违法行为。
(二)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首地云梦台业主委员会,署名处盖章即可;如果公章被收了,则由业主委员会签名即可。
被告:江岸区塔子湖街道办案件受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诉讼事由:街道“暂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变相用行政权力暂时“罢免”业主委员会,属违法行为。
(三)其他救济方式1. 信息公开申请例如:可要求街道办公开暂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职务决定书、调查核实委员违法的相关文书、街道授权居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和资料的《授权委托书》。
2. 行政处罚申请书向街道提出《行政处罚申请书》,被申请人是居民委员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暂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需要移交公章和资料,要求查处居民委员会的违法行为。
五、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指导没有边界的“生动”案例。
街道作为业主委员会指导机关,不应采用行政管理和行政命令的方式来任意剥夺辖区内的任何一家业主委员会。
即使业主委员会的部分委员或全部委员存在违法地方,那也应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而不是直接通过居民委员会一份函文“暂停全体委员的职务”。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自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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